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宗教信仰自由權利和正常的宗教活動。中國司法機關依法懲治犯罪,與宗教信仰無關,中國沒有人因爲信仰宗教被懲處。當今世界,任何法治國家都不會容忍這類打著宗教旗號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叁、宗教信仰自由的司法行政保障和監督
在司法保障方面,中國對侵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權利的行爲有明確的懲處規定。如《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人民檢察院也在《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權利、人身權利和渎職案件立案標准的決定》中規定,對國家工作人員非法剝奪他人正當的宗教信仰自由,如幹涉他人正常的宗教活動或者強迫教徒退教,強迫公民信教或信某一教派,情節惡劣,後果嚴重,影響很壞的行爲,以及非法封閉或搗毀合法宗教場所及其他宗教設施的行爲等,應予立案。近年來,中國司法部門依法審理了若幹起違反國家有關法律、嚴重傷害教徒宗教感情的案件,對責任者予以懲處。
在行政保障方面,中國各級政府設立了宗教事務部門,對有關宗教的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進行行政管理和監督,具體落實和執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不幹涉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的內部事務。
與世界上一些國家一樣,中國的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需依法向政府履行登記手續。宗教活動場所申請登記應具備基本的條件:有固定的處所和名稱;有經常參加宗教活動的信教公民;有信教公民組成的管理組織;有主持宗教活動的宗教教職人員或符合各宗教規定的人員;有管理規章;有合法的經濟收入。對不完全具備設立條件或在管理上存在一些突出問題的宗教活動場所,政府部門予以暫緩登記或臨時登記。對那些不具備登記條件的,如非法占用土地,違反城市規劃法規,私自建立宗教設施的;假冒宗教教職人員擅自設立的;打著宗教的招牌,進行“驅魔趕鬼”等迷信活動的處所等,政府部門則不准予登記。宗教活動場所一經依法登記,便獲取合法地位,其合法權益受到保護;遇有侵犯其權益的行爲,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有權向政府有關行政機關申訴,直至向人民法院起訴,尋求行政和法律保護。對基督教教徒按照宗教習慣,在自己家裏舉行以親友爲主參加的禱告、讀經等宗教活動(中國基督教習慣稱之爲“家庭聚會”),不要求登記。
作爲人民行使權力的機關的中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以及在國家政治生活、社會生活中有重要作用的政治協商會議,對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法律規定的貫徹執行情況實施監督。在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政治協商會議中,有近17萬名宗教界人士擔任代表、委員。他們代表宗教界在人大、政協會議上參與國家大事和社會重要問題的討論,並就政府涉及宗教的工作提出意見、建議、批評或議案、提案。僅1993年至1996年,國務院宗教事務局辦複全國人大代表建議和全國政協提案就達50余件。
四、對獨立自主自辦宗教事業的支持
中國的宗教事業由中國各宗教團體、教職人員和信教群衆來辦,中國的宗教事務和宗教團體不受外國勢力支配。中國政府依照憲法和法律支持中國各宗教獨立自主自辦的事業。
中國宗教實行獨立自主自辦的方針,是中國人民在反抗殖民主義、帝國主義侵略和奴役的鬥爭中,由中國宗教信徒自主做出的曆史性選擇。1840年鴉片戰爭後,中國逐步淪爲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在這個過程中,西方的基督教和天主教被殖民主義、帝國主義利用,充當了侵略中國的工具,一些西方傳教士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
——參與販賣鴉片和策劃1840年英國侵略中國的鴉片戰爭。19世紀,英國基督教傳教士馬禮遜和德國傳教士郭實臘在東印度公司任職期間,參與向中國販賣鴉片。一些傳教士還竭力主張西方列強用武力強迫清政府開放沿海口岸,聲稱“只有戰爭能開放中國給基督”,並直接參與英國侵略中國的軍事活動。
——參與1900年八國聯軍的侵華戰爭。一批傳教士充當了聯軍的向導、翻譯、情報官等,參與屠殺平民,掠奪錢財。美國著名作家馬克
吐溫說,傳教士“從貧困的中國農民身上榨取13倍的罰款,因此讓他們、他們的妻子和無辜的孩子們勢必慢慢地餓死,而可以把這樣獲得的殺人代價用于傳播福音”。
