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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論釋 十四、觀和合品

  十四、觀和合品

  丁十四、(觀和合品)分二:一、經部關聯;二、品關聯。

  戊一、(經部關聯):

  《妙力伏經》雲:“色法無有離合”等宣說了無有和合的道理。

  戊二、(品關聯):

  如果對方提出:一切法本體是存在的,因爲佛陀說過:“諸法有接觸[和合]”、“依眼根及色法而生眼識”、“自叁者之聚集而生觸”的緣故。

  倘若對和合[接觸]進行觀察,也是不合理的。下面將詳細進行分析:

  此品分叁:一、以立宗而略說;二、廣說合理論據;叁、攝以破成立之義。

  己一、(以立宗而略說):

  見可見見者,是叁各異方,

  如是叁法異,終無有合時。

  所見的色法、能見的眼根以及見者人我或者眼識叁者,無論是色法與眼根、或者色法與眼識、或者眼根與眼識兩兩之間,還是叁者共同之間,都始終不存在相互的接觸[和合]。

  染與于可染,染者亦複然。

  余入余煩惱,皆亦複如是。

  同理,如果對貪欲、貪著者心識及其所貪著的對境;以及嗔恚等其他煩惱、聲等其他處等其他叁者進行剖析,所得出的結論也是無論其兩兩之間,還是叁者共同之間,都不存在相互的接觸[和合],如同石女的女兒與兒子不可能互相接觸[和合]一樣。

  己二、(廣說合理論據)分二:一、以有法不成立證明接觸不成立;二、以無有一異證明接觸不成立。

  庚一、(以有法不成立證明接觸不成立)分二:一、略說;二、廣說理證。

  辛一、(略說):

  異法當有合,見等無有異,

  異相不成故,見等雲何合?

  如果在該法自身之外,存在異體的他法,如同水與牛奶一樣,則可以存在相互的接觸[合]。然而,所見、見與見者等所謂接觸之法,並不是對立的異體他法,因此,見等這些法之間怎麼會有接觸[合]呢?

  辛二、(廣說理證)分二:一、宣說以本體成立的異法不合理;二、宣說異體之總相不成立。

  壬一、(宣說以本體成立的異法不合理)分二:一、以此理類推他法;二、破異體之本體。

  癸一、(以此理類推他法):

  非但可見等,異相不可得。

  所有一切法,皆亦無異相。

  在這裏我們要申明的是,不但所見與見、因法與果法等,或者其他互相觀待之法,因不存在異體的他相,所以不會有它們之間的接觸。包括瓶子等法與氆氇等任何其他法,也不成立同時共存的異體他相。

  癸二、(破異體之本體):

  異因異有異,異離異無異。

  若法所因出,是法不異因。

  在世間界,異體的瓶子等法,是依靠氆氇等異體的他法,而使這種異體安立的。因爲是觀待之法,所以,如果氆氇等法不存在,則它的異體也不會存在,異體的瓶子等法也就不可能成立異體的名言他法。

  因此,任何依靠因法而使異體安立的法,都不存在因法之外的異相本體,因爲互相觀待而成立的緣故。

  若離從異異,應無異有異。

  離從異無異,是故無有異。

  (原譯:若離從異異,應余異有異。離從異無異,是故無有異。)

  如果這種異體,是另一個異體之外的異相本體,那麼在此時,即使異體的他法不成立,異體的法也應該能成立。然而,因異體的他法不成立,異體就不能成立的緣故,所以異體的本體也就不可能成立。

  因此,如果接觸[合]存在,則因爲接觸[合]的緣故,他體也必須成立。然而接觸卻不存在,(所以異體的法也就不存在。)諸法都僅僅是互相依靠而建立的,所謂的“異體”決不可能以本體而成立。因此,怎麼會存在接觸[合],並且以本體能夠成立的情況呢?正如種子苗芽與長短的關系一樣。

  如果對方認爲:雖然所謂的“異體”,是依靠並且觀待異體他法而成立的,然而,如果它們的本體是異體而存在的,又怎麼會相違呢?

  如果本體爲異體,則必須成立互不觀待的異體,然而,(這種互不觀待的異體)是不會存在的,(所以本體爲異體也就不可存在。)

  壬二、(宣說異體之總相不成立):

  異中無異相,不異中亦無。

  無有異相故,則無此彼異。

  如果食米齋仙人(拾他人所遺米屑爲食而修道者,印度哲學勝論派創始者之诨名)等外道論師提出:諸法並不是觀待他法而使異體安立的,因爲存在所謂“異體”的總相,所以,與其相和合之異體的名言也應該能夠安立。

  如果異體的總相能夠成立,則這種立論也算是合理的。然而,象這樣(與他法相和合)的異體總相並不存在。如果存在,則可以分析與異體相和合,或者與非異體相和合的兩種情況:

  如果對方是已經成立的異體,它們之間的和合則不應該成立。如果爲了異體的成立還需要和合,但在異體的法已經成立,並不需要成立新的異體法,如果需要,則有無窮無盡的過失的情況下。(它們之間怎麼可能存在和合呢?所以,它們之間的和合不存在。)

  如果對方並不是異體,它們之間的和合也不應該存在,因爲這樣會有相違之法並存的過失。如果它們之間存在和合,則異體與非異體就會相互錯亂。

  在異體與非異體之外的異體並不存在,因爲此二者是相違之法的緣故。

  (既然和合不存在,則與他法相和合的異體總相,也猶如童牛角馬般不可能存在。)

  如果對方認爲:雖然總相已經被遮破,然而異體還是存在的,如果異體存在,則總相也應該存在。

  但是,如果不能成立異體的總相,又怎麼能成立局部的異體呢?如同不存在樹木,則不存在沈香木一樣。

  如果所謂“異體”的總相不存在,則無論異體或者局部的異體都不是異體,異體也就不存在了。

  庚二、(以無有一異證明接觸不成立):

  是法不自合,異法亦不合。

  如果對方認爲:倘若接觸的能立——異體不存在,則你們的說法可以成立。然而,作爲所立的接觸是存在的,既然接觸存在,則異體就可以存在。

  但是,接觸並不存在。首先,自己與自己不可能接觸[合],因爲在異相本體不成立的情況下,並不存在接觸。所以,所謂的“接觸”又怎麼可能成立呢?不會成立。此法與此法本身的接觸不可能存在,如同不觀待水的奶子,不存在一個法自身的接觸一樣。

  其次,異體與異體的他法之間,也不存在接觸[合],如同在水之外異體而存在的奶子,不存在與水之間的接觸一樣。

  己叁、(攝以破成立之義):

  合者及合時,合法亦皆無。

  我們用前面的理由,還可以同樣推導出:接觸自身的本體[合法]、正在接觸[合時]、已經接觸以及接觸者[合者]都是不存在的。

  

  《中觀根本慧論》之第十四觀和合品釋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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