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師父好!經中說“ 不以居家身受用僧財物”,可我見寺院義工接受當家師給的齋飯或法會後的果品?怎麼看待此事?
釋寬見答:偷盜,即不予而取,略言之:若明知是他人之物,仍起盜心將其移離原處,即犯偷盜戒。
若在寺院做義工,寺院按規定給義工安排的飲食,我想倒也說得過去,但起貪心多得想,則絕對不可。寺院是大家種福之所,大家來此本爲種福,爲已作想,既使是作義工,如果是短期來此,還是付些飯錢更能圓滿自己的功德。另,有些寺院吃不了、時間長會壞的食物,爲不浪費發給大家結緣,這種情況比較常見。
我認爲以上這兩種情況居士皆應付出與所收物相當的金錢供養寺院爲妥,于已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