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不能作法忏時
第一節 作法忏的功用
現在,我們再來討論傳統的忏悔法,也就是佛陀在世時所親製的“作法忏”。
從戒律上的規定來看,“作法忏”是個很重要的忏法。出家衆在受了沙彌(尼)、比丘(尼)戒之後,一旦犯了戒,就有犯戒的罪;除犯了最輕的“衆學法”戒,所得的“突吉羅”罪,可以在佛像前自責心發露忏悔,或私下自責心忏悔之外,其他,如犯了悔過法、波逸提、偷蘭遮、僧殘、波羅夷戒,都必須行“作法忏”,也就是向僧中忏悔。
而僧數的多少,又要看所犯的戒的輕重來定。如果所犯的是重戒,就必須在較多的比丘僧中忏悔,才能夠出罪;如果犯的是輕戒,僧數就不必那麼多。譬如:犯了波羅夷和僧殘,比丘必須在二十個清淨僧中忏悔,才能出罪;比丘尼便須加倍,必須在二部僧中悔罪;先在二十個比丘尼中發露忏悔,然後再到二十個比丘中出罪。經過僧中羯磨處罰之後,犯戒的罪才能滅除。
如果犯了最重的波羅夷戒,雖然可依“作法忏”而出罪,令後世不墮地獄;但從此便失去比丘(尼)戒,失去比丘(尼)的身份。所以,在戒律上的規定,犯了波羅夷是不通忏悔的;只要犯了任何一條,就將被逐出僧團。因此波羅夷罪又叫做斷頭罪。頭斷不能複生,犯了波羅夷的人,就不可再與僧團共住,爲僧團所棄了。
如果所犯的不是重戒,像犯了偷蘭遮、波逸提、悔過法等戒,就不必向那麼多的僧衆忏悔,只要向四位、叁位或一位清淨比丘發露悔罪,就可以出罪。
這是比丘(尼)戒律所規定:犯了戒的戒罪,必須經過如法的“作法忏”才能滅除,不是其他忏法所能夠替代的。
可是,這在中國的佛教,卻發生了問題,不但當前的僧團,少行作法忏,恐怕過去,乃至古代的僧團,也不見得都有實行作法忏。中國的佛教徒,一向自認信仰的最大乘佛教,大乘佛教另有它的戒律,也就是菩薩戒;而比丘(尼)戒則被稱爲小乘戒。雖然中國的出家人仍然要受比丘(尼)戒,但卻在比丘(尼)戒授完之後,要再加授菩薩戒,顯示菩薩戒高于比丘(尼)戒。無形中,比丘(尼)戒的權威,已受到壓抑。所以,在中國,除了律宗的信徒,特別重視比丘(尼)戒,一切按照比丘(尼)律儀行事之外,其他的就不可能完全奉持比丘(尼)戒律。
那麼,在不行“作法忏”的中國僧團裏,出家衆如果犯了戒,戒罪豈非就要永遠存在了?戒罪既然存在,就會受到罪報。依照《佛說犯戒罪報輕重經》所說,犯戒的罪報是很可怕的。犯了衆學戒,就會墮入地獄受報九百千歲;犯了悔過法,會墮入地獄叁億六十千歲;犯了波逸提,墮入地獄二十億四十千歲;犯了偷蘭遮,墮入地獄五十億六十千歲;犯了僧殘,墮入地獄二百叁十億四十千歲;犯了波羅夷,墮入地獄九百二十一億六十千歲(注一)。
這不是太可怕嗎?出家、受戒自然有它不可思量的功德;但犯戒的罪報,也相對的非常嚴重。所以,佛經裏不斷地勸人有罪要忏悔;尤其是犯了戒,更要馬上發露忏悔罪,以免未來受到罪報。
第二節 以心念法悔罪
然而,戒罪是要依“作法忏”才能滅除,在久已不行“作法忏”的中國僧團裏,戒罪如何能滅呢?幸好,佛法圓融,尚有補救的辦法。《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四十二,曾談到有六種人,犯了僧殘,不必經過作法,就可以得到清淨:
一者、上座犯僧殘,諸人生慢,佛言:“若一心生念:從今日更不作,即得清淨。”
二者、大德多知識。(就是說:這位犯了僧殘戒的比丘或比丘尼是一位大法師,屬于德高望重的人,有很多的出家朋友,以及在家信徒,如果他向二十僧中發露悔罪,就會影響到很多人對他的信仰。)
