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律學原理》摭言
南懷瑾
這是二十年來一個現實的故事。當我還在臺灣的時期(1979),忽然看到一本《古今法律談》的書,內容明白曉暢,很有意義。當時認爲這是對唐律頗有研究的人所寫,著者應是一位中年的學者。因此問同學們,有誰認識此人,我想見他。過了幾天,曹勵鐵就陪著一位青年來看我,特別介紹說:“這就是《古今法律談》的作者勞政武。”我很驚訝地說:“你原是個青年人!有見識,有文才,如果沈潛學問,前途成就不可限量。”于是相談盡歡,才知道他在這個大時代的浪潮中,自有一番曲折離奇的經曆,現在正從政大法律研究所畢業,獲得碩士學位,從事寫作。
談到法律,我素來也有很多感慨,認爲一般學法學的人,過去幾十年來,大多不認真研讀法理學(法律哲學)。而且自二十世紀以來,我們的法律,主要是采取歐洲大陸法系的精神,幾乎完全輕視傳統,置漢律、唐律和宋、明、清的律法于不顧。甚至在另一方面,更是于法無據,于學無根,妄自建立庸人自擾的法紀而擾亂蒼生。因此,希望他能繼續努力,研讀《禮記》中的“坊記”、“學記”、“儒行”乃至“禮運”等篇的精神,配合研究佛教律學,必然大有可觀之處。
時隔十余年,我從臺灣到美國,轉道香港。在1993年初,政武再來看我,才知道他多年以來,獨自辦政論與社會科學方面的刊物,殊感可惜,便對他說:“你卻忘了昔人所說:“聾者不聞五音之聲,盲者不見五色之美”。在這五濁亂流中,何必揚湯止沸,徒耗心力,不如立刻停止爲是。”政武當時便說:“老師!你說不辦,我就停辦,這又何足道哉!”因此,反而使我對他有歉然之感,便叫他來香港。同時,他又回到故鄉——廣東開平,去辦了一個農場,爲地方做些有利的事。然後又進能仁書院研讀博士學位,告訴我要履行二十年來我對他說的一句話,寫一篇佛教戒律論文。1998年8月初,他送來全部論文成稿,並附有信說:“近廿年之挂懷,五年之勤讀,一年之專心,此書今已正式印成,謹呈上。設非十九年前師指示研究律藏,根本不可能有撰此書之念頭……不論此書成果如何,均應首先感謝吾師之指引與幫助也。”我看了信,又親手接過他數十萬言的論文,當下稍一翻閱內容,實在爲之歡喜贊許,立即給予嘉獎,預祝其必能通過博士學位,並認爲此書乃二十世紀中國佛教律學現代化的創格首作,鼓勵其出版,我將贅附瑣言以飾戒學之旨。
一、佛法非釋迦牟尼一期之創見
我們如果深入研究大小乘及顯密各宗的佛學,便知釋迦所說之一代時教,本爲上繼無始以來的初世,下及永無盡止的將來,亘古不變的真理。凡是徹見真理義谛者,統稱曰佛,亦號如來。過去有佛,未來亦有佛,佛法永住,*輪常轉。釋迦牟尼佛者,乃是在這個宇宙,這個賢聖劫中,無師自通,繼承此一永恒不變真理本際的人天導師。從學弟子,敬稱之爲“世尊”。後世佛弟子們把他變成一個世俗宗教的教主,那是人爲的事,與佛了不相幹。
二、相傳七佛有法無戒之說
戒律之學,本爲通天人之際的心理道德和行爲倫理之學,亦是學佛者初學入德之門必須修持的基本。過去莊嚴劫中末期的叁位佛——毗婆屍佛、屍棄佛、毗舍浮佛,以及本賢劫中的四位佛——拘留孫佛、拘那含牟尼佛、迦葉佛、釋迦牟尼佛,只提醒人們自知“縱使經百劫,所作業不亡,因緣會遇時,果報還自受”的叁世因果定律,遵行“諸惡莫作,衆善奉行,自淨其意,是諸佛教”的要旨,即已至矣盡矣。可是從釋迦牟尼佛在此劫中成佛以來,由首先引度的鹿野苑中阿若憍陳如等五比丘開始,接著便有如各經典上所載佛在世時的常隨衆一千二百五十人,形成僧團。而其他在僧團以外的大衆,當然不止此數。但這一千二百五十人,起初並非都是釋迦佛親自引度的弟子,他們是比佛還早已在傳法修道大師們的徒衆,那班大師自皈依于佛之後,便把這些徒衆們一並帶入佛門。
如年長于佛的舍利弗帶來徒衆一百人;後來神通第一的目犍連帶來徒衆一百人;優樓頻螺迦葉師徒五百人;那提迦葉師徒二百五十人;伽葉迦葉師徒二百五十人;耶舍長者子朋黨五十人,這樣共成爲佛的常隨衆一千二百五十人。個個來曆不同,人生經曆不同,修爲方法也都是帶藝投師,並非一致。尤其是身處五濁惡世的這個時勢中,人心不同,各如其面,隨時會發生很多問題。雖然佛曾告誡規訓僧團大衆,集體修行生活,必須要做到“身和同住、口和無诤、意和同悅、戒和同修、見和同解、利和同均”的六和敬守則,但在未能證到阿羅漢道果之前,人畢竟是人,豈能隨時隨地不犯過錯。因此,僧團戒律的發生,也就同後世社會的民主法紀一樣,都是根據人們行爲上的過錯,才依據事實的案例,建立起防範的條文。
