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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四分律行事鈔·標宗顯德篇》原文

  

四分律行事鈔選讀·標宗顯德篇

  

第一章 律宗綱要

  第一節 敘宗勸學

  

  【贊戒殊勝】

  

  夫律海沖深,津通萬象。雖包含無外而不宿死屍,騰嶽波雲而潮不過限。

  

  【勸勉大衆】

  

  故凡廁豫玄門者,克須清禁,無容於非。沐心道水者,慕存出要,無染於世。故能德益於時,迹超塵網。良由非法無以光其儀,非道無以顯其德。

  

  【末法亂象】

  

  而澆末淺識,庸見之流,雖名參缁服,學非經遠。行不依律,何善之有?情既疎野,甯究真要。封懷守株,志絕通望。局之心首,而言無詣。意雖論道,不異於俗。與世同流,事乖真趣。研習積年,猶迷闇託。況談世論,孰能體之。

  

  【廢戒危狀】

  

  是以容致濫委,以亂法司。肆意縱奪,專行暴剋。尚非俗節所許,何有道儀得存?致令新學困於磐石,律要絕於羁。於時正法玄綱,甯不覆墜耶?故知興替在人也。深崇護法者,複何患佛日不再曜,*輪不再轉乎。

  

第二節 正明宗體

  

   今略指宗體行相,令後進者興建有託。

   夫戒者以隨器爲功,行者以領納爲趣。而能善淨身心,稱緣而受者,方克相應之道。若情無遠趣,差之毫微者,則徒染法流。將何以爲道之淨器?爲世良田,義複安在?是以凡欲清身行徒,遠希圓果者,無宜妄造。必須專志攝慮,令契入無滯。

   故《經》雲:“雖無形色,而可護持。”斯文明矣。

   何者,但戒相多途,非唯一轶。心有分限,取之不同。若任境彰名,乃有無量。且據樞要,略標四種:一者戒法,二者戒體,叁者戒行,四者戒相。

  

一、戒 法

  

  言戒法者,語法而談,不局凡聖。直明此法,必能軌成出離之道,要令受者信知有此。雖複凡聖通有此法,今所受者,就已成而言,名爲聖法。但令反彼生死,仰廁僧徒,建志要期,高棲累外者,必豫長養此心,使隨人成就。乃可秉聖法在懷,習聖行居體,故得名爲隨法之行也。

  

二、戒 體

  

  二、明戒體者。若依通論,明其所發之業體。今就正顯直陳能領之心相,謂法界塵沙二谛等法。以己要期,施造方便。善淨心器,必不爲惡。測思明慧,冥會前法。以此要期之心,與彼妙法相應。於彼法上有緣起之義,領納在心,名爲戒體。

  

叁、戒 行

  

   叁、言戒行者。既受得此戒,秉之在心,必須廣修方便,撿察身口威儀之行,克志專崇,高慕前聖。持心後起,義順於前,名爲戒行。

   故《經》雲:“雖非觸對,善修方便可得清淨。”文成驗矣。

  

四、戒 相

  

  四、明戒相者。威儀行成,隨所施造,動則稱法,美德光顯,故名戒相。

  

  此之四條,並出道者之本依,成果者之宗極。故標於鈔表,令寄心有在。知自身心懷佩聖法,下爲六道福田,上則叁乘因種。自余紹隆佛種,興建法幢,功德不可思議,豈唯言論能盡。直引聖說成證,令持法高士詳而鏡諸。

  

第二章 引文顯德

  第一節 順戒法住

  

  就中分二。初、明順戒則叁寶住持,辦比丘事。二、明違戒便覆滅正法,翻種苦業。但諸經論歎戒文多,隨部具舒,相亦難盡。今通括一化所說正文,且引數條,余便存略。

  

一、化 教

  

  初中分二,前約化教,後就製門。初又分四。

  

  【1.小乘經】

  

   一、就小乘經者。

   如《般泥洹經》明:佛垂滅度,世間無師,阿難啟請。佛言:“比丘若能奉戒者,是汝大師,若我在世,無異此也。”《遺教》等經並同斯示。

   然發趣萬行,戒爲宗主。故《經》雲:“若欲生天等,必須護戒足。”

   又如大地能生成萬物,故《經》雲:“若無淨戒,諸善功德不生。”又雲:“依因此戒,得有定慧。”又《經》雲:“戒者,行根住持。”即喻如地,能生成住持也。

  

  【2.小乘論】

  

