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法戒就沒有能力持饒益有情戒。因此,于自相續守持禁惡行戒清淨罪障,守持攝善法戒增長六度等善法,從而饒益有情,普度衆生。
戊五、學修之利益
學修叁聚戒,未來能獲得佛果。受持禁惡行戒,能圓滿佛的斷德;受持攝善法戒,能圓滿佛的證德;受持饒益有情戒,能成辦佛的度生事業。
丙二、廣說
分叁:一、禁惡行律儀;二、攝善法律儀;叁、饒益有情律儀。
頌曰:叁種第一者。
對叁種律儀作進一步廣說,首先講述禁惡行律儀。
丁一、禁惡行律儀
分二:一、定相;二、分類。
戊一、定相
菩薩爲了利益衆生,而斷除一切惡行的善心相續爲禁惡行律儀的定相。若具足別解脫律儀而住菩薩禁惡行律儀,或者在家,或者出家,所有真實的別解脫律儀及共同能斷除惡行之律儀就是菩薩禁惡行律儀。如果是不堪受持別解脫律儀之身而具菩薩律儀的人,那麼,其別解脫律儀所斷除之性罪及諸遮罪,隨他所能斷的部分應斷除,這樣的律儀是菩薩禁惡行律儀。
戊二、分類
分二:一、龍樹之宗;二、無著之宗。
己一、龍樹之宗
分二:一、宣說根本罪9之相;二、支分罪
見別論。
隨《虛空藏經》與《佛說大方廣善巧方便經》之觀點爲龍樹之宗,寂天菩薩詳細分析,作《集學論》。
庚一、宣說根本罪之相
分叁:一、分述十八根本罪;二、依身與分攝;叁、宣說共同舍願行都犯根本罪。
辛一、分述十八根本罪
分叁:一、國王10之五定罪;二、大臣之五定罪;叁、初行住者之八定罪。
大乘修行人,在下列叁種情況下不會違犯菩薩戒學處,這叁種情況就是菩薩戒共通的開緣:一、彼心增上狂亂;二、被重苦受所逼迫;叁、未受菩薩律儀。
受持菩薩戒的行者,根本罪的共通犯緣:邪見與舍菩提心二根本罪略生即犯,不需具足上品纏犯11,違犯其余諸根本罪都需具足上品纏犯。共通犯緣如《瑜伽師地論》雲:“上品纏犯即名爲舍(舍戒)。若諸菩薩毀犯四種他勝處法,數數現行,都無慚愧,深生愛樂,見爲功德,當知說名上品纏犯。”如是所說,共通犯緣分四:一、毀犯現行;二、都無慚愧;叁、甚深愛樂;四、見爲功德。此處依據宗喀巴大師《菩薩戒品釋》等作略說。
一、毀犯現行。即所犯罪業相續不斷地起現行,是能失壞慚愧之因。如印度論師所做《菩薩戒品新疏》雲:“猛利煩惱,謂諸纏犯後仍現行,不欲斷絕,都不發生微少慚愧。”由于犯者的煩惱非常猛利,在諸纏犯後仍然現行,犯者本人不欲斷絕,不生少分慚愧,即是毀犯現行。
二、都無慚愧。無慚無愧,如《菩薩地》雲:“菩薩將欲現行罪時,若能了知非我應作,羞恥爲慚。又即于此恐他呵責,羞恥爲愧。”菩薩欲現行犯罪時有二種所緣,其慚與愧之差別如下:自己內心了知憶念此罪行非是我所應作,以自爲緣而生羞恥心名慚;外恐師長阿阇黎及道友或世間信因果者呵斥譴責,以他爲緣而覺羞恥名愧。譬如學童欲犯紀律,具備違犯之條件時(犯緣現前),于自己內心憶念老師的教誡,即于惡行生起羞恥,爲慚;外恐師長同學呵責,而于惡行生起羞恥,爲愧。因爲他有慚愧,所以于諸惡行便不易犯,假使違犯,還可忏悔清淨。因此慚愧可護持律儀,無慚無愧,爲根本罪共通犯緣之一。慚愧二法,于犯根本罪下品者都不生起,況于中上品犯者,倘能生起少分慚或愧,即非他勝罪。
