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某君問(九則)
問一:因緣具種引種、種生現、現熏種叁義。夫種既生現,現複熏種,二法遞轉可至無窮,具斯二義,爲用已足,何以又有種引種義?又前種既能親引後種,則後種何用現熏!現行既可熏種,則後種甯待種引!
問二:種所引種與現所熏種,爲同爲異?
問叁:金陵刻百法明門論昙曠義記四卷七頁,謂“極迥色與極略色,體雖無別而義有異”,其異何在?
問四:叁法二種,何以簡除現引現一層?
問五:他心在吾識外,能爲吾之所緣緣乎?
問六:百法五位,有情皆具,抑專就人類而言?
問七:凡屬有情具有八識義不違,然下等動物官覺或阙,則前五識且不全,心所何以能具?感覺運動有極簡單者,如蚓如蛆,是否能具五十一種複雜之心所?問八:唯識論有觸食、意思食之名,以爲觸食如刍豢之悅口,意思食如義理之悅心,當否?
問九:獨影境是親所緣緣否?
答一:種子亦刹那生滅相續者,而種子又有“長時不起現行者”,使非種子自類前引後生,則前一刹那種子滅,後一刹那不能續生,種子何能長劫恒轉不斷?故因緣應具“種引種”之義。
答二:前種所引後種,全與前種相同等。至經過現行熏習,則或有新生起者,或于前種有熏增者,故有不同;增上緣違熏,更有熏減熏斷者。
答叁:推觀極遠之邊際色曰極迥色,析觀極微之邊際色曰極略色,同屬假想色曰體無別,推遠析微不同曰義有異。
答四:現引現屬增上緣、所緣緣、等無間緣,非屬因緣,故因緣中簡除之。
答五:他心但托爲本質,爲疏所緣緣,不爲親所緣緣。不惟他心,即自身“他識”──例如意識緣眼識──亦然,其親所緣緣,則仍爲自識托變之相分即已。答六:百法五位,乃通約一切有情以統計者,非專屬人類,亦非各各皆具。若根、若識、若心所等,多有減略不全具者。
答七:可于前條所答意會之。
答八:所喻近似;然觸食通六識觸受六塵,意思食爲意識之希望。
答九:獨影境惟是意識之親所緣緣。(見海刊七卷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