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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1982年12月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公布施行,根據1988年4月1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修正)

  目 錄

  序言

  第一章 總綱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叁章 國家機構

  第一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二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第叁節 國務院

  第四節 中央軍事委員會

  第五節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第六節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

  第七節 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第四章 國旗、國歌、國徽、首都

  序 言

  中國是世界上曆史最悠久的國家之一。中國各族人民共同創造了光輝燦爛的文化,具有光榮的革命傳統。

  一八四○年以後,封建的中國逐漸變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國家。中國人民爲國家獨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進行了前仆後繼的英勇奮鬥。

  二十世紀,中國發生了翻天覆地的偉大曆史變革。

  一九一一年孫中山先生領導的辛亥革命,廢除了封建帝製,創立了中華民國。但是,中國人民反對帝國主義和封建主義的曆史任務還沒有完成。

  一九四九年,以毛澤東主席爲領袖的中國共産黨領導中國各族人民,在經曆了長期的艱難曲折的武裝鬥爭和其他形式的鬥爭以後,終于推翻了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的統治,取得了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偉大勝利,建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從此,中國人民掌握了國家的權力,成爲國家的主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我國社會逐步實現了由新民主主義到社會主義的過渡。生産資料私有製的社會主義改造已經完成,人剝削人的製度已經消滅,社會主義製度已經確立。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爲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實質上即無産階級專政,得到鞏固和發展。中國人民和中國人民解放軍戰勝了帝國主義、霸權主義的侵略、破壞和武裝挑釁,維護了國家的獨立和安全,增強了國防。經濟建設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獨立的、比較完整的社會主義工業體系已經基本形成,農業生産顯著提高。教育、科學、文化等事業有了很大的發展,社會主義思想教育取得了明顯的成效。廣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較大的改善。

  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勝利和社會主義事業的成就,是中國共産黨領導中國各族人民,在馬克思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的指引下,堅持真理,修正錯誤,戰勝許多艱難險阻而取得的。我國將長期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家的根本任務是,沿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國各族人民將繼續在中國共産黨領導下,在馬克思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叁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改革開放,不斷完善社會主義的各項製度,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製,自力更生,艱苦奮鬥,逐步實現工業、農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的現代化,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把我國建設成爲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

  在我國,剝削階級作爲階級已經消滅,但是階級鬥爭還將在一定範圍內長期存在。中國人民對敵視和破壞我國社會主義製度的國內外的敵對勢力和敵對分子,必須進行鬥爭。

  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聖領土的一部分。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臺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社會主義的建設事業必須依靠工人、農民和知識分子,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在長期的革命和建設過程中,已經結成由中國共産黨領導的,有各民主黨派和各人民團體參加的,包括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的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這個統一戰線將繼續鞏固和發展。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有廣泛代表性的統一戰線組織,過去發揮了重要的曆史作用,今後在國家政治生活、社會生活和對外友好活動中,在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維護國家的統一和團結的鬥爭中,將進一步發揮它的重要作用。中國共産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製度將長期存在和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全國各族人民共同締造的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已經確立,並將繼續加強。在維護民族團結的鬥爭中,要反對大民族主義,主要是大漢族主義,也要反對地方民族主義。國家盡一切努力,促進全國各民族的共同繁榮。

  中國革命和建設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開的。中國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緊密地聯系在一起的。中國堅持獨立自主的對外政策,堅持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幹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的五項原則,發展同各國的外交關系和經濟、文化的交流;堅持反對帝國主義、霸權主義、殖民主義,加強同世界各國人民的團結,支持被壓迫民族和發展中國家爭取和維護民族獨立、發展民族經濟的正義鬥爭,爲維護世界和平和促進人類進步事業而努力。

  本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中國各族人民奮鬥的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本製度和根本任務,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爲根本的活動准則,並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

  第一章 總 綱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爲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社會主義製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製度。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製度。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第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製的原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産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産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國家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關系。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製造民族分裂的行爲。

  國家根據各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各少數民族地區加速經濟和文化的發展。

  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製的統一和尊嚴。

  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爲,必須予以追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製度的基礎是生産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製,即全民所有製和勞動群衆集體所有製。社會主義公有製消滅人剝削人的製度,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

  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製爲主體、多種所有製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製度,堅持按勞分配爲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製度。

  第七條 國有經濟,即社會主義全民所有製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力量。國家保障國有經濟的鞏固和發展。

  第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爲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製。農村中的生産、供銷、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勞動群衆集體所有製經濟。參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經營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業和飼養自留畜。

  城鎮中的手工業、工業、建築業、運輸業、商業、服務業等行業的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都是社會主義勞動群衆集體所有製經濟。

  國家保護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鼓勵、指導和幫助集體經濟的發展。

  第九條 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

  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自然資源。

  第十條 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

  國家爲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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