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大藏經編纂綱領
太虛
接閱編纂大綱草案與編纂體系述意,茲且就草案論之:
編纂綱宗及內容二項所列北傳大藏、南傳藏經、西藏經典、東土著述,只可說明材料來源,未應用爲編纂體類。蓋南傳、北傳、小乘、大乘、原始、發展等名稱,乃近代西洋史家或異教徒無意有意間使分裂而不得成爲世界一體之佛教者,錫蘭學者已多覺悟之;且中國大藏尤爲小大俱含、南北合傳,如善見律即爲錫蘭所傳者,錫蘭在法顯、義淨、不空等留學時代,亦大小兼具。故不應人雲亦雲,以北傳、南傳分藏。今但當編爲整個之“中華民國大藏經”。斷自民國四十年以前──即終止譯藏經前──凡譯成中國國文而可采收入藏者,不問其譯自印度、錫蘭、暹、日、蒙、藏、歐、美或出華文自撰,皆爲“中華民國大藏經”。而進論編類相關之大類,則可分爲四藏。
一、經藏:從東漢摩騰譯的起直到民國四十年譯止,凡佛說的經,不問其譯自何文──巴利文的,西藏文的都在內──,均按部類編入經藏。編次之序,約分:
甲、叁乘經──五乘經只爲叁乘大乘之附屬──:1.阿含部:凡屬四阿含,或重出、或枝流、或新譯自巴利文者,概歸阿含部。2.經集部:一切叁乘經非阿含部攝,而向傳爲佛說之經,正法念處經等──若那先比丘等,阿育王等,雖以經名,不入經藏──,均依翻譯先後,編入叁乘經集部。
乙、大乘經:1.般若部,凡屬般若重出或枝流均入之。2.法華涅槃部:凡法華、涅槃重出或枝流均屬之。3.華嚴部:凡重出及枝流均屬之。4.大集十藏部:十藏即地藏、虛空藏等,此爲漸近密經者。5.密經部:凡大日、金剛頂、大孔雀等各種咒經均入之。6.寶積部:此已爲古代一種大乘經集,故次于此,阿彌陀經等均屬之。7.經集部:一切大乘經不屬于上六部者,均歸此集。
二、律藏:從叁國到民國所翻譯四本廣律及律論等,概編爲律藏,其類次如下:
甲、五乘律:在家各部律典。
乙、叁乘律:比丘比丘尼律等。
丙、大乘律:梵網及別行瑜伽戒等。
丁、密乘律:密律及密法儀軌等。
叁:論藏:六朝以至民國所譯自印度、錫蘭、西藏、日本及中國所著各論,可入藏者,集成論藏。
甲、叁乘論:阿毗昙論,發智、六足、大毗婆娑論,俱舍論、成實論等。乙、大乘論: 1.宗經論,瑜伽師地論等。 2.釋經論,大智度論等。四、雜藏:不能收入前之叁藏而可編入大藏中者,概收入之,詳分:甲、經疏:收入古近各家解經之疏或鈔等。
乙、律疏:收入古近各家解律之疏或鈔等。
丙、論疏:收入古近各家解論之疏或鈔等。
丁、叁藏摘要:一、經摘。二、經論摘。叁、經律論摘。
戊、禅門語錄: 1.通錄, 2.專錄。
己、儀軌規製。
庚、論著:別成一書而未足升入論藏者。
辛、文集: 1.通集──宏明集等, 2.專集。
上之八種,前叁各別依一藏而爲釋者;四、總依四藏而摘采者,四十二章經亦應入此;五、六、七,各別近經律論;八、又爲五六七之綜合,故編次如右。壬、導俗:語義但供導俗,非供研學。
癸、攝異:勝論十句義,中庸直指等融攝異教。
子、史傳:此總攝前各部門,故居後。
醜、目錄:此總全藏, 1.總錄, 2.特錄。
他若編例款式流通等仍之,以免紛更。太虛,卅五,七,九。﹝見覺群叁卷一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