——參與策劃、起草對華不平等條約。如1842年中英《南京條約》、1844年中美《望廈條約》、1858年中美和中法《天津條約》、1860年中法《北京條約》等,西方國家一些傳教士直接參與了策劃、起草。這些不平等條約先後規定,西方天主教、基督教傳教士可在貿易港口租地自行建造禮拜堂,受地方官保護,“任傳教士在各省租買田地,建造(教堂)自便”,中國地方官“務必厚待保護入內地傳教之人”,中國官員不得查禁中國信教之人等。
——享有不受中國法律管轄的“治外法權”。西方列強依照領事裁判權對本國在華傳教士給予保護。在“治外法權”下,西方一些傳教士以帝國主義侵略勢力爲後盾,深入中國內地建教堂,設教區,霸占田産,欺壓官民。這些傳教士還肆意將“治外法權”延伸至中國信徒,幹涉司法。
——以“教案”爲借口強化西方列強在中國的統治。由于一些西方傳教士憑借不平等條約,爲非作歹,激起民憤,引發中國民衆與西方傳教士的沖突與糾紛,史稱“教案”。從1840年至1900年,中國各地共發生“教案”400余起。西方國家借口“教案”,向中國政府施加軍事或政治壓力,提出種種無理要求,強迫賠款,捕殺無辜,甚至以此爲口實發動侵略戰爭。其中,僅1870年“天津教案”,西方列強就強迫清朝官府處死中國民衆20人,流放25人。
——阻撓和反對中國的反法西斯鬥爭和人民革命。日本侵占中國東北後,羅馬教廷率先公開承認日本扶植的僞“滿洲國”,派駐“宗座代表”,采取實際上支持日本侵略中國的立場。抗戰勝利後,一些西方傳教士煽動宗教徒仇視人民革命,甚至組織武裝幫助國民黨打內戰。
——敵視新中國,策劃破壞活動。新中國成立後,羅馬教廷數次發出“通谕”,煽動教徒敵視新生的人民政權。
西方天主教、基督教在中國近代史上被利用來充當這些不光彩角色的同時,還操縱、控製中國教會,使中國教會變成西方修會、差會的附庸。中國籍神職、教牧人員和廣大教徒處于無權地位。20世紀40年代,中國天主教20個總主教中,外國籍占17人,中國籍僅3人;在143個教區中,外國籍主教有110多人,中國籍主教只有20余人。
中國基督教界早有人提出擺脫外國教士控製的主張,並開始從事中國基督教自立組織的活動。但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舊中國,中國教會真正實現獨立自主自辦是根本不可能的。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結束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的曆史,從而爲中國天主教和基督教實現獨立自主自辦提供了曆史條件。1950年7月,吳耀宗等40位各教派負責人,發表《中國基督教在新中國建設中努力的途徑》的“叁自宣言”,表明了中國基督徒擁護新中國,擺脫帝國主義勢力控製,實現中國教會自治、自養、自傳。1950年9月,1527位基督教負責人簽名擁護“叁自宣言”。爾後的叁四年間,在這個文件上簽名的基督徒達40多萬人,占當時全國基督徒的叁分之二。自此,中國基督教走上了“叁自”道路。
1950年11月,四川廣元縣500多名天主教徒發表了“天主教自立革新運動宣言”,主張割斷與帝國主義者各方面的關系,建立自治、自傳、自養的新教會。這一宣言得到全國天主教神長教友的響應。盡管梵蒂岡一再采取敵視新中國的政治行動,中國天主教仍在1957年、1958年先後將選出的一名代理主教和兩名主教報梵蒂岡。然而,梵蒂岡竟以“超級絕罰”相威脅,極大地傷害了中國天主教徒的感情,中國天主教從此堅定地走上了自選自聖主教、獨立自主自辦教會的道路。在信仰上,中國天主教與世界各地的天主教是一致的;在教會管理上,一切內部事務均由中國天主教教會自主決定。
幾十年來,中國基督教、天主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方針,得到了廣大信教群衆的認同和支持,也使教會和宗教活動有了健康發展。目前,中國基督教信徒總數是1949年的14倍。中國天主教115個教區,均由中國主教或教區長主持教會工作。
中國的宗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同時在平等友好的基礎上積極與世界各國宗教組織進行交往和聯系。對同中國友好,尊重中國主權,尊重中國宗教獨立自主自辦事業的外國宗教組織和個人,中國的大門始終是敞開的。中國基督教和天主教與世界上許多國家教會建立了友好往來關系。1991年2月,中國基督教協會正式加入“世界基督教教會聯合會”。中國天主教還先後派代表出席了“第五屆“宗教與和平”國際會議”和“世界天主教青年大會”等一些國際宗教會議。近年來,中國教會向國外選派了相當數量的留學生,並聘請外國教師和學者到國內的神學院校講學。中國佛教、道教和伊斯蘭教的國際友好交往也日益擴大。
中國政府一貫堅持獨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願意改善同梵蒂岡的關系。但必須符合兩個基本條件:第一,梵蒂岡必須斷絕同臺灣的所謂“外交關系”,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唯一合法政府,臺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第二,梵蒂岡不得以宗教事務爲名幹涉中國的內部事務。中國和梵蒂岡的關系首先是國家關系,只有在國家關系改善後才能談宗教問題。無論中國和梵蒂岡的關系是否改善,中國政府都將一如既往地支持中國天主教高舉愛國主義旗幟,堅持獨立自主自辦教會方針和自選自聖主教。
