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貪有心,護持淨戒佛子行。”
己叁、忍辱波羅蜜
分四:一、體相;二、釋詞;叁、分類;四、攝義。
頌曰:當忍怨害痛苦甚深法。
子一、體相
指具有四種不共法相之不動善心及種子,或
者能忍耐他有情之怨害,忍受自身所生衆苦,善安住于甚深法義,如此忍耐心。
忍辱波羅蜜,是由調伏自心滅除忿恚等煩惱而得圓滿,並非觀待一切有情悉離暴惡而得。也就是說,調伏自心即能圓滿忍辱波羅蜜,無需觀待一切有情。《入行論》雲:“惡有情如空,非能盡降伏,唯摧此忿心,如破一切敵。以皮覆此地,豈有而許皮,唯以鞋底皮,如覆一切地,如是諸外物,我不能盡遮,應遮我自心,何須遮諸余。”《菩薩地論》雲:“此心不摻雜任何物欲,以純真的慈悲心,在任何情況下心無記挂地坦然接受(一切逆境)是也。”
子二、釋詞
梵語曰羼提,即能忍痛苦等。
子叁、分類
分叁:一、忍耐怨害;二、安忍苦受;叁、思擇法忍。
醜一、忍耐怨害
分叁:一、破除不忍怨害;二、破除不喜怨家富盛,喜其衰敗;叁、觀察嗔恚心的過患而修忍辱。
寅一、破除不忍怨害
首先應當詳細觀察,爲什麼對那些怨害生嗔恨?這樣觀察,知道對方要對我作損害,意樂爲先,而後以種種方便破壞我的安樂,對我身心作種種損害。對方是否有選擇的自由呢?若是自在對我作損害,那麼對他生嗔恨是不合理的,因爲他由宿世習氣煩惱種子境界現前,非理作意,因緣和合起損害心,縱然他不故意思維,這樣諸多因緣湊合也能發生損害我的事。如果因緣不具足,則故意想損害我,也一定不可能。如此因爲諸因緣集聚而生起損害的意樂,由此複起損害加行,由此加行使我生苦惱。此補特伽羅畢竟無有主宰,因他被煩惱所驅使。如果他自己全無自由,被他人所使作諸損害,我更不應該生嗔恨。菩薩見諸怨家作損害時,應思維他們被煩惱魔所驅使,不能自主,所以不但不應生嗔恨,而且應生憐愍,需發心令他們遠離煩惱。因此,自己應當勤修菩薩行。如《中觀四百論》雲:“雖忿由魔使,醫師不嗔怪,能仁見煩惱,非具惑衆生。”月稱論師亦雲:“此非有情過,此是煩惱咎,智者善觀已,不嗔諸有情。”若諸有情能有主宰皆應無苦,因爲有情皆不願有苦受,然而諸有情若被猛利煩惱所驅使,尚且于自身作損害,或跳懸崖,或以刀劍自傷,或絕食等,何況于他人能不作損害嗎?如是思維便滅除嗔心。如《入行論》雲:“故見怨或親,爲作非理時,謂此因緣生,思已當樂住。若由自喜成,皆不願苦故,則一切有情,皆應無有苦。”又雲:“若時隨惑轉,自愛尚自殺,而時于他身,何能不爲損。”
其次,思維諸損惱是否有自性,若有自性,彼本性如此,所以不應當生嗔恨,如火有熱性,我們不應當對火的熱性生嗔。若無自性,是因緣而生,也不應嗔,如虛空中有煙出現,不應以煙之過患而嗔虛空。如此思維可滅嗔恚。《入行論》雲:“若于他惱害,是愚夫自性,嗔彼則非理,如嗔燒性火。若過是客來,有情性仁賢,若爾嗔非理,如嗔煙蔽空。”
