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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論釋 五、觀六種品

  五、觀六種品

  (本品藏文原意爲觀界品,因本意相同,故尊重鸠摩羅什原譯,未作改動)

  丁五、(觀六種品)分二:一、經部關聯;二、品關聯。

  戊一、(經部關聯):

  《般若經》雲:“地界無自性”等诠解了無有諸界的道理。

  戊二、(品關聯):

  如果對方認爲:地界等是存在的。因爲它們的法相可以安立的緣故。

  爲了證明諸界不存在,而宣說本品。

  此品分叁:一、遮破空界;二、以此理亦可遮破他法;叁、呵斥邊執見。

  己一、(遮破空界)分四:一、遮破事相;二、遮破建立法相之理;叁、遮破有實無實;四、總攝遮破成立之義。

  庚一、(遮破事相):

  空相未有時,則無虛空法。

  若先有虛空,即爲是無相。

  如果對方認爲:包括世尊也說過:“大國王士夫補特伽羅具有六界……”並且,它們[地、水、火、風、空]的法相——堅硬、濕潤、暖熱、動搖、無礙,都分別能以理而成立。(所以,地界等是存在的。)

  如果法相能夠成立,則事相就能夠成立。然而,其事相並不能成立,因爲能立等同所立的緣故。法相與事相之間是相互觀待而存在的,並不是以本體而成立的。

  以無礙法相根本不能建立虛空事相存在的結論。也就是說,在虛空的法相——無礙成立之前,以其法相而建立的事相——虛空毫許也不可存在。其理由是:倘若在法相成立之前,事相虛空存在的話,則有在此之前存在不具備無礙法相的虛空之過失。所以,這個道理不會存在。

  是無相之法,一切處無有。

  若無無相法,法相依何成?

  (原譯:是無相之法,一切處無有。于無相法中,相則無所相。)

  無有法相的事相之法,絲毫也不可能在何時何地存在,猶如石女的兒子一般。因此,如果在任何時候,都沒有不具法相的所依——事相之法,則其能依——法相又依靠什麼作爲基礎而建立呢?根本無法建立!

  庚二、(遮破建立法相之理):

  有相無相中,相則無所住。

  離有相無相,余處亦不住。

  如果對方仍然固執己見,並創立出法相存在的道理,那麼我們可以隨即進行觀察:(你們所建立的法相),是在根本沒有法相的前提下,還是在法相已經存在的前提下,抑或是在二者之外的其他情況下建立的呢?

  如果之前根本不存在法相,即法相的建立都不存在,建立法相就不應理,因爲已經遠離法相的緣故。(這種所謂的法相),即使在名言中也不能存在,猶如兔角一般;

  在法相已經具備的情況下,也不能建立法相,因爲法相已經成立,就不會再成立,因爲並不需要建立兩個法相。如果(已經存在,)還需要再建立的話,(則有無窮建立的過失)。無論何時,以無窮的方式都不能成立法相。並且,這樣尚會導致衆多事相等過失。

  在法相已經成立,與法相尚未成立二者之外的其他情況下,也不能建立法相。因爲成立與不成立二者現量相違的緣故,所以其二者同時具備的同分(也即同位。異體的兩種事物同時存在于一處。如說金瓶,此既是金,又是瓶,故說名同位)或者二者皆不具備的情況都不可能存在。

  相法無有故,可相法亦無。

  可相法無故,相法亦複無。

  如果對方還是固執己見地認爲:雖然法相不存在,但是事相[可相法]還是可以存在。

  但是,任何“不具備法相的事相”都不應該存在。因爲必須在法相已經建立的情形下,事相才能安立。

  如果對方還是認爲:你們雖然對建立于事相之上的法相進行了遮止,但並沒有遮破法相本身的實有,所以法相還是存在的。既然法相存在,則事相也應該存在。

  並非如此!既然所依事相的存在不合理,則能依的法相也不會存在。猶如石女女兒的姿態一般。

  是故今無相,亦無有可相

  一言而蔽之,所依的事相不存在,因爲其不存在的緣故,則能依的法相也不會存在。所以,二者都不能存在。

  庚叁、(遮破有實無實)分二:一、遮破所立;二、遮破能立。

  辛一、(遮破所立):

