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史爲鑒,以律爲師!
安居,爲佛教僧團中一項修行製度,又稱爲坐夏、結夏、結製等。“安居”的梵語爲va^rs!ika 或 vars!a,巴利語vassa,意譯爲“雨期”。印度的夏季有近叁個月的雨季,佛製,在這叁個月間,出家人應避免出行,當聚居一處,專致修行,故譯爲安居[1]。此因雨季外出,恐傷蟲類,招世譏嫌;又暴雨偏多,比丘之隨身器物,恐多飄沒,故立此製。
中國佛教的安居法製,始于姚秦,一向以四月十六日爲始,而終于七月十五日[2]。然《大唐西域記》中玄奘法師曾核考天竺、震旦之曆法,以爲當自五月十五始,終于八月十五[3]。驗之諸部,此說當是[4]。
安居多攝于夏時,然亦有冬季安居者,《大唐西域記》曾數及“羯霜那國”僧團以“十二月十六日入安居,叁月十五日解安居”,因爲此國斯時多雨,正符梵文va^rs!ika之原意[5]。漢地禅門亦有仿之而行“冬安居”者[6],此風後亦傳至日本。
諸部律中,有“前安居”“後安居”之說[7],自五月十六日開始的爲“前安居”,六月十六日起是爲“後安居”。西藏諸部安居自六月十六始,當即此“後安居”[8]。“前安居”、“後安居”,皆以九旬爲限[9]。安居之末一日[10]爲自恣日[11]、受歲日。
安居未竟而出,謂之“破夏”[12],未行安居,謂之“失夏”。東土律門,以“坐夏”與“受歲”捆綁,認爲未安居或“破夏”者不得歲,不增法臘[13]。此實爲一大誤解!唐·義淨叁藏對此風曾作嚴肅批評:
“凡諸破夏,苾刍但不獲其十利,然是本位,理無成小。豈容昔時受敬,今翻禮卑?習以成俗,本無憑據,依夏受請,盜過容生。故應詳審,理無疏略。宜取受戒之日以論大小,縱令失夏,不退下行。尋撿聖教無文,誰昔遣行斯事?”[14]
這是說:“破夏”者唯不獲比丘之十利[15],並沒有不增法臘、不得受歲之說[16] 。比丘相見,以受戒前後論長幼,縱然失夏,不退法臘。否則會出現長老拜新學之類違背教製的舉動!義淨叁藏對此很重視,在《寄歸傳》初始就作出了批評[17]。
法臘本來是比丘得戒後的年資,僧中排班定序,以法臘論長幼。但中國的僧史中,有幾件非常特別的例子,“法臘”竟能“自減”和“贈予”,這也可算作趣聞了。
自減法臘的例子,出自《高僧傳》。
《高僧傳》卷二《昙無谶》:
“有張掖沙門道進,欲從谶受菩薩戒。谶雲:“且悔過!”乃竭誠七日七夜。至第八日,詣谶求受。谶忽大怒。進更思惟:“但是我業障未消耳。”乃戮力叁年,且禅且忏。進即於定中,見釋迦文佛與諸大士授己戒法。其夕同止十余人,皆感夢,如進所見。進欲詣谶說之。未及至數十步,谶驚起,唱言:“善哉,善哉,已感戒矣!吾當更爲汝作證。”次第於佛像前爲說戒相。
時沙門道朗,振譽關西。當進感戒之夕,朗亦通夢。乃自卑戒臘,求爲法弟。於是,從進受者,千有余人。傳授此法,迄至于今,皆谶之余則。”
道朗法師示以謙卑,良可贊譽。然“自卑戒臘”,畢竟于聖教無聞。或以彼時佛法傳來未盡之故也。
贈賜夏臘,始于武周。當時,有道士杜乂,願出家爲比丘。武則天大爲嘉獎,贈賜叁十臘!新學比丘,驟然便是耆年長老!此實褒美太過,于法不合[18]。
唐穆宗時,天甯軍節度使劉總[19]剃發,朝廷贈五十臘、賜紫袈裟[20]!而劉總曾弑父殺兄,于律當屬遮難之人,不堪受戒!此之頒賜,雖美其歸化,然于聖教之不符亦遠矣!
此後,後梁朱溫以錢镠來歸,賜其出家之子法臘叁十、並紫袈裟[21]。這不知是不是最後的“贈予”了。
治佛教史之名家湯用彤先生評價這類事例說:
“帝王可幹預僧人之修持,而僧徒紀綱,漸至破壞矣。”[22]
亂曰:
僧綱有序,高行懷遠。
以史爲鑒,以律爲師!
二〇〇六年叁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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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卷四,解釋安居爲:“形心攝靜爲安,要期在住爲居”,是典型的中國式訓诂。
[2] 《四分律刪繁補阙行事鈔·安居策修篇第十一》
[3] 《大唐西域記》卷八:“印度僧徒依佛聖教,皆以室羅伐拏月前半一日入雨安居,當此五月十六日;以頞濕縛庾阇月後半十五日解雨安居,當此八月十五日印度月名依星而建,古今不易諸部無差。良以方言未融,傳譯有謬,分時計月致斯乖異。故以四月十六日入安居,七月十五日解安居也。”
按:經典有雲四月十五爲釋迦佛誕生、成道、涅磐日(今西藏尚以此日爲佛誕節)。或神州律師,因此致謬?!
