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開我的閱讀記錄 ▼

對于邰爽秋廟産興學運動的修正

  對于邰爽秋廟産興學運動的修正

  太 虛

  ──十七年春作──

  邰君廟産興學動有四個小題:一、打倒僧閥,二、解放僧衆,叁、劃撥廟産,四、振興教育。今修正如下:革除弊製,改善僧行,整理寺産,振興佛教。

  一、革除幣製:邰君所雲的僧閥,中國其實尚沒有這樣的東西存在。但原來爲以六和義之和合衆的僧,到了中國,以遷就儒家的家族主義,不能改變中國的社會組織,反將和合衆漸漸化成變態的家族,發生了所謂剃度派、傳法派的系統。將寺廟財産,如人家族遺産一般的由師父傳給徒子、徒孫,而完全忘記了一草一木皆系“十方僧物”。在今打破宗法社會而進爲國民社會的趨勢中,亟應將剃派、法派霸占“十方僧物”作爲私産以遺傳的弊製,澈底革除;恢複僧衆爲六和的和合衆,及一切僧産爲六和和合的“十方僧物”。

  二、改善僧行:在從前帝製時代,中國的佛教僧衆,處帝王專製及儒家專化的二重壓迫之下,一般僧寺,一方面被君相利用爲神道設教,使民作鬼神禍福般迷信的愚民工具;一方面爲避免與儒化沖突的緣故,少數高僧,但持遊方之外的山林隱淪態度。致雖發揮了佛教的大乘學理,曾不能實現其覺民濟人的大乘行爲。在今革命的民衆政治社會中,亟應勸導少數高僧,及教化多數愚僧,改變專服務鬼神,及自了生死的態度;而實踐大乘的修行,服務人生而宏法利世,以共趨正覺。

  叁、整理寺産:僧寺是表現佛教儀製,及僧衆修學佛教與辦佛教事業的機關;僧産是僧衆住持佛教及修學佛教、與辦佛教事業的給養。其來源是信佛的民衆以上項目的的捐贈,及僧衆務農作工與施行社會教育等勞力的集成。雖非個人或一家族的私産,亦非地方或國家的公産,乃是一種“財團法人”所有的財産。這種“財團法人”,即是“十方六和和合衆的僧”。故我們叫做“十方僧物”或“僧産”。應以縣爲單位,將寺及産集合起來,再支配爲縣僧的給養及佛教的宣傳,與農工教育及慈善等事業的設施舉辦。

  四、振興佛教:弊製革除了,僧行改善了,寺産整理了,便可恢複了六和和合衆的僧團組織,實現宣揚佛教以覺民濟世的大乘修行。將所有的僧寺與僧産,不違背原來設置的目的,作爲表現佛教、住持佛教、修學佛教、辦理佛教事業等正當用途。于是佛教振興了,僧衆的生活也安定了,國民及世人亦真可得到佛教教化的利益了。對于邰君的提議修正了,今再來談談所以要修正邰君提議的理由:邰君所言的那樣僧閥,在漢族是還沒有的──在西藏的達賴等,乃配加以這種頭銜──僧衆是過嫌浪漫自由愚蠢墮落,而應當使之紀律化、組織化,智識化的,並不是要解放的。尤其是邰君對于寺産的誤會,寺産是信佛民衆以供給僧衆奉行佛教的目的捐贈;及僧衆以勞力所集成,爲生活費及修學辦事費的。並不是由邰君所謂專“拿來研究玄奧的佛學”的。且邰君對于數量的測算,亦不准確。丹徒一縣,一千萬的寺産,是大約有的;江蘇一省,一萬萬的寺産,亦大約有的。但別省的情形,便大大不然了。浙江一省,恐怕便算不上二千萬寺産。統計全國就算有值四萬萬元的寺産,然己將房屋也估價在內了。純有收益的項下,至多不過二萬萬。以百萬僧衆計,在收益項下平均每人每年不到二十元的收入,既要充生活費,還要充修理房屋及修學辦事的費用,這也可憐到極處了。故十分之九的僧衆,都是靠乞丐與勞工支持著極苦的生活的。邰君對這可憐的民衆,還要想法子來剝奪,未免較共産黨還要凶狠了,更不是由各業民衆合起來革命的全民革命的國民黨辦法了。這是要請邰君一摸其心頭的良心的。(見海刊九卷四期)

  

菩提下 - 非贏利性佛教文化公益網站

Copyright © 2020 PuTiXia.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