  離相可相已,更亦無有物。

  如果對方還是認爲:雖然象剛才那樣對法相與事相分別進行觀察,不存在是合理的。但是,虛空本身的實有還是存在的,如果它的實有存在,則法相與事相也應該能成立。

  並非如此!離開已經遮破的事相與法相二者之外的所謂“虛空的實有”,更是如同虛空中的鮮花一般,即使在名言中也是不存在的。

  若使無有有,雲何當有無?

  如果某些人又認爲:雖然虛空無礙的實有不成立,但虛空無實的自性還是應該存在的。

  如果連所謂的“實有”都不存在,而作爲所破法的所謂“無實”,又成立爲何法的無實呢?決不會成立。

  關于此理,後面還將以“倘若無實有,無實不可成。士夫言無實”的表述方式進一步進行闡釋。

  如此觀察可以了知,即使在名言中,所謂的“實有”也不可能成立,那麼,又怎麼會成立它的無實呢?完全是子虛烏有!

  辛二、(遮破能立):

  有無俱非中,知有無者誰?

  如果對方還是頑固地認爲:有實無實就是存在的,因爲對于這兩個概念的了知者——你們等是存在的。

  但是,作爲能了知者,是由實有、無實,以及除此之外的第叁者——二者皆非[非]或者有實無實法位于同體[俱或二者兼具](此處作者將二者皆非與二者兼具兩種情形,全部列爲有實無實之外的第叁者,望詳察)的哪種補特伽羅,來了知或者通曉有實法以及無實法的呢?但是,無論(該補特伽羅)屬于此叁者中的哪種情形,都是不合理的。因爲,以前面的表述,就已經將有實、無實的總體徹底擊毀,而直接相違的違品(此處指二者皆非與二者兼具兩種情形)第叁者又並不存在的緣故。

  庚四、(總攝遮破成立之義):

  是故知虛空,非有亦非無,

  非相非可相。

  因爲法相的建立是不合理的,所以虛空既不是實有,也不是無實;既不存在法相,也不存在事相。

  己二、(以此理亦可遮破他法):

  余五同虛空。

  地水等其余五界(指地、水、火、風、識),都可以采用與觀察虛空一致的方式。即象前面一樣,以“地相無有時,則無地大法”等方式,只須在措辭上作些微更改進行觀察即可。

  如果對方自以爲抓住了把柄,而洋洋得意地說道:你們的這些陳述,豈不是在宣揚抹殺現實的順世派主張嗎?

  《般若燈論》雲:“遮遣本性有,並非言及本性無。于此雖破實有,然不可執爲無實,若言非爲黑,未說即爲白。”

  《佛護論》也雲:“沒有宣說五蘊等不存在,只是遮遣了其本性的存在。”

  所以,執著二邊都是不對的。後面的“謂有執爲常”等詞句應當提到此處引用,可以使此理更加堅不可摧。

  正如《叁摩地王經》所雲:“謂有無者即二邊,淨與不淨亦爲邊,是故舍棄二邊後,智者亦不住中間”等。以此遮破一切邊的理證智慧,即可對“離戲”的境界也不耽執。如果在苗芽之上不能見到有無等,則無法用比量的智慧安立有無等一切戲論。

  因此,“所謂離戲,只不過是名言而已”的說法,實在是精彩之言。

  己叁、(呵斥邊執見):

  淺智見諸法,若有若無相。

  是則不能見,滅見安隱法。

  諸法的本性原本如此。然而,爲無明眼翳所遮障的淺智之徒們,卻對諸法遠離有無之邊的離戲自性一竅不通。不是認爲有,就是認爲無。始終無法見到勝義的、徹底平息見分別念戲論的、永滅痛苦等等的法身空性,因爲他們具有邊執妄念的緣故。

  

  《中觀根本慧論》之第五觀六種品釋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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