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學的“色法”與“物”
太虛
──二十一年十二月在潮州省立第四中學講──
潮州爲中國曆史上文化頗發達的地方,而貴校又是潮州的第一學府,今天承貴校校長及孔訓育主任等之邀,得以來此參觀,能與諸位作佛學的討論,實是非常愉快!但因時間短促,即刻赴汕,所以拈此題略爲解釋。
普通所謂物質的物,依佛學是有“色法”的名詞來代表它。色法、即是在佛典中最普通所知的“色不異空,空不異色,色即是空,空即是色”的色法。這色法、是佛學中許多法中的一種法,故知除色法外,尚有其他諸法;但今唯談色法,其余諸法,姑置不論。把色法來比較觀察,頗同于平常所謂物質的物,其意義、性質、範圍皆相等。現在略把色法分析爲色、聲、香、味、所觸,眼、耳、鼻、舌、身、法處所攝色的十一種來解釋:
一、色,即眼根所見者爲色,又可分叁種:甲、顯色,即光中所顯現的色,如青、黃、赤、白等皆是顯色,如現在科學中說明太陽光分七色等。乙、形色,眼所見者,如長、短、方、圓等色是。丙、表色,即動作,如風撼樹木等色是。二、聲,就是耳根所聞的粗、細、響、微等聲,皆包括其中。叁、香,是鼻根所嗅的香、臭等境界,皆包括其中。四、味,就是舌根所嘗到甜、酸、苦、辛等味,皆包括其中。五、觸,觸有能觸和所觸,如身體是能觸;冷、暖、饑、餓等被動的境界是所觸;此中所明,即所觸的境界。以上五種,皆由五官所感覺到的境界,是色法中的前五種。但是其中所觸包含甚廣,平常所說的物質,多可屬于所觸。如所見的色法,能任人執持、抛棄,或以身手所觸,知其硬軟,或以分量相稱,知其輕重,故色法是質礙的,如牆壁等所障,即難通達。然其質礙之性質雖多,而根本者不外堅、濕、熱、輕。這四種,若以具體地表顯,即地、水、火、風的四大。但四大亦是指所觸的性質,如堅是地性,濕是水性,或地是堅質,水是濕質;如中國所謂金、木、土等。凡堅硬性質,皆可包括地大中,凡流濕性質,皆可包括水大中;這二種分析,可說是物的體質。熱、用具體表現,即火大的性質;輕、輕到極輕而動,即佛學中所謂四大中之風大,而從其性質名爲輕。故與上可說力與質。其所接觸的性質,可分堅和濕,而力中則可分熱和輕。但是這四大種是能造──主動──的色法,前所說的色、香等是所造──被動──的色法,以凡具體存在的色、香等,皆藉堅等衆緣而依住,故色等爲地等所造的色法。但所謂能造,非有能造作其他的意義,不過、凡所造法皆依能造法爲根本而生起罷了。如所見所聞的境物,其性質中皆具有堅等體性。故以堅等爲能造,所接觸的所造色,皆賴其爲根本而生起,此爲色等五法大略分析。
眼、耳、鼻、舌、身、是五根,但怎樣成其爲眼等五根呢?亦由堅等、色等、能所八法而構成。而其與普通所接觸所見聞的境物不同。即是動物有生命的有機體,有特殊的功用,如眼能見,就與普通物質不同,以能發見用,故見雖由于心識,而眼能有發見的功用。如是耳有聞聲功用,鼻有嗅香功用,舌有嘗味功用,身有覺觸功用。
所以五根雖屬色法,而與平常所指物質有異;以其各能發功用,故爲有生命的有機體,而無生命的無機體,便無功用。但眼等亦由堅等質力所構成,爲眼根等所依處的,則有表面的形相可見;但是真正的五根,在佛學說,非常眼所能見,就是“淨色根”。平常眼見物,是眼識依眼根作用,如瞎子無眼根,即不能見物。而真正的眼根──淨色眼──非常眼所見,修證到天眼方見。這五根,頗同科學所謂神經系統,遍于全身,因此而能發各部的感官作用,如眼能發見,耳能發聞等。而身根、一方面又同心理學所謂全身總機開的腦;腦、在佛學亦屬身根,身根有兩種作用:一、接觸所觸,二、爲五根共同所依,如眼等發用,皆依其功能。所以身能爲全體的總依,同時、亦發生特別作用,故相似神經與腦。
法處所攝色是同前長、短、方、圓等由比量而知的色不同,非眼所見,是由意根辨別而知者,爲法處所攝色。這有五種:一、極略色,即極微色,微是細小的意義,正顯這色是色法中最小的一粒微點,雖有質而不可分析,如化學中分析到原子、電子等無可分析,非以眼見,但可意度,即是極微色。二、極迥色,就如把光、影、明、暗、空一顯色等分析到極遠,名極迥色,也是由意識構畫而成,如天文學家推測到星雲星海,而不可捉摸者是。叁、受所引色,是指受戒等所引的色。四、遍計所執色,即如通常一般人說有造物者主宰宇宙的神等,本無實體,計執而認爲實有,在佛學中皆謂之遍計妄執色。五、定自在所生色,即是定中所行境界現起種種影像的色法。色法略釋如是,現在且來考究所謂“物”。
物、即是所指的一切物的質象,如色等、是一般物的現象;眼等、是動物的現象。法處所攝色中的極微色,即科學所說的原子、電子;極迥色、即天文學所推測宇宙到極玄而不可捉摸處是;遍計所執色、即一切妄執之物等。故平常所說物的意義,皆包括在色法中。如現在物理化學、生物學等自然科學所研究的對象,皆可在色法中攝盡。但在佛學中還有所謂心法、不相應行法等等,皆不在此色法範圍中,此中唯以“色法”與“物”來比較。所以、平常所謂“色即是空”,亦可說“物即是空”。但須知空非全無曰空,是明諸法都是衆因緣所成,無固定的體性,緣散即滅壞,故說爲空。如現在物理化學中求物質最後的實體爲原子、電子,而其實亦是空的,以其是虛無渺茫,非可捉摸。故凡現實存在的物,都由衆多因緣而成,無固定體性,變幻無常,故說之爲空。所以空即是色法──物──,色法即是空,以色法本身無固定的體性。由此、可知佛學與現在科學等的研究,非特沒有相違背,且不無進一步的補助地方。二五五六、一二、一五,記于潮州。
(守志記)(見海刊十四卷四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