例如衆所周知的飲酒戒,起初並沒有製止。後來有人因飲酒亂性,同時犯了殺、盜、淫、妄語的過錯,故世尊便製定飲酒的禁戒。所以清初的名士鄭板橋便說:“酒能亂性,佛家戒之。酒能養性,仙家飲之。我則有酒學仙,無酒學佛。”他既不是比丘,又不是優婆塞,便可不依戒律而自行解嘲了。由這一案例,我們再來研究比丘戒和比丘尼戒的內容,便可知有不少戒律,都是因時、因地、因群體僧團中的共同需要而製定。照佛教戒學的名辭,它是屬于“遮戒”的範圍,罪行不算太重,但卻犯了不檢點,或者失誤的過錯,是可通過發露(坦白)忏悔的。所謂“遮戒”,是遮止一切行爲上的失誤,避免招致普通人群社會的譏刺和誤解,有失僧伽潔身自律的德行威儀。故說佛教的基本戒律,大部分都屬于“遮戒”的規定,它是因時間和地域空間的不同,乃至配合社會人群對于道德倫理的習俗觀點,而産生防非止過的規定。
至于在戒學的根本基礎上,它和一切世間法和出世間法的共通點相同,那就是人們所重視而厭惡的殺、盜、淫、妄語的行爲,以及進而根治心理動機上的貪、嗔、癡、慢所發生的犯意,這便屬于“性戒”的問題了。在這裏所诠釋的“性戒”這一名辭,或者和過去一般佛教律師的解說稍有不同。所謂“性戒”,便是人類和一切衆生,在心理的知覺和感覺上,都有同樣的恐懼、厭惡,絕對肯定是一種罪惡的行爲。也可說是所有人性和衆生共通的本性上,自然而然都認爲是罪惡的作用。這是“性戒”的內涵。因此,例如在人文世界中的各個大宗教,和世間所有的道德倫理的哲學觀念,也都基本一致認爲這是違反天人之際,非純真、非至善的行爲,是屬于非理性的過錯和罪惡。
叁、大小乘戒學的嬗變
釋迦世尊所製定的戒律,自世尊善逝以後,因弟子們修爲的成就不同,各自見地別有同異之辯,便形成許多分門別戶的部派。這在當時的印度,由世尊的再傳弟子們所形成的各個部派之間,對于戒律部分,也便成各憑所聞、所見、所知,形成爲“上座部”、“大衆部”等大同小異的信守,都自默守師傳,固執成規的不同解釋,所以便有根本說一切有部律、十誦律、四分律、五分律、摩诃僧祗律等的各別傳承。
佛教東來,傳入中國的初期,在魏嘉平二年(250),印度名僧昙摩迦羅(法時),在洛陽白馬寺譯出《僧祗戒心》、《四分羯磨》戒本,這是中國戒律的開始。到了晉穆帝升平元年(357),淨檢比丘尼出家,請求西域來的少數幾位高僧,最初建立出家尼衆受戒、守戒的儀式和規範。再經曆史時代和佛學經典陸續傳譯的漫長歲月,直到公元650年間的唐代,因中國佛學的鼎盛興起,也正當玄奘法師取經回國的時期,才有高僧道宣法師在終南山創立律宗,爲中國佛教十宗挺放異彩。
從此以後,佛教在中國各地的傳承,便宗奉南山律學,采取四分律作爲根本,配合大乘律法,采取介于《華嚴》與密乘之間的《梵網經》,定作大小乘叁壇戒學一貫的傳承,直到如今。但很遺憾,自唐以後到現在的律學大德們,很少有把戒律之學,依據佛說的經論詳加闡發,甚至依文而不解義,或者根本不通梵文、中文字義,不將戒學的持犯名辭翻譯解釋清楚,只是默守舊規,照樣畫葫蘆,把戒律內涵,幾乎變成陰森恐怖的枷鎖陰影,乃至自亦不知所雲地羅織成文,隨意解釋,殊多缺憾。
至于西藏的佛教戒法,其建立的時期,遲于南山律宗創立以後。但藏傳佛教小乘戒律,是采用“根本說一切有部”的規範;大乘律學,是采用彌勒菩薩所說菩薩戒本的傳統。這與自唐以來,內地佛教所傳承的戒學,又是同歸殊途,迥然有別。尤其自密乘教法興盛以後,別有“密宗十四條根本大戒”,以及多種“叁昧耶戒”等,倘若不是透徹《華嚴》法界宗旨,和不通毗盧遮那(大日如來)的密乘奧義,那就匪夷所思而真的不敢思議了。
在中唐時期,中國各地禅宗興盛,僧團聚衆同修者愈來愈多,因此而有馬祖道一禅師,和他的嫡傳弟子百丈懷海禅師等,撷取出家比丘等所應守戒律的精義之外,作適合于國情、配合時代社會演變的厘訂,從事農耕生産,俾達自食其力、專志修行的目的,便創製“叢林清規”,作爲守則。後世統將這種叢林規範,稱作“百丈清規”。事實上,流傳到現在的“百丈清規”,乃元朝重修,有多少是當時的舊規原文,也已難能確定。而在佛教來講,當時如非百丈師徒們的創製,佛法能否在中國大放光芒,普及各層社會,就很難說了。由此可見,百丈師徒不顧當時保守派的佛教徒譏稱爲“破戒比丘”,毅然做出創製決定,實在是大雄大力大慈悲的作爲,非比尋常。
後世一般研究佛教戒律和佛教宗派,大多忽略了禅宗和密宗在中唐時代,都有這種大創製改革性的經曆。猶如中國文化,自叁代以下,從禮治而變爲法治,然後又經漢、唐、宋、元、明、清等隨時因地製宜,變革法令律例的經過。往昔戒律學者,只知固執“見取見”和“戒禁取見”的局限範圍,爭辯古今戒律細節的異同,殊不知世尊善逝“以戒爲師”的遺言重點,在于再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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