再次,觀察損害有情的行爲直接或間接由何所作。如果憎恨直接發生損害之能作害者,如具嗔恚心的補特伽羅憎恨刀杖等,因爲若被刀杖所傷害,則刀杖是直接作害者。如果憎恨間接作損害者,如刀杖等爲人所使,作害者複爲嗔恚所使而作損害,那麼應憎恨作害者的嗔恚,顯然無有是處。如《入行論》雲:“杖等親爲害,若嗔能使者,此亦爲嗔使,定應憎其嗔。”所以,不憎恨刀杖,亦不應憎恨使刀之人。若憎恨使用刀杖之人,以理推之,應憎恨他的嗔恨才對。
複次,觀察能發動作害之因不應生嗔。若受怨害而生苦時,所受怨害如果無因,不應生嗔,若是由不共同的特殊之因,也不應生嗔。不共之因是自己過去的宿業,由自己的業力發動,所以,自己所招,不應憎恨他人。如《入行論》雲:“我昔于有情,曾作如是害,故害有情者,我理受此損。”又雲:“愚夫不願苦,愛著衆苦因,由自罪業害,豈應憎于他。譬如諸獄卒,及諸劍葉林,由自業所起,爲當憎于誰。由我業發動,于我作損害,此作地獄因,豈非我害他。”如果說不是自己所造,那是誰呢?正如霞婆瓦所說:“若雲非我致,實是顯自全無法氣。”
複次,觀察有境43不應生嗔。若不能忍現在微苦,那麼于惡趣無量大苦豈能忍受。應想自己極爲愚癡,當感到羞恥,並努力防止自己生嗔恨。《入行論》雲:“于現在微苦,我且不能忍,何不破嗔恚,地獄衆苦因。”其怨所生苦,是我宿世惡業之果,由忍受此怨害的原因,宿業盡可消滅。若能堪忍怨害而不造新惡,能增長福德。作害者不顧自法衰退,爲了淨除我之罪垢而行怨害,所以應把他當作恩人。如《本生論》雲:“若有不思自法衰,爲淨我惡而行損,我若于此不堪忍,忘恩何有過于此。”《入中論》雲:“往昔所作惡業果,既許彼苦能永盡,雲何嗔恚而害他,更引當來苦種子。”若于怨害忿恨而行報複,反而種下苦種。譬如爲了醫治重病,應當忍受針灸等方便,爲了滅除大苦而忍小苦是很合理的。
複次,觀察所依不應生嗔。一、觀能害之因。《入行論》雲:“他器與我身,爲應于誰嗔?如人形大瘡,痛苦不耐觸,愛盲我執此,損此而嗔誰?”又雲:“有由愚行害,有因愚而嗔,其中誰無過,誰是有過者?”二、觀自所受。諸聲聞唯行自利,若于怨害不忍耐而生嗔尚不應理,何況我從初發心時,誓爲利樂一切有情,修利他行,攝受一切有情,如是思維應發堪忍之心。博朵瓦格西雲:“佛聖教者謂不作惡,若略有怨害不修堪忍,即便罵爲,此從根本破壞聖教,由此即是自舍律儀。聖教根本由此破壞,雖總聖教非我等有,自失律儀是滅自者。”又雲:“如翻鞍牛縛尾而跳,鞍反擊腿,若緩鞍落始得安樂。若于怨害而不緩息,與其敵對反漸不安。”
寅二、破除不喜怨家富盛,喜其衰敗
菩薩本來爲了利樂有情而發菩提心,今見有情自獲安樂反生嗔恚,是不合理的。又雲“惟願一切有情皆當成佛”,今見彼等略有下劣利養恭敬反生憂惱,這樣的心理極爲矛盾。所以應對他人得到富貴快樂生歡喜心,斷除嫉妒,否則,發菩提心利樂有情只是假名而已。如《入行論》雲:“爲樂諸有情,而發菩提心,有情自獲樂,何故反嗔彼。雲令諸有情,成佛叁界供,見下劣利敬,何故起憂惱。若汝所應養,當由汝供給,親友得自活,不喜豈反嗔。不願衆生樂,豈願得菩提,故若憎他富,豈有菩提心。若他從施獲,或利在施家,此俱非汝有,施不施何關。”如果因爲怨家衰敗而生歡喜,或以惡心願其衰敗,僅由此心于怨家無有損害,只是會使自己受苦。如《入行論》雲:“設怨有不喜,汝有何可樂,僅由汝希願,豈爲損他因,縱由汝願成,他苦汝何喜,若謂滿我心,損失豈過此。彼煩惱漁夫,利鈎之所執,我于地獄镬,定受獄卒煎。”如果能破除對怨家富盛不歡喜,就能止息自己的憂惱,由此息滅憂惱的緣故,自己就不會生嗔恨了。