叁者、多慚愧,若遣行者,甯反戒。(就是說:這位犯了戒的人,他有很大的慚愧心,如果要他到二十僧中發露悔罪,他甯願舍戒還俗。)
四者、病重不能互跪,無力能忏。
五者、住處不滿二十,道路遇賊死。(就是說:他住的地方,不足二十位比丘,如果要行“作忏法”,就必須到有二十位比丘的地方去悔罪,但在路途中被盜賊殺害而死。)
六者、衆不清淨,往至他方道路遇賊死。(就是說:他住的地方,比丘或比丘尼不清淨,不能向他們悔罪,他要到別的有清淨比丘或比丘尼的地方去忏悔,在道路中被盜賊害死。)(注二)
這六種人,佛說:“一心生念,如法忏悔,是人清淨,得生天上。”(注叁)這便是用“心念法”來忏悔,達到滅除戒罪。
不過,這畢竟是一種方便,要具有上述六種人的因緣,才適合采用。因此,文中又說:“此六種忏法不可妄用,及有僥幸,唐爲自欺,罪不得除。”(注四)至于這六種人,爲什麼可以不依“作法忏”,只用“心念法”就可以忏除僧殘重罪呢?唐朝道宣律師有進一步的說明:“此六種人,初、二,恐壞衆信,爲護法故;叁、四,身心怯弱,爲接引故;五、六,行法缺緣,爲命難故。”(注五)可見必須具備采用方便的因素,才可以行方便。
那麼,我們中國的比丘(尼),是否有符合采用“心念法”悔罪的因素,而能以“心念法”來忏除戒罪呢?當然,不一定每個犯了戒的人,都在上述的六種人中。但以“心念法”來悔除戒罪,是不行“作法忏”的中國僧團,能采用而且在比丘(尼)律藏中有依據的忏悔法之一。除此之外,就只有采用“對首法”來悔除戒罪了。《根本薩婆多部律藏》卷五載:“有六種人犯衆教罪,對一比丘說,除其罪,得名清淨。何謂爲六?一者、遍持經藏;二者、遍持律藏;叁者、遍持論藏;四者、性極羞愧,若說其罪,懷慚致死;五者、衆中最老上座;六者、大福德人。”(注六)
本來,依照戒律的規定,只有犯了較輕的戒——悔過法、波逸提才可以用“對首法”——向一人發露悔罪而得出罪;但“薩婆多部”卻認爲上述的六種人,不論是犯了輕戒或重戒,都可以用“對首法”來悔罪,達到忏除戒罪的目的。爲什麼呢?文中解釋:“何故引六許易除罪?罪滅因心不由治罰,若能于所犯罪決情斷絕,誓不更爲,深生慚恥,心無欺诳,是故除滅。又爲耆年大德,受持叁藏,人見治罪,謗議更生,(故)開一人悔。”(注七)這是含有一些理忏的意味在內了。
雖然“對首法”的忏悔仍是“作法忏”,但比起向二十位(或四十位比丘僧悔罪,應該是容易多了。當然,最容易的,應該是自責式的“心念”法忏悔。所幸在不行“作法忏”的中國僧團中,還有這兩種方法,可以讓犯戒者來悔除戒罪;否則,一旦犯了戒,豈非戒罪就要永遠存在?後世的罪報也就免不掉。
當然,這是站在比丘(尼)戒律的立場來看的,如果立足于大乘佛教的觀點,便不致于那麼嚴重了。
第叁節 大乘的忏悔觀
站在大乘佛教的觀點來看,犯了戒的人,無論他犯的是輕戒或重戒,只要誠心忏悔,沒有不可滅除的。
例如:前章曾提到禮五十叁佛、叁十五佛都可以滅除四(八)波羅夷罪;持楞嚴咒、大悲咒、往生咒、准提咒、七佛滅罪真言,也都可以滅除最重要的性罪與戒罪。另外,大乘佛教還有“無生忏”,專治犯了不通忏悔的五逆等重罪。如此的重罪,都可以除滅了,其他較輕的罪,自然不用說了。
那麼,這是否會顯得很矛盾呢?在比丘(尼)律儀來說,戒罪必須經由“作法忏”才能滅除;要不然,也要有特殊因緣,才能用“心念法”或”對首法”出罪。但在大乘佛教,卻加以否認,戒罪也可以由禮佛、持咒以及“無生忏”來忏除。依比丘(尼)戒律來說,犯了波羅夷是不通忏悔的;雖然有“與學比丘”的處置,仍可在僧團中,不失比丘(尼)身份。但竟終身奪其叁十五事(注八),雖有比丘(尼)份,卻不能行比丘事,這也等于是不許忏悔。不禁讓人覺得:一旦失足犯了重罪,要再回頭,已是百年身了。真是殘酷!
蕅益大師在《重治毗尼事義集要》卷十叁中,曾經對此加以解釋:
“問:依律則比丘犯棄(波羅夷),如多羅(樹名)已斷,不複還生;犯二篇(指僧殘)者,須別住意喜(就是說:犯了僧殘戒的人,便必須離開僧團,另外別住自責忏悔。)複須二十僧中出罪;乃至惡作(指最輕的突吉羅罪),亦必對首忏悔,方得清淨。何故《大佛頂經》雲:“若造五逆(等)無間重罪,又犯四棄八棄,誦此咒者,悉皆除滅,更無毫發;諸佛菩薩,不但不將爲過,亦將功德與之,乃至悟無生忍。”如是觀之,罪無大小,只須持咒,曾無發露向彼之科。經律霄壤(差別),義雲何通?
答:佛頂光聚微妙章句,名爲咒心,亦名心咒,即是密诠首楞嚴王叁昧。試現于顯說中,最初便敕直心酬問,心言直故,永無諸委曲相;倘罪無大小,不肯發露向人,既違如來一道,豈合無上咒心?經中爲顯密印神功,故雲:罪無不滅;不惟此經爲然,舉凡尊勝(經名)、大悲、方等諸咒,乃至叁十五佛、五十叁佛、五千、五百佛名等經,皆有此義。正由衆生惑業障深,無知造罪,難調難伏、難拔難除,故毗尼嚴擯絕之科,經咒開自新之路。一折一攝,相爲表裏,令未造罪者,不敢故造;已造罪者,還得滅除,可謂徹底悲心、勝妙方便。倘無律製,則住持僧寶不尊;倘無經咒,則罪障衆生永墮。四悉巧被,同出一音,豈容妄生軒轾哉!”(注九)
蕅益大師真是解釋得非常清楚,這或許也是大乘佛教圓融與究竟的地方。因此,在不行“作法忏”的中國僧團中,出家衆仍然可以依照大乘教理來忏除犯戒的戒罪,乃至在比丘(尼)律中不通忏悔的重罪,也可以依大乘的諸佛威德和經咒而得到忏悔。
但是,卻不可以爲一切惡業重罪,在大乘佛教中都可以忏除,就不在意的去犯戒造惡。必須知道,大乘雖然許可一切罪都可以滅除,但要真正的忏除罪業,尤其是重罪,也不是那麼容易的——這就要談到“取相忏”了……
注一:見大正藏二十四冊九一○下。
注二:見卍續藏七○冊一七七上。
注叁:同注二。
注四:同注二。
注五:同注二下頁。
注六:見大正藏二四冊五五○上。
注七:同注六。
注八:叁十五事見唐·道宣律師著“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大正藏四○冊五○六下。詳細請見“僧羯磨”,大正藏四○冊五二一下。
注九:見卍續藏六叁冊五四二下及五四叁上。
《忏悔的理論與方法 第五章 不能作法忏時》全文閱讀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