叁、甚深愛樂。于諸惡事不生慚愧,而生甚深愛樂。如叁摩渣論師所作《菩薩戒品釋》雲:“即由無慚無愧,能生愛樂。”愛謂愛其惡行,樂謂樂其惡行方便。
四、見爲功德。于彼惡行不見過患,反而見爲功德。又雖見過患,卻隨愛樂而轉者,如具戒人行欲邪行。後者雖見過患但不生慚愧,所以見過患是慚愧之因,不是慚愧本體。
不共通的開緣與犯緣在下面各節中講述。
在共通的犯緣基礎上,具足不共的犯緣,二者全部究竟時,即決定犯根本罪。
壬一、國王之五定罪
頌曰:盜掠叁寶財物並舍法,
懲罰具戒破戒逼舍戒,
無間邪見國王五定罪。
第一根本罪:盜掠叁寶財物
指國王自己或教他盜竊及搶奪叁寶的財物。
子、基(事或對境)
(一)物主:叁寶,即佛陀與佛像、教法與證法、四方僧衆。其中物主僧衆,若是凡夫僧,須四個比丘以上;若是聖者,一位即是。此外,物主爲叁寶中之一寶即可,不一定需要叁寶具足。
(二)所取物:塔廟佛像以及供養塔像之財物;經、論教典以及講法者所用的資具;僧衆所有的資具,如田地、房舍、車乘、飲食等隨一物品。有關所取物的限量,宗喀巴大師說:“物量大小,亦無明文,義亦難定。”如果依照大成就者洛欽譯師的觀點,物量無論大小均犯,並且不一定是叁寶財物,隨一他物即犯。無論物主有無執著,攝未攝持,皆成犯緣。此與小乘律儀的五磨灑成犯不同。
(叁)能盜者:盜僧物時,盜者必須不屬于僧衆的一員,否則,若盜者自己在僧數,則不犯重罪。
醜、發心
(一)想。于基無誤想。若發起心于所盜物有簡別,須于所盜財物不錯亂。若無簡別,總于叁分之二以上財物屬于叁寶物,須無錯亂。如果出現錯亂,所取財物與盜者初發心欲取財物不同,則不成本罪犯緣。
(二)發起心。叁寶物並非自己能夠作主,發心欲令離開物主,屬于發心究竟。若以慈悲心發願利樂有情的緣故,行不與取,則不犯本罪;若自己知道屬于僧衆成員,而取僧衆財物,不犯本罪;若不知道自己在僧數,而取僧衆財物,則犯本罪。
寅、加行(方便)
自盜教他盜,或者自己搶奪及教他搶奪,皆成違犯。
卯、究竟
界定不與取的限量:其究竟是指將所取財物作屬己想。根據所取財物屬于佛、法、僧叁寶的不同,此罪可分爲叁種根本罪。寂天菩薩在《集學論》中說:“劫奪叁寶物,說爲他勝罪。”此論中又引用《虛空藏經》雲:“佛告彌勒菩薩言:灌頂刹帝利王有五根本罪,若犯此者,焚滅一切宿種善根,趣向惡道,墮他勝處,遠離一切天人等樂。何等爲五?善男子,謂灌頂刹帝利王故取佛塔四方僧物,自作教他,是名第一根本罪。”《梵網經》雲:“若佛子!自盜,教人盜,方便盜,咒盜。盜因,盜緣,盜法,盜業。乃至鬼神有主,劫賊物,一切財物,一針一草,不得故盜。而菩薩應生佛性孝順心、慈悲心,常助一切人生福生樂,反而更盜人財物者,是菩薩波羅夷罪。”
第二根本罪:舍正法
誹謗叁乘所攝的一切教法與證法,說不屬于佛法,或說不是獲得解脫的方便,受戒行者自己舍棄或令他人舍棄,便是違犯舍正法罪。
子、基