   二、小乘論。

   如《成實》雲:“道品樓觀,以戒爲柱。禅定心城,以戒爲郭。入善人衆,要佩戒印。”是故特須尊重於戒。

   《解脫道論·戒品》中具多贊美,文繁不出。須者看之,戒則不羸。

   《毗婆沙》雲:“具戒足者,戒言屍羅,亦言行也,亦雲守信,亦名爲器。屍羅言冷,無破戒熱及叁惡道熱故。亦名善夢,持者常得善夢故。亦名爲習,由善習戒法故。亦名爲定,若住戒者心易得定故。亦名爲池,群聖所浴故。亦名纓絡,老少中年服常好故。亦名如鏡,由戒淨故,無我像現故。又名威勢,如來在世有威力者,是屍羅之力故。余如驅龍事,五百羅漢不能逐之,有一羅漢但以護戒力故,便即驅出,以輕重等持也。又戒名爲頭,能見苦谛諸色,乃至知色陰等法故。能善護故,言守信也。能至涅槃城,故言行也。功德所依,名器也。尊者瞿沙說曰:“不破義是屍羅義,如人不破足,能有所至。行者不破屍羅,故能至涅槃。””

  

  【3.大乘經】

  

   叁、大乘經者。

   《華嚴》雲:“具足受持威儀教法,行六和敬,善禦大衆,心無憂悔。去來今佛所說正法,不違其教,能令叁寶不斷,法得久住。”

   《大集》雲:“十方世界菩薩,請佛爲五滓衆生製於禁戒,如余佛土,爲法久住故。佛後許之,便製禁戒。”

   《薩遮尼犍》雲:“若不持戒,乃至不得疥癞野幹身,何況當得功德之身?”

   《月燈叁昧》雲:“雖有色族及多聞,若無戒智猶禽獸,雖處卑下少聞見,能淨持戒名勝士。”

   《涅槃》雲:“欲見佛性證大涅槃,必須深心修持淨戒。若持是經而毀淨戒,是魔眷屬,非我弟子。我亦不聽受持是經。”

   《華嚴》偈言:“戒是無上菩提本,應當具足持淨戒,若能堅持於禁戒,則是如來所贊歎。”故重引之,令誦心首。

  

  【4.大乘論】

  

   四、大乘論者。

   《智論》雲:“若求大利,當堅持戒。一切諸德之根,出家之要。如惜重寶,如護身命,以是戒爲一切善法住處。又如無足欲行,無翅欲飛,無船欲度,是不可得。若無戒者,欲得好果,亦不可得。若棄此戒,雖山居苦行,飲水服氣,著草衣披袈裟等,受諸苦行,空無所得。人雖貧賤而能持戒,香聞十方,名聲遠布。天人敬愛,所願皆得。持戒之人壽終之時,風刀解身,筋脈斷絕,心不怖畏。”

   《地持》雲:“叁十二相無差別因,皆持戒所得。若不持戒,尚不得下賤人身,況複大人相報。”

   《十住毗婆沙》中有《贊戒》、《戒報》二品,廣列深利,具如彼說。

  

二、製 教

  

   第二、就製教中分兩。

  

  【1廣律】

  

   先明律本者。

   《僧祇》中雲:“欲得五事利益,當受持此律。何等五也?一、建立佛法。二、令正法久住。叁、不欲有疑悔請問他人。四、僧尼犯罪者爲作依怙。五、欲遊化諸方而無有閡。是爲笃信善男子五利。”

   《四分》:“持律人得五功德,一者戒品牢固。二、善勝諸怨。叁、於衆中決斷無畏。四、有疑悔者能開解。五、善持毗尼,令正法久住。又得十利,如攝取於僧等。”

   《十誦》雲:“佛法幾時住世?佛答言:“隨清淨比丘說戒法不壞,名法住世。”乃至叁世佛亦爾。”

  

  【2律論】

  

   二、依律論中。

   《明了論》解雲:“本音毗那耶,此略言毗尼也。有五義:一、能生種種勝利,謂引生世出世善。二、能教身口二業清淨及正直。叁、能滅罪障。四、能引勝義,在家者引令出家,乃至引到梵住、聖住、無余涅槃。五、勝人所行事,謂最勝人是佛,次獨覺及聲聞,是勝人等皆行其中。若凡夫行者,亦是勝人,方能行此事。”

   《薩婆多》雲:“毗尼有四義,余經所無。一、戒是佛法平地,萬善由之生長。二、一切佛弟子皆依戒住,一切衆生由戒而有。叁、趣涅槃之初門。四、是佛法纓絡,能莊嚴佛法。具斯四義,功強於彼。”

