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教育部爲辦僧學事複內政部咨文
太虛
──二十二年春作──
讀申報所載教育部爲“中國佛教會佛教學苑組織大綱”複內政部咨文,竊歎爲民國以來政府對于佛教第一有意義有價值之公文。抑豈徒民國哉!直可謂自遜清雍正之後、乾隆而降所未曾有之公文也!蓋從清季沿及民國,政府之對于佛教,全不明了,不爲積極之摧毀,即爲消極之聽任;再不然、即爲籠統之保存,或爲茍且之敷衍;從未有如此次認清“中國人民信仰,以佛教爲最多。各地寺院僧尼,一方關系于地方之治安,一方關系于社會之文化,倘再不加以整頓,則民族與佛教,兩俱淪于衰運”;而從僧伽出家受戒設學之製度予以整理者!
余在民初已著眼于僧製之整頓;而在民四曾有整理僧伽製度論之作;民六、民十四、至日本考察各佛教大學,及民十七、十八至歐美各國考察各宗教學院或各大學神學科之後,尤深知僧教育在“國家教育製度”中之位置,製有國民教育基礎上之僧教育表,另爲失教僧尼設補習之校。與咨文所謂“只有設立相當于專門教育之學校,……不得興辦初中兩級學校。蓋此兩級教育之本旨,在于養成健全之國民,無論何種宗教何種職業之人,皆須一律入學,不得因宗教不同而有歧異”;又、“若雲地方貧民衆多,無告孤兒投入空門者,不得不加以保育以符慈悲之旨,則扶養並不限于剃度,教育並不限于學佛,該收養者何須以人體爲私有”?又、“有不識之無,不通教義,然于戒律尚能遵守者,有戒學俱劣者,此種情形,等于中國一班社會之失教,爲此等失教僧尼學問之補習計,只應就地設立各級補習學校,不得借用初中小學各級學校之製度,以妨礙國家教育製度之統一”等語;與余所製之表和意義,完全符合一致。民十八、十九、二十年,余在中國佛教會時,曆曾提議,並于民二十中國佛教會全國代表大會中決議將各種關于佛教辦學之議案,歸並入余之提案中,以爲製定方案之標准。旋因會內興爭,余辭退中國佛教會主席而不複聞問;民二十之決議案,乃亦沈于海底。知識分子,大都冷眼旁觀,僅存二叁人搘柱其間。至民二十一、遂發生此既不知僧教育、又不知國家教育製度、陷于重重錯誤之“佛教學苑組織大綱”,貿然呈請政府,豈非全國佛教徒之恥欤!
然余對于教育部所論列者,猶有未盡同意之處,今請述于左以備采擇。(見海刊十四卷四期)(附注)此下勘同“建設現代中國佛教談”之(五之乙)“僧教育與僧製”,故不再重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