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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林禅寺共住規約

  柏林禅寺共住規約

  佛製戒律,祖立清規,本爲僧衆安心修行,防非離過,調治身心,修戒定慧,息貪瞋癡,自淨其意,證菩提果。如或不然,來此何益。今與衆約,能相體悉,乃可同居;不肯遵行,毋勞共住。

  全寺僧衆,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愛國愛教,以寺爲家,勤修叁學,恪遵六和,違者不共住。

  住持、班首、執事,均應忠于職守,盡職盡責,愛護常住,關心大衆,任勞任怨,廉潔奉公。如有玩忽職守,居職謀私,經批評教育不改者,免其職務。

  全寺上下均須謹遵佛製,戒行清淨,僧儀整肅,犯根本大戒者出院。

  信徒、護法居士個別供養住持、班首、執事及清衆個人之香敬菓儀,一律交庫房入賬,歸常住大衆所有,個人不得私自占有。違者,住持一罰五,班首一罰二,執事一罰一,清衆不共住。

  吃葷、腥、雞蛋,飲酒、吸煙、看戲、看電影、看淫穢書刊、打撲克、下棋、賭博、唱聽流行歌曲者,罰已出院。若病非酒莫療者,白衆方服。

  與壞人交往,危害叢林,攪亂常住者出院。

  破口相罵,交拳相打者,不論曲直,責已出院。觸犯刑律者送公安機關處理。

  叁五成群山門外嬉戲雜話放逸有失威儀者罰,不服者出院。

  米麥等物,不白住持私自賣用;侵損偷盜常住財務及砍伐