[4] 然亦隨方設教,或無可厚非。
[5] 《西域記》卷一雲:“羯霜那國……冬末春初,霖雨相繼。故此境已南,濫波已北,其國風土,並多溫疾。而諸僧徒以十二月十六日入安居,叁月十五日解安居。斯乃據其多雨,亦是設教隨時也。”
[6] 叢林稱爲“冬參夏講”,時間多爲十月十五日至翌年正月十五日。然禅門此項,不如律門行事講究、嚴格。
[7] 《四分律》卷五十八有“叁安居”之說:“有叁種安居:前安居、中安居、後安居。”
[8] 藏地苦寒,夏時頗短,雨季阙如。所製安居,爲一個半月。此亦隨方毗尼。
[9]《南海寄歸內法傳》卷二《五衆安居》:“若前安居,謂五月黑月一日;後安居,則六月黑月一日。唯斯兩日,合作安居,於此中間,文無許處。至八月半,是前夏了;至九月半是後夏了。”《大唐西域記》卷二:“故印度僧徒依佛聖教坐兩安居:或前叁月,或後叁月。前叁月,當此從五月十六日至八月十五日;後叁月,當此從六月十六日至九月十五日。”皆雲安居爲叁個月。
關于“中安居”,《四分律刪繁補阙行事鈔·安居策修篇第十一》雲:“十七日已去至五月十五日名中安居。”然依上文,義淨叁藏以爲“唯斯兩日(即四月十六、五月十六)合作安居,於此中間,文無許處!”且以安居之羯摩、自恣諸事驗之,《行事鈔》之說非是!
[10]《四分律行事鈔》卷上:“律雲:安居竟,自恣。則七月十六日爲定……克定一期,十六日定。”以“安居竟”之後一日(十六日)爲自恣日,恐系誤讀律文。《四分律》卷五十九:“夏安居竟,應作五事:自恣……”,並未說是“安居竟”的後一日。《寄歸傳》卷二《隨意成規》:“(十五日)過午鹹集……隨意既訖,任各東西。即是坐夏已周,無勞更經一宿。”驗諸余部,亦無十六日自恣之說。《增一阿含》卷二十四《善聚品》亦雲:“佛告阿難曰:汝今于露地速擊揵稚,所以然者,今七月十五日是受歲之日。”可知。
[11] 自恣,即說罪、忏悔。義淨叁藏譯作“隨意”。
[12] 不行“安居”者亦當入此列。然有“王難”等,不算破夏。
[13] 《行事鈔·自恣篇》雲:“破夏、不安居人,雖不得歲……”,且常以“破夏”與“得歲”互舉,故知律宗實有此說。我認得一耆年老僧,少小出家,自以爲法臘不過六歲,即此。而諸方亦習以爲常。
[14]見《南海寄歸內法傳》卷第一“一、破夏非小”。
[15] 比丘十利:指比丘安居時和安居後應得的十項利益。《根本說一切有部律攝》卷七:“然獲利時,總有八種:一、界所得利;二、立製所得利;叁、依止所得利;四、安居所得利;五、僧伽所得利;六、苾刍所得利;七、對面所得利;八、定處所得利。”加上衣利、食利,共爲十種。
[16] 就是說,法臘,只與受比丘戒以來之年資有關,並不關于安居、破夏與否!
[17] 然叢林至今依舊沿襲訛說而未能改!憾甚!
[18] 見贊甯《大宋僧史略·賜夏臘》:“天後朝,道士杜乂回心,求願爲僧。敕許剃染,配佛授記寺,法名玄嶷,敕賜叁十夏。以其乍入法流,須居下位,茍賜虎臘,則頓爲老成也。賜夏臘起於此矣!”又見宋錢易《南部新書》。
[19] 劉總事迹,見《舊唐書》卷一百四十七,《新唐書》卷二百二十五。《資治通鑒》卷二百四十一,亦載其削發事。
[20]《大宋僧史略·賜夏臘》:“長慶元年叁月,天平軍節度使劉總,以幽州私第爲佛寺。诏以“報恩”爲名。仍遣中官焦仙晟,以寺額賜之。總以幽父之故,神情慌匆,故造佛寺。尋奏,乞度爲僧。敕賜大覺師號,仍加五十臘。此優異其人,欲令入法位高也。且律教許叁人同引受戒,得法一時,尚推頭名爲,豈分大族、王門、子弟邪?朝廷以劉氏久據幽上,美總創知順理,故加臘賜之,慰其意也。”
《資治通鑒》卷二百四十一:“诏賜總名大覺,寺名報恩,遣中使以紫僧服及天平節钺、侍中告身並賜之。”
[21]《大宋僧史略·賜夏臘》:“梁開平中,吳越王錢氏奏令季男出家,法名令因,敕賜紫衣,號法相大師,加叁十臘。”
[22] 《湯用彤全集》第二卷,《隋唐佛教史稿》P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