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觀苦品
丁十二、(觀苦品)分二:一、經部關聯;二、品關聯。
戊一、(經部關聯):
《般若經》雲:“苦以苦而空”等宣說了無有痛苦的道理。
戊二、(品關聯):
如果對方認爲:人我是存在的,因爲與其相關的痛苦存在。而且,佛陀不是也說過:“領受之痛苦五蘊”嗎?如果痛苦的所依——人我不存在,則痛苦的存在也就不合理,如同石女兒子的病痛不存在一樣。
爲了證明其不成立,而宣說本品。
此品分叁:一、宣說他宗;二、闡述能損之理;叁、以此理亦可類推他法。
己一、(宣說他宗):
自作及他作,共作無因作。
如果對痛苦之因按四邊進行劃分,則數論外道等一部分人認爲:痛苦是由其自身而産生的;佛教內部的大多數人則認爲:痛苦是由其他因素産生的;裸形外道認爲:痛苦是由自他二者共同産生的;順世外道則認爲:痛苦是無因而産生的。
也就是說,數論外道承許:痛苦是由痛苦自身而産生;有部論師則宣稱:痛苦是由補特伽羅人我而産生。包括佛教內部與外道,都有痛苦是由與其本體相異的其他因産生的觀點;而裸形外道卻聲稱:痛苦首先是由身體而産生的,因爲身體本身也就是痛苦,所以也就包含了自生;其次,痛苦也是由生命而産生的,因爲生命是痛苦之外的其他法,所以也就包含了他生雲雲。
己二、(闡述能損之理)分二:一、略說;二、廣說。
庚一、(略說):
如是說諸苦,于果則不然。
無論是痛苦由自生、他生、共生還是無因生的任何立宗,在任何時候都是不合理的。
庚二、(廣說)分五:一、破痛苦爲自生;二、破痛苦爲他生;叁、以他理破自生與他生;四、破自他共生;五、破無因生。
辛一、(破痛苦爲自生)分二:一、破以痛苦而自生;二、破以補特伽羅而自生。
壬一、(破以痛苦而自生):
苦若自作者,則不從緣生。
因有此陰故,而有彼陰生。
如果痛苦是由痛苦自身而産生[作]的,由于是由自身而産生[作]的緣故,則不能依靠之前的痛苦之緣而産生,因爲痛苦自身的體性在之前已經成立或者存在的緣故。
認爲此立宗不合理,還有另一個原因:即依靠屬于毀滅分的死時五蘊,而産生生時五蘊的現象也是有目共睹的。(所以,痛苦不可能是自生。)
壬二、(破以補特伽羅而自生)(此科判的藏文原文位于“破痛苦爲他生”中“壬一、破以其他痛苦而生之他生”的內容之後,此處根據科判內容予以了調整,望斟酌):
若人自作苦,離苦何有人?
而謂于彼人,而能自作苦。
(此偈頌與下一偈頌的原文順序,與原譯順序顛倒,爲照顧藏文科判,故略作調整。)
如果對方認爲:痛苦既不是由痛苦自己而産生[作]的,也不是由其他的補特伽羅作出而施與他人的。而是由建立這種痛苦的補特伽羅人我,作出了這個人我的痛苦。
如果是由建立痛苦的補特伽羅爲前提,而使痛苦産生的。那麼請問,誰是除了痛苦五蘊之外的這個補特伽羅呢?(這個補特伽羅根本不成立。)因可現不可得,或者其作者不可成立的緣故。
如果對方還是認爲:是由人的痛苦之領受者補特伽羅,而使人的痛苦産生的。
然而,作爲人的這個補特伽羅,與人的痛苦是不可能爲他體的,我們根本無法截然區分所謂的“作者”、“所作的因”以及“痛苦”,而且自己又怎麼能對自己起作用呢?
如果前世作爲人的痛苦之領受者補特伽羅,産生了後世天人的痛苦,那麼,又怎麼會不是他作[生]呢?(如果他生成立,則與你們所許的自生觀點相矛盾了。所以,你們的論點根本無法成立。)
如果對方還是認爲:(這個産生者)雖然與前後世的近取——痛苦或者五蘊爲他體,然而卻並不是與補特伽羅爲他體的。
然而,在近取或者五蘊之外,根本不存在他體的補特伽羅,(由補特伽羅自生之說又怎麼能立足呢?)
辛二、(破痛苦爲他生)分二:一、破以其他痛苦而生之他生;二、破以其他補特伽羅而生之他生。
壬一、(破以其他痛苦而生之他生):
若謂此五陰,異彼五陰者。
如是則應言,從他而作苦。
如果由死時五蘊,能産生他體的生時五蘊;並且由生時五蘊,也能産生他體的死時五蘊,則痛苦由其他的法而産生的觀點可以成立。然而,這種由他法而産生[作]的觀點是不合理的。
《佛護論》以及《般若燈論》中的觀點都一致認爲:“若對方聲稱:“因彼生此故,苦由他而生”,若其不具自之體性,則無自生。若具自生,則于緣無須觀待,此理于緣起不容。而此等之法皆爲緣起,因自前蘊而生後蘊故。若非緣起,則不應理,前已廣述故。若異相之體性成立,則因果之關聯不可安立,他生之說焉能應理?”此處的所謂痛苦,應理解爲近取五蘊而産生痛苦。
壬二、(破以其他補特伽羅而生之他生):
若苦他人作,而與此人者。
若當離于苦,何有此人受?
