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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武時代的僧律

  洪武時代的僧律

  太虛

  明太祖對兵燹之後的中國僧寺,頗多整理,其情狀有符現實可舉而施之者,錄之以備有心人之注意。

  洪武二十四年令:“今天下之僧多與俗混淆,尤不如俗者甚多,是入其教而敗其行,理當清其事而成其宗。令出後,禅者禅,講者講,瑜珈者瑜珈,各承宗派,集衆爲寺。有妻室願還俗者聽,願棄離者聽。

  “一令之後,敢有不入叢林,仍前私有眷屬,潛住民間,被人告發到官或官拿住,必“枭首”以示衆;容隱窩藏者,流叁千裏”!

  洪武二十七年令:“凡僧之處于市者,務要叁十人以上聚成一寺,二十僧以下者悉令歸並;其寺宇聽僧拆改,並入大寺,如所在官司有將寺沒官及改充別用者,以贓論。

  “僧帶妻室者,許諸論捶辱之,更索取鈔五十錠;如無鈔者,打死勿論。帶妻室僧人願還俗者聽,願棄離修行處者亦聽,若不還俗又不棄離,許裏中鄰人擒拿赴官;循私容隱不拿者,發邊遠充軍。

  “今後,秀才並諸邑人等,無故入寺院坐食僧人粥飯者,以罪罪之。今後僧寺不許收養兒童!……令出後,敢有收留兒童爲僧者,首僧淩遲處死;其兒童之父母,遷發化外。若有出家者,務要本人二十叁十者情願爲僧”。

  接金陵梵刹志載:金陵靈谷、天界、報恩叁大寺,直屬僧錄司。一、靈谷寺隸次大刹棲霞寺,中刹銅井院至草堂寺等十刹。二、天界寺隸次大刹雞鳴寺、靜海寺,中刹清涼寺至接待寺等十二刹。叁、報恩寺隸次大刹能仁寺、弘覺寺,中刹高座寺至幽棲寺十一刹。而銅井院等中刹,又隸吉禅庵等小刹或八九或五六或一二不等。誠如葛寅亮序所雲:“以叁大寺爲綱,而次大中刹麗之,小刹又麗于中刹,棋布星羅,聯絡不渙”。今中國佛教會章程之修訂草案,分寺于叁等,雖不能如明製之整齊,要亦有所本而能略近之矣。(見覺群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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