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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起全國佛教代表會議的提議

  發起全國佛教代表會議的提議

  太 虛

  ──十七年六月作──

  第一章 宗旨

  一  依何等世界衆生,現何等身,說何等法;因有淨土、穢土、增劫、減劫、小乘、大乘種種不同之佛教。在政治製度,社會生活皆已變更之現今中國民族,其佛教亦當然須革除從以前政俗所遺來之弊製與迷信,建立適應現今國情之新製與新信。然數千年先德所留之精神的物質的遺産,亦不可不加意護持,依以整理而發揮光大,俾佛教能隨世運國運俱進。

  二  佛教或中國佛教,當然有不可磨滅的真理,與對于人生或國民廣大且殊勝之利益。然在今中國民族中,已被掩于弊製與迷信,致國民中多有誤會而欲杜絕或消滅之者。

  叁  民國以來佛教之情狀,一方面由少數人之努力向社會開展,而增不少真了解佛教之正信民衆;及産生一部分主張革新的僧衆。然一方面則仍有多數保持舊俗的僧衆與民衆,頗占勢力,致捍格沖突而益現淩亂散漫之狀態。

  四  中國佛教今已處于危險滅亡之絕境,若非全國真解正信于佛教者,若缁、若素、若新、若舊,共同聯合團結起來爲護持整理振興之運動,發揚佛教真善美的精神,切實修自他兼利之行,以博中國民族及世界人類之同情,殆無存在的余地!本此四條宗旨,故有全國佛教代表會議的發起。

  第二章 組織

  一  提議附議者皆列爲發起人。由發起人推定籌備委員七人至九人,負責設立籌備處以籌備之。

  二  籌備處設于首都,由發起人議定籌備處簡章,交籌備委員向首都公安局備案施行

  叁  籌備處經費,先由發起人捐集之,或由江浙佛教會先墊用之。

  四  籌備處常務委員叁人,一兼秘書,一兼會計、書記,一兼庶務、招待。

  五  由籌備處電告國民政府統轄下之各省區僧衆信衆團體,推定代表及提出議案,在一月內齊集首都開會。但省區或學院代表到會時,須預繳五十元以上之臨時經費。

  六  各省區代表至少一人,至多七人(例廣西無僧衆,或可僅推信佛居士一人。蘇省江南江北應有僧代表各一人,居士代表一人;上海市與南京市僧及居士代表各一人,共須七人。他若浙江應有浙西區、浙東區、普陀區僧代表各一人,居士一人,共爲四人。湘省例同浙江。四川大省應僧四,居士二。安徽、山西各加九華僧代表,五臺僧代表一人,省各僧二,居士一。余省皆可僧與居士各一人)。其僧代表須確能代表該區寺僧者,其居士代表,亦須確能代表該省信衆者。

  七  佛教中之各學院各推代表一人,由教師學生中公選出之。其資格不限教師或學生(例支那內學院一人,天臺宗學院一人,武昌佛學院一人,成都佛學院、法界學院、閩南佛學院各一人等)。

  八  省區學院代表到過半數時,先開一預備會議,結束籌備處。推定大會職員,並敦請佛學專家──若竟無居士──,宗義專家──若淨土宗印光法師,天臺宗谛閑法師等──,僧製專家,法律專家──信佛之法學博士──,政治專家,教育專家等共十人至二十人爲指導員。

  九  各省代表交來提案到齊,由大會秘書排定議事日程;各省佛團、個人皆得托代表提案。

  十  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各組審查員各若幹人,由第一日正式會議選定之。

  十一  各議員或非議員,如有臨時動議,須得議員十人以上之附議,方可提出。

  第叁章 目的

  一  成立一全國統一永久的法定佛教團體,其會名及大綱由大會議定。推舉起草員起草章程,再經大會通過,呈請國民政府及內政部批准施行。

  二  在全國統一團體未成立前,于首都先成立一全國籌備處,各省分設省籌備處。限半年完全成立。

  叁  議決各種整理僧寺之方案。

  四  議決各信衆團體組織之方案。

  五  議決僧衆與信衆之區別與關系。

  六  議決僧衆教育及佛教對于社會設立之教育。

  七  議決佛教對于社會應如何宣傳。

  八  議決佛教對于社會應辦之慈濟事業。

  九  議決僧衆應如何舉辦農工事業以發展生計。

  十  各議決案,皆納入全國統一佛教團體章程,即由全國統一佛教團體爲執行機關。

  十一  假定全國佛教統一團體,曰“中國信佛民衆會”(中國佛教會)。首都設中央部,省設省部,縣設縣部,以爲決議執行一切佛教事業之法團。(見海刊九卷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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