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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說梵網經 四十八輕戒 第十四放火焚燒戒

  第十四放火焚燒戒

  譯文

  佛弟子,若因惡心,放大火燒山林曠野,尤其是四月乃至九月間放火是絕對要不得的。若延及他人房屋、城邑、寺廟、田木、鬼神、官物等,都爲犯戒。一切有主之物,都不得故燒。若故意燒,犯輕垢罪。

  原典

  若佛子,以惡心故,放大火燒山林曠野,四月乃至九月放火①,若燒他人家屋宅、城邑、僧房、田木、及鬼神、官物。一切有主物,不得故燒。若故燒者,犯輕垢罪。

  注釋

  ①四月乃至九月放火:四月至九月,是蛇蟲鼠蟻繁殖之期,若放火燒山,殺生無量,故得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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