五、對少數民族宗教信仰自由權利的保護
中國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中國政府執行各民族平等、團結、互助的民族政策,尊重和保護少數民族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和風俗習慣。《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中國政府在致力于促進少數民族地區經濟、文化、教育等各項事業的進步,提高包括信教群衆在內的廣大少數民族群衆物質文化生活水平的同時,特別注意尊重少數民族的宗教信仰,保護少數民族文化遺産。對各民族包括宗教文化在內的文化遺産和民間藝術進行普查、收集、整理、研究和出版。國家投入大量資金用于維修少數民族地區具有重要曆史、文化價值的寺廟和宗教設施。
西藏是中國的一個民族區域自治地方。藏族多數群衆信奉藏語系佛教。1951年和平解放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權利在西藏得到了充分的貫徹落實。自80年代以來,中央政府對西藏專項撥款2億多元人民幣,用于維修、修複著名的布達拉宮、大昭寺、紮什倫布寺、桑耶寺等寺廟。國家還專門撥款,支持佛教界整理出版了藏文《大藏經》等重要藏語系佛教典籍,還支持佛教界在北京和拉薩分別開辦了中國藏語系高級佛學院和西藏佛學院。
目前,西藏有1700多處佛教活動場所,住寺僧尼46萬多人。信教者家中幾乎都設有小經堂或佛龛,每年到拉薩朝佛敬香的信教群衆達百萬人以上。西藏處處可見從事佛事活動的信教群衆,到處懸挂著經幡,堆積著刻有佛教經文的麻尼堆。一年一度的雪頓節中的宗教活動及傳統的馬年轉岡仁波欽、羊年轉納木錯湖等宗教活動,都得以正常進行並受到社會各方面的尊重。
活佛轉世是藏語系佛教特有的傳承方式,得到了國家的承認和尊重。1992年,國務院宗教事務局批准了第十七世Gmb活佛的繼任。1995年,中國嚴格按照宗教儀軌和曆史定製,經過金瓶掣簽,報國務院批准,完成了十世班禅轉世靈童尋訪、認定以及第十一世班禅的冊立和坐床。這些舉措充分反映了藏族群衆宗教信仰自由權利受到尊重和保護,得到了西藏廣大信教群衆的擁護和支持。
鑒于曆史上的藏語系佛教大活佛在西藏社會生活中的特殊地位,中國的明代、清代逐步將活佛轉世納入了中央政府管理和國有典章法製範圍內。1792年,清朝政府頒布法令,對呼圖克圖以上大活佛實行“金瓶掣簽”,之後形成曆史定製,並固定爲藏語系佛教的宗教儀軌。經“金瓶掣簽”認定的活佛轉世靈童須報請中央政府批准後,方能正式繼位。少數情況特殊者也需報請中央政府批准後方可免予掣簽。“金瓶掣簽”既堅持了中央政府的最高權威,維護了國家主權,又在宗教上體現了釋迦牟尼的“法斷”。從1792年至本世紀,在藏語系佛教大活佛轉世系統中,有70多位轉世靈童是經過“金瓶掣簽”認定後報中央政府批准的。因此,大活佛轉世經由中央政府批准,是藏語系佛教宗教儀軌和曆史定製,是維護藏語系佛教正常秩序的關鍵。
中國政府尊重和保護穆斯林群衆的宗教信仰自由和風俗習慣。對穆斯林的朝觐,政府有關部門提供了各種服務,受到穆斯林的稱贊。80年代以來,中國赴麥加朝觐的穆斯林有4萬多人。在新疆,現有清真寺達23萬多座,宗教教職人員29萬人,滿足了信教群衆過宗教生活的需要。中國政府也十分尊重信奉伊斯蘭教的少數民族的飲食習慣和喪葬儀式,製定生産清真食品的法規,開辟穆斯林公墓。近年來,中國司法機關依法審理了有關出版物嚴重傷害穆斯林宗教感情的案件,維護了穆斯林的合法權益。
中國政府堅決反對利用宗教狂熱來分裂人民、分裂國家、破壞各民族之間團結的民族分裂主義,堅決反對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活動和恐怖主義活動,堅決維護國家統一和少數民族地區的社會穩定,保護少數民族信教群衆正常的宗教活動。
中國政府尊重國際社會在宗教信仰領域公認的原則,認爲這些原則必須與各國具體情況相結合,並通過各國的國內法律來實施。中國政府反對在宗教領域搞對抗,反對利用宗教幹涉別國內政。
事實充分證明,新中國成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近二十年來,中國人民的人權狀況得到了極大的改善,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也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護。中國政府將一如既往地在維護人權包括保護宗教信仰自由方面做出更大的努力。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
1997年10月16日
來源:國家宗教事務管理總局網站
《中國的宗教信仰自由狀況》全文閱讀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