   《善見》雲:“佛語阿難:我滅度後,有五種法令法久住。一、毗尼者是汝大師。二、下至五人持律在世。叁、若有中國十人邊地五人如法受戒。四、乃至有二十人如法出罪。五、以律師持律故,佛法住世五千年。”

   《五百問》雲:“佛垂泥日,阿難悲泣。佛問何以悲泣,乃至佛言:我不滅度,半月一來。”又言:“佛有二身,肉身雖去,法身在世。若敬法者、念法者,便敬佛、念佛。若持五戒,即見法身。若護法者,便爲護佛。”

   如飲水殺蟲之喻。又如半月說戒,即見我也。

   《薩婆多》又雲:“何故律在初集?以勝故、秘故。如諸契經,不擇時處人說,而得名經。律則不爾,唯佛自說,要在僧中故勝也。”

   又如《分別功德論》雲:“由勝密故,非俗人所行,故不令見。”

   《大莊嚴論》雲:“愚劣不堪護持此戒也。”

  

第二節 違戒法滅

  

  二、明違戒法滅者。還約二教雜明。

  

一、破戒滅法

  

   《十誦》雲:“像法時有五滅法:一、比丘小得心已,便謂已聖。二、白衣生天,出家人入地獄。叁、有人舍世間業,而出家破戒。四、破戒人多人佐助。五、乃至羅漢亦被打罵。”又有五種怖畏:“一、自不修身戒心慧,複度他人,令不修身戒等法。二、畜沙彌。叁、與他依止。四、與淨人、沙彌共住,不知叁相,謂掘地、斷草、溉水。五、雖誦律藏,前後雜亂。”

   《四分》中,五種疾滅正法:“一、有比丘不谛受誦律,喜忘文句,複教他人,文既不具,其義有阙。二、爲僧中勝人上座,一國所宗,而多不持戒,但修不善,後生倣習,放舍戒行。叁、有比丘持法、持律、持摩夷,而不教道俗,即便命終,令法斷滅。四、有比丘難可教授,不受善言,余善比丘舍置。五、互相罵詈,互求長短,疾滅正法。”

  

二、廢學呵責

  

   《十誦》,諸比丘廢學毗尼,便讀誦脩多羅、阿毗昙,世尊種種诃責,乃至由有毗尼,佛法住世等。多有上座長老比丘學律。

   《雜含》雲:“若長老、上座、中年、少年初不樂戒,不重戒,見余樂戒者不隨時贊美,我不贊歎。何以故?恐余人同其見,長夜受苦故。”

  

叁、現未衰惡

  

   《中含》雲:“犯戒有五衰:一求財不遂,設得衰耗,衆不敬愛,惡名流布,死入地獄。”

   《涅槃》中,由諸比丘不持戒故,畜八不淨財,言是佛聽。如何此人,舌不卷縮。廣如彼說。

   《摩耶經》雲:“樂好衣服,縱逸嬉戲。奴爲比丘,婢爲比丘尼。不樂不淨觀,毀謗毗尼。袈裟變白,不受染色,貪用叁寶物等,是法滅相。”

   《智論》雲:“破戒之人,人所不敬,其處如塚。又失諸功德,譬如枯樹。惡心可畏,譬如羅刹。人所不近,如大病人。難可共住,譬如毒蛇。雖複剃頭染衣,次第捉籌,實非比丘。若著法衣缽盂,則是熱鐵葉、洋銅器。凡所食噉,吞熱鐵丸,飲洋銅汁,則是地獄之人。又常懷怖懼,我爲佛賊,常畏死至。如是種種破戒之相,不可稱說。行者應當一心持戒。”問曰:“有人言,罪不罪不可得,名爲戒者。何耶?”答曰:“非謂邪見麁心,言無罪也,若深入諸法相,行空叁昧,慧眼觀故,言罪不可得。”若肉眼所見,與牛羊無異也。

   今誦大乘語者,自力既弱,不堪此戒。自恥穢行,多不承習。有引此據,不解本文,故曲疏出,廣如第十五卷中。

   《四分》:“破戒五過,一自害,爲智者所诃,惡名流布,臨終生悔恨,死墮惡道。”

  

  四、不學滅法

   《十誦》,有十法正法疾滅:“有比丘無欲鈍根,雖誦句義,不能正受。又不解了。不能令受者有恭敬威儀。乃至不樂阿練若法。又不隨法教。不敬上座,無威儀者。令後生不受學毗尼。致令放逸失諸善法。好作文頌,莊嚴章句。樂世法故,正法疾滅,甚可怖畏。

《附錄:《四分律行事鈔·標宗顯德篇》原文》全文閱讀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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