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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之研究

  生命之研究

  ──十七年四月在杭州之江大學講──

  宇宙間形形色色,變化萬千,要其指歸,無非有生命與無生命兩種現象而已耳。觀夫山木之欣欣向榮,江水之滔滔東下,就其表面論之,固似有長大變化之能力存乎其中。然吾不以水木爲有生命現象,吾之所謂爲有完全生命現象者,厥爲人類,以其爲萬物之靈也。夫人既爲有生命現象之動物矣,則其生命何自來,不可不一研究之。

  

  有人謂“生命之來由,系由于無生命之物質變化而成”。其根據即以“化學上若幹種元素,可以構成人體”爲言。而反之者,則又以爲“生命系由有生命物體──父母體──而出,決不能由無生命物質而成”。其所持以辯論者,即難“化學上若幹元素既能構成人體,何不以之造成一有生命之人?今既不能造成一有生命之人,則生命不出于無生命之物質,可以斷言”。

  雖然,余亦有問焉:夫既謂生命都由父母體而來,則逆數而上,必有一最初之男與一最初之女。此男也、女也,不能複謂其有父母生之也,既無父母生之,則其生命又從何而來耶?吾知主生命出自父母體之說者,必結舌不能措一答也。

  在吾之意,以爲生命本系固有,自古迄今生命自在,特有適當機會時則發現其現象,否則潛伏焉耳。吾姑采日常事理以證吾說:考物理有動靜兩種力,動者有現象可見,靜則潛伏而不興。生命亦有動靜力焉,在白日則動,故一切現象都見;夜昏則靜,至聲息全無。然而睡熟時聲息全無者,乃在潛伏時內,而不能謂生命即停止于夜中也。昔人有詩曰:“晨昏小死生”。揆其意、蓋亦以爲晨而起如死之複生,昏而臥若生而入死然者。此特就生命現象之一小部分言之也,擴而充之,謂生命之大死生,如晨之生昏之死,亦無不可也。蓋人死雲者,特在生命現象上告一段落,而生命之潛伏力,固猶在也。遇有相當機會則複生焉;惟複生之生命與前生之生命,其現象亦不必盡同,蓋視時機之如何而定也。譬如杭州乘車赴滬,車中一覺而醒來已是北站矣。夫北站之風景固異于杭州,而覺後之所見當亦異于未睡時之所睹。以此例複生與前生之現象之不同,正相符合。是故以“生命出于無生命物質”或“由于父母體”者,其說多有時而窮,誠不若以“生命本身爲常存者”之說之爲當也。惟生命常存故無始無終,無終無始而現象之有時發現、有時潛伏,則機會爲之耳。雖然、生命固無始終,而實有變化,其變也有秩序焉。人苟能明心見性,順其秩序以求生命之源,則生命之創造亦有在乎人者,要視各人之根底如何耳!

  (毛汶記)(見海刊九卷四期)(附注) 太虛叢書“哲學”改題“生命”,今依海刊原題。

  (附) 答生命研究之疑問

  (季炎君之疑問)

  讀四月叁十日,杭州報星期副刊,載有毛汶君記錄太虛法師“生命之研究”一文,不禁發生疑問。茲特胪陳意見如左,以供世之研究生命學者有以教之焉。

  原文主張“生命自在”之說:謂“有適當機會,則發現其現象”爲生;否則爲死。且以“物理有動靜兩種力”,以證明生命之隨動靜而生死焉。可見其所謂動靜雲者,即此適當之機會也。說理未嘗不圓,然生命既屬自在,但有動機即發,何不自生自發,而必待父母配偶,以造端乎其動機?既待父母之配偶,以其造端乎動機,是主持此動機者,即原文所謂適當機會仍爲父母也;即不能謂之自在,與“生命系由生命物體而來”之說何異?矧機會之權能操之于父母,愛欲其生惡欲其死更影響于生命本身使其失卻自在耶?此疑問者一。又原文“不若“以生命本身爲常存者”之說爲當也”句,僅以寤寐夢覺等爲喻,亦不能確實證明生命本身之常在。何以見之?例如醒後之人,對于夢中幻境,類能記憶。又如一人由杭州乘車至滬,車中一覺醒來已是北站,但此人既睹北站景物,同時亦能記憶杭州景物不失。故謂之生命本身常存,于理尚說得過去,而何以賦有真正本身常存之生命,一隔陰迷,即不能記憶前生之情事乎?常存之理,于何徵實哉?此疑問者二。

  總而言之,不受動靜機會之支配而失其本來面目,而後謂之自在;不受境過變幻之攪亂而失其湛明知覺,而後謂之常存,研究生命學者,其亦于此二點疑問加之意乎?否則,其所主張即不能成立。

  一七,五,一,季炎。

  一、佛明諸法,皆仗因托緣以生起。但雲自在,如不明托父母所緣乃起爲現行,則成實我之常執,而不明生命不常不斷之真相。  

  二、醒能憶夢,而夢不必能憶醒,後一夢亦必不能憶前一夢。佛菩薩常覺而通宿命,如醒;異生類如前夢後夢相續,雖不相憶,而不容爲相續不斷。

  (見海刊九卷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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