寅叁、觀察嗔恚心的過患而修忍辱
一個人即便具足布施與持戒的功德,如果不能忍辱,就容易生起嗔恨,一旦生起了嗔恨,那麼過去由布施和持戒所積聚的善根在一刹那間都會毀壞。《曼殊室利遊舞經》雲:“曼殊室利,所謂嗔恚,能摧毀百劫之善根。”《大寶積經》雲:“一嗔能摧毀千劫所積善。”同樣,《入行論》雲:“一嗔能摧毀,千劫所積聚,施供善逝等,一切諸善根。”所以別人對自己進行毆打、抵毀、惡語中傷,我們不應心生嗔恨或忿怒,反而對他們應生起慈悲之心。嗔恚心,在《菩薩地論》中抉擇爲五相:憎惡心、不堪忍心、怨恨心、謀略心、覆蔽心,這五相具足就是圓滿的嗔業。《叁摩地王經》雲:“互相若生嗔恨者,淨戒廣聞不能救,參禅住淨不能救,布施供養亦無救。”一個人一旦有了嗔恨心,怒火就會常常在心中燃起,表面就會不斷地憤怒怨恨,這樣,不但自己喪失了快樂,還會時常傷害到朋友和眷屬,給予他們種種的煩惱和痛苦。《入行論》雲:“罪惡莫過嗔,難行莫勝忍,故應以衆理,努力修安忍。”又雲:“若心執灼嗔,意即不寂靜,喜樂亦難生,煩惱不成眠。”又雲:“嗔令親友厭,雖施亦不依,若心有嗔恚,安樂不久住。”不能忍辱的人,魔鬼很容易趁機來造成中斷障44。不能忍辱,就不能圓滿六波羅蜜,不能獲證無上菩提。《父子請問經》雲:“嗔怒不能成佛果,故應常習慈悲觀。”嗔恚既然有如此種種過患,所以應當不遺余力地修習安忍。
醜二、安忍苦受
分四:一、必須安忍苦受之理;二、引發安忍苦受之方便;叁、忍受生苦之處;四、觀苦及忍苦的功德;寅五、觀安忍之功德。
寅一、必須安忍苦受之理
我等衆生恒常具有諸苦,所以衆生以苦爲道不可不知。如《入行論》雲:“樂因唯少許,苦因極繁多。”于諸苦受應當安忍,若不安忍而生嗔,即障礙修行。如《集學論》雲:“或生嗔恚,或于修道而生怯弱,即能障礙修善行故。”有些苦是由他引起的,也有些苦,無論我們是否修道都要生起,是由宿業而起。又有一類,因修善行始得發起,若不修善不得發生。這類苦是由宿業及現前增上緣決定生起。諸苦無法遮止,若生起時當需忍受,若不能忍,則反于此原有苦上,由分別心更生新苦,更加難以忍受。若能安忍,雖根本苦未能退卻,但不會因此更生憂慮等苦惱。若于此苦修持助道方便,則苦顯得微小而能堪忍。
寅二、引發安忍苦受之方便
如果已生苦可以對治,那麼我們無需心生不喜。如果不可以對治,那麼縱然不歡喜也無利益。若太嬌愛,于微小苦也難忍受,若不嬌愛,雖然大苦亦能忍受。如《入行論》雲:“若有可治者,有何可不喜,若已無可治,不喜有何益。”又雲:“寒熱及風雨,病縛捶打等,我不應太嬌,若嬌苦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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