如果對方認爲:因爲前後世的補特伽羅並不是同一者,(痛苦的産生),是由其他作爲人的補特伽羅所聚集的業,創造了後世天人的痛苦,然後又將其施與天人補特伽羅,而使這個痛苦在天人補特伽羅處誕生,所以,痛苦是由他生[作]的。
如果是由其他的某位施與者,也即作爲人的補特伽羅,創造了該痛苦,並將其施與天境的某位天人補特伽羅。那麼,在除了這個所施與的痛苦之外,所謂的接受者又怎麼可能合理安立呢?這種說法根本不能自圓其說。
總之,在其他補特伽羅沒有施與之前,需要沒有痛苦的領受者——補特伽羅來證明。然而,這個(補特伽羅)又怎麼可能存在呢?
苦若彼人作,持與此人者。
離苦何有人,而能授于此?
如果施與者,也即作爲人的其他補特伽羅,創造了後世天人的痛苦。那麼請問,作爲人的作者補特伽羅,創造了該痛苦,並將其施與其他的天人補特伽羅的又是誰呢?這個其他的補特伽羅,在除開人的痛苦之外,又能在何處安身呢?因爲(在痛苦之外),他體的(補特伽羅)是不可能存在的。
有關破斥施與者的論說,在《顯句論》中也有很好的教證:“若能施所施之補特伽羅二者,不可存于所施之五蘊抑或痛苦之外,則“該痛苦乃自他體之補特伽羅所作”之說又焉能安立?因于痛苦之外,他體之作者補特伽羅不可成立故。”
辛叁、(以他理破自生與他生):
自作若不成,雲何彼作苦?
若彼人作苦,即亦名自作。
如果痛苦爲自作的立論能夠在前面成立,則他作也就可以成立。如果連痛苦爲自作的立論都不能成立,則由其他(補特伽羅)自作的立論又怎麼可能成立呢?因爲(其他補特伽羅)也需要自作的緣故。
譬如,如果慈氏的衣服是由近藏作的,則這件衣服首先必須建立在近藏自己製作的基礎之上。同理,如果由作爲人的作者補特伽羅,自己創造人的痛苦之前提都不能成立,則天人的該痛苦,又怎麼可能由其他的補特伽羅人來創造呢?決不可能創造出來!
如果其他的補特伽羅人,創造了天人的某個痛苦,則(該痛苦)就已經成了由其他的補特伽羅人自己創造的了。
苦不名自作,法不自作法。
彼無有自體,何有彼作苦?
該五蘊痛苦,也不是由(補特伽羅)人我自己創造的。痛苦的法不可能由自己創造,因爲自己對自己起作用相違的緣故。
如果在五蘊之外,(補特伽羅)人我不能以其他的本體而成立,則痛苦由其他(補特伽羅)而作的說法又怎麼可能成立呢?不可能成立。
如果對方首先思維道:雖然該痛苦是由補特伽羅自己所創造的,然而該補特伽羅也不是在痛苦之外的他體,並由此創立出“痛苦由痛苦所創造”的學說;然後又思維道:該補特伽羅並不是痛苦,所以繼而又認爲是他作。
佛護論師的解釋主張:“該頌詞的前面兩個句子,是破斥自生[作]立論的:其中第一個句子,可以采用“在五蘊之外,不存在他體(補特伽羅)人我”的理由,從而破斥痛苦由(補特伽羅)人我自作的觀點;而第二個句子,則是駁斥痛苦由痛苦所創造的學說。後面的兩個句子,則可以采用“除了痛苦或五蘊之外,(補特伽羅)人我不存在”的理由,對痛苦他作之論進行駁斥。”
也可以解釋爲,第一個句子說明,痛苦不是由自他的補特伽羅自生[作]的;第二個句子說明,痛苦不是由痛苦自生[作]的;後面兩句則爲駁斥他生[作]不存在,這種說法與(佛護論師的解釋)是完全相同的。
辛四、(破自他共生):
若彼此苦成,應有共作苦。
如果對方認爲:雖然痛苦由自體或者他體分別各自而作[生]不存在,但由兩者共同聚集的作[生]應該存在。
這種想法也是不合理的。如果痛苦可以由自體或者他體二者分別各自而作,則兩者的共作可以成立。然而,因爲其分別各自的作已經被推翻,所以(兩者共同聚集的作)已將兩種過失集于一身。
如果對方認爲:雖然在各個零件上,都不成立馬車,但各個零件彙集在一起,馬車卻能成立(所以,聚集而作的觀點是成立的。)
但是,因爲它們是相互觀待而成立的緣故,所以在此處,像這樣理解也是不合理。就像如果每一個人都沒有殺生,則“其中的兩個人共同殺生”的說法也是不可成立的一樣。因爲在自他二者之外,其他所謂共同聚集的作者在任何時候都不可成立,所以二者共作也不可成立。
辛五、(破無因生):
此彼尚無作,何況無因作?
既然由自體不能作,由他體不能作,由兩者共同也不能作,那麼,該痛苦是無因而作的觀點又怎麼可以成立呢?如同虛空鮮花的芬芳一樣。
如果是無因作,則有恒時存在或者恒時無有的過失,所以在任何時候都不可成立。
己叁、(以此理亦可類推他法):
非但說于苦,四種義不成。
一切外萬物,四義亦不成。
不但內有情世間衆生相續的五蘊或者痛苦,不存在自作[生]等四種情況。外器世間包括苗芽、瓶子以及氆氇在內的一切萬物,也不存在自作[生]等四種情況。
因此,如果以勝義理論進行觀察,四邊生的能遍[總體]已經破滅,所以痛苦等諸法的自性也是不存在的。在名言中,如同第八品所宣說的一樣,應(將一切顯現)都理解爲緣起。如雲:“痛苦之自生,……汝雲乃緣起。”
因爲四邊都不可生,所以一切(顯現)都是如幻般以緣起而存在的。
《中觀根本慧論》之第十二觀苦品釋終
《中論釋 十二、觀苦品》全文閱讀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