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酤酒戒
譯文
佛弟子,若自酤酒(即賣酒),指使他人爲己賣,以及酤酒因、酤酒緣、酤酒法、酤酒業,都得禁止;一切酒都不可釀造、買賣,酒是起禍之因緣。
菩薩度衆生,應以開衆生之智慧爲己任。若不是這樣,反釀造、買賣酒,使衆生産生顛倒之心,則犯波羅夷罪。犯此罪者,永失妙因妙果,不得成佛。
原典
第五酤灑①戒
若佛子,自酤酒,教人酤灑,酤酒因②、酤酒緣③、酤酒法④、酤酒業⑤,一切酒⑥不得酤,是酒起罪因緣。
而菩薩應生一切衆生明達⑦之慧。而反更生一切衆生顛倒⑧之心者,是菩薩波羅夷罪。
注釋
①酤酒:買賣酒。
②酤酒因:初起一念酤酒求取高度利潤的心。
③酤酒緣:米、面、葡萄等物及釀酒工人等助成爲法。
④酤酒法:于酤酒的過程中,論斤兩出納取與,資具方法。
⑤酤酒業:以上叁事和合,使之完成酤酒爲業,致使受癡熱無知之果報。
⑥一切酒:涵蓋一切米、麥等,乃至甘蔗、葡萄、楊梅、棗子等物所釀造的酒。
⑦明達:明,即指宿世、天眼、漏盡這叁明。達,即知過去、現在、未來無礙之智慧。具足叁明叁達,即見性成佛道。
⑧顛倒:即認妄爲真,認物爲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