(一)教法:叁乘或九乘法所包含的一切教典。
(二)證法:戒、定、慧叁學,或大小乘五道所攝的道谛和滅谛。
醜、發心
(一)想:于基無誤想,即認知所欲誹謗的教法與證法,並無錯亂。
(二)發起心:欲誹謗正法時,具有使佛菩薩的教法和證法障蔽, 乃至隱沒的動機。
寅、加行
通過說和寫,及運用各種宣傳工具來誹謗正法,說某經、某論不是佛、菩薩的教法,某法不是解脫的方便道,大小乘的果位非解脫等。《地藏十輪經》雲:“于叁寶所無淳淨心,不見不畏後世苦果。此有一類,于聲聞乘得微少信,實是愚癡,自謂聰敏,于我所說緣覺乘法及大乘法,毀訾誹謗,不聽衆生受持讀誦,下至一頌;複有一類,于緣覺乘得微少信,實是愚癡,自謂聰敏,于我所說聲聞乘法及大乘法,毀訾誹謗,不聽衆生受持讀誦,下至一頌;複有一類,于大乘法得微少信,實是愚癡,自謂聰敏,于我所說聲聞乘法、緣覺乘法,毀訾誹謗,不聽衆生受持讀誦,下至一頌。如是等人,名爲毀謗佛正法者,亦爲違逆叁世諸佛,破叁世佛一切法藏,焚燒斷滅皆爲灰燼,斷壞一切八聖道,挑壞無量衆生法眼。”又如《菩提道次第廣論》雲:“一切佛言或實或權,皆是開示成佛方便。有未解是義者,妄執一類爲成佛方便及執他類爲成佛障礙,遂判好惡,應理非理,及大小乘,謂其菩薩須于是學,此不須學,執爲應舍,遂成謗法。”
卯、究竟
自己或使他人誹謗正法乃至舍棄正法,加行完畢,是爲究竟。此罪又可分爲舍棄大乘、獨覺乘、聲聞乘叁個根本罪。
寂天菩薩于《集學論》雲:“若毀謗正法,佛說爲第二。”佛說毀謗正法爲第二根本罪。《虛空藏經》雲:“若謗聲聞乘法、緣覺乘法,謗大乘法,隱蔽留難,是名第二根本罪。”《梵網經》雲:“若佛子!自謗叁寶,教人謗叁寶。謗因,謗緣,謗法,謗業。而菩薩見外道,及以惡人,一言謗佛音聲,如叁百矛刺心,況口自謗,不生信心、孝順心,而反更助惡人、邪見人謗者,是菩薩波羅夷罪。”謗法的罪相非常細微,若論及法義,語言未經觀察時,很容易犯謗法罪。《遍攝一切研磨經》雲:“曼殊室利,毀謗正法,業障細微。曼殊室利,若于如來所說聖語,于其一類起善妙想,于其一類起惡劣想,是爲謗法!諸謗法者,由謗法故,是謗如來,是謗僧伽。”
謗法罪的過患極爲嚴重,如《叁摩地王經》雲:“若毀此瞻部洲中一切塔,若毀謗契經,此罪極尤重;若殺盡殑伽沙數阿羅漢,若毀謗契經,此罪極尤重。”殺一阿羅漢即可墮入無間地獄,何況殺無數阿羅漢,然而舍法罪又比此罪更嚴重。又《般若八千頌》雲:“何人若造五無間,不及相似謗佛法。舍利子,若以舍法心雲“此法非爲汝與吾等應學,因此法不應理,此法非能調伏,此法非本師之教,此法非佛說之語。”如是說已,自己舍法,令他人不起信,毀壞自他之心,擾亂自他之心……。舍利子,吾不願聞彼人之名,況複與他相觸。”又雲:“其謗法者,舍棄一切叁世如來正等覺智,又舍一切種智。是故損毀諸正法,以此業感,于地獄中焚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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