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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陳維東居士書

  複陳維東居士書

  維東足下:展奉來書,具征留心政教,但所雲殆捍格難施。一、心無二用,既爲法官律師即不爲佛教師,而有僧亦等于無僧。二、佛教掌法權,起他教爭。故余主力減僧數,而提高其質。如附冊所明,使不容僧生活,亦即可無僧寺矣。又暹羅函,仍請酌複,並告以收到已遲爲歉。順詢慧祉!太虛手啓。四月二十二日。(見海刊十四卷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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