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廿五‧不善知衆戒
若佛子。佛滅度後。爲說法主。爲行法主。爲僧坊主。教化主。坐禅主。行來主。應生慈心。善和鬪诤。善守叁寶物。莫無度用。如自己有。而反亂衆鬪诤。恣心用叁寶物者。犯輕垢罪。
「說法主」,即是說法的法師。「行法主」,即是主持清規的人,或雲律師。「僧坊主」,主理安居房舍等事,今之所謂監院。「教化主」,寺內勸人作福業、造功德者。「坐禅主」,管理禅事,如僧堂首座之類。「行來主」,知道賓客往來,即叢林裏的知客師。「慈心」者,務使僧衆和合相處,水乳交融,和睦冤诤。
此具性遮二業。不善滅诤,隨事結過:僧坊中有糾紛,本應該善言和解;若應解而不解,乃結過。不善守物,隨用結過:古德諺雲,「愛護常住物,如護眼中珠」,若不善分配叁寶物,或糟蹋濫用,或回爲己用,或施與人用等,皆不如法,違背因果,故結過。若叁寶物互用,亦屬盜戒所攝。若發起诤事,則結性罪。
當知叁寶物不能隨便互用,佛物歸佛部,法物歸法部,僧物歸僧部,不能雜亂無章。因各部所管轄之因果不同,而戒律中並製尤多,繁瑣不一,必要深切鑽研,方能得窺全貌。簡而言之,佛、法、僧物,不宜互用。譬如,造佛像之財(佛物),不宜回與印經律用(法物)。印經(法物)之財,不宜造像用(佛物)。各部之間也不能淆雜不清。
譬如,佛物之中,施主擬造釋迦牟尼佛像,就不得改造彌勒菩薩像。法物之中,施主擬印《阿彌陀經》,就不得改印《金剛經》。僧物之中,施主擬以供齋,則不能回與建僧房用等等。一切叁寶物,錢寶、佛像、經律、僧房、田地、華果、飲食、床褥、臥具、醫藥、家私、日用品等,若屬于現前叁寶或常住叁寶,不得辄自取用,或回施物變賣作余用。若濫用叁寶物,難免叁塗。
余少時,就讀于佛學院,有信士施捐出膳食費,由常住保管。某次,有救濟機構來本校化緣。身爲校長的老法師,循例召集所有學生開會,當衆發表,說:「現在咱們存有多少多少錢,拿這筆錢赈濟難民,你們大家同意不同意呢?」經大家一致通過後,方敢行事。由此可見,運用施主錢財,必要深自警省,不違因果,盼共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