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的佛教內涵及現實意義
王志遠
慈善,是一個古老的概念。《北史·崔光傳》:“光寬和慈善,不忤于物,進退沈浮,自得而已。”而在此之前,《韓非子·內儲》:“王曰,慈惠,行善也。”即以慈愛優惠來做善事。直接釋義大約是“以慈行善”。
既然是“以慈行善”,其重點則在于對“慈”的理解。
“慈”,《說文》只注二字:“愛也。”《左傳》:“宣慈惠和”,做疏注的人發揮道:“慈者愛,出于心,恩被于物也。”這就把中國古代對慈及愛的理解講得比較清楚了:慈,是一種發自內心世界的愛,她的恩惠要遍施于萬物,當然首先是人。漢代賈誼講:“恻隱憐人,謂之慈。”對人,要有恻隱同情之心,將別人的痛苦當做自己的痛苦,將別人的危難當做自己的危難。及到北宋張載,更提出了著名的社會倫理命題:“民吾同胞,物吾與也。”希望愛一切人如同愛同胞手足一樣,乃至“視天下無一物非我”。在儒家看來,這樣的襟懷,這樣的推己及人,才能稱得上真慈真愛。
自從兩漢之際(公無前後)佛教傳入中國,“慈善”二字便與之結下不解之緣。最常見的說法是“大慈大悲”,即最崇高的最寬泛的慈愛與悲憫。佛學要典《大智度論》第二七《釋初品·大慈大悲義》解釋說:“大慈與一切衆生樂,大悲拔一切衆生苦。”使一切生命體感到快樂,稱爲“大慈”。這種解釋與中國固有傳統中對“慈”的解釋如“恩被于物”、“恻隱憐人”不僅毫無沖突,而且顯現出相互融合的濃厚基礎。在佛教與中國社會相適應相融合的過程中,慈悲意識與慈善事業一起得到了推廣和發展。在進入近代社會之前,中國的大量慈善事業都是與佛教慈悲意識分不開的,特別應該指出的是,佛教將“善惡因果業報”的觀念引入慈善事業,對于推動更多的人們以“行善事、得好報”的廣義功利目的投入到現實的社會慈善工作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人們至今仍在沿用一個褒義詞“功德無量”,恰好蘊涵著深刻的佛教業報思想。實際上,許許多多人正是爲了“功德無量”的慈善事業,不惜獻出巨額財産、不惜獻出悠悠此生。曆史上曾有人對此提出批評:“務施不關周急,歸德必在于己。”認爲哪怕是爲了來世的果報,也是本質自私的行爲。這種批評不免過于苛刻,不近人情。其實,如果不去計較信仰觀念,客觀上爲社會做奉獻的積極作用還是值得肯定的。
與儒家的“民胞物與”的觀念相應,佛家提介“無緣大慈,同體大悲”,即認爲最崇高的慈愛與無條件的最寬泛的悲憫是無分別的。果報已不再是慈善的目的。當然,比起一般的“行善得報”,這已是另一番境界,而照佛家說,這才真是“功德無量”的。《金剛經》明載:“若菩薩不住相布施,其福德不可思量。”所謂:“不住相布施”,是指“叁輪體空”,即以施者、受者及所施之財作爲“叁輪”,“施者反觀體空,本無一物”,稱作“理空”;受者觀身無相,觀法無名;身尚不有,物從何受”,稱作“受空”;施受既空,彼此不妄,其物自空”稱作“物空”。“叁輪”所指都是“有爲法”,如果不把心挂系在因“有爲法”而獲得福上,便不受“生、住、異、滅”的局限,那麼當然就是“功德無量”了。
與儒釋兩家相呼應,道家也曾對慈善大加倡導。最爲著名的是《太上感應篇》,被稱爲“道家勸善之書”,“其文,尚樸不事浮華;其言,舉事以明功罪。”從此書所勸善行來看,大多是爲救濟當時社會貧苦民衆的。例如:“一、收街市棄兒,雇人代養。……二、每冬十一月初一,收貧人入本宅養濟院。……叁、普濟應驗湯藥。……七、赈濟窮民。……八、修造橋梁,開河鋪路。……”《太上感應篇”,從北宋真宗開始,賜錢百萬,命工刊刻,大顯于世,曆代受到推崇。盡管其中大致是依照中國傳統的“神道設教”的老模式,以因果報應作爲思維邏輯的基礎,向普通民衆做深入淺出的推廣,常常受到鄙夷俚俗都的譏諷,但一千多年來,這種傳播影響之下所形成的以慈善爲榮的社會風氣,卻是值得予以高度評價的。佛道兩家雖有各自的理論體系,但在慈善積德方面卻是一致的,半個世紀之前,佛家重印了《太上感應篇》,印光法師親自作序褒所。而就在四五年前,福建省佛教協會佛教教育基金會,又加以影印。重新勘閱,細品古今仁人用委員會又加以影印。重新勘閱,細品古今仁人用心之良苦,不禁令人感慨萬千。
總之,在中國的傳統文化體系中,儒、釋、道叁家都對“慈善”給予了應有的推崇和重視,並以其各自的不斷闡揚和不斷實踐,豐富了“慈善”的內涵。趙樸初先生在對比中西方文化中的處世倫理時,曾睿智地指出,西方人講“愛心”只要講LOVE就可以了;而中國人,卻喜歡講“慈愛”:KIND AND LOVE。這是傳統慈善觀念在民衆中造成的深刻的潛意識。盡管時代不同了,某些在舊日認爲合情合理的方式,如今早已不合時宜,但倡慈勸善的傳統卻永遠不會是過時的,永遠值得我們繼承與發揚。
就現實而言,似乎應從傳統中汲取精華,以便給“慈善”的內涵注入內在的活力。回首傳統,可以看到“慈善”之內涵的清晰結構:最核心的部分是培育“恻隱之心”,啓發“本有佛性”,倡導“民胞物與”、“大慈大悲”的襟懷;而在可操作性上,則應順應人們的功利意識,將一己之私利與他人之福利建立在一種平衡協調、良性互動的觀念定式中,在人們中造成一種只要有能力就應該投入慈善事業的社會趨向。在曆史上,無論從基本理念還是從可操作性而言,以公平中介的形象出現的宗教都曾發揮了重要作用。在當今的慈善事業中,宗教肯定還會發揮相當的作用。而與此同時,作爲非宗教的那部分慈善事業,如何從“慈善”的傳統內涵中找到可借鑒的成分,從而形成從核心理念到可操作性,表裏呼應、行之有效的新結構,將是一個十分重要也十分有趣的新課題。
簡而言之,使“慈善”這個概念從古老變成新鮮,它的現實意義便將變成曆史意義。
摘自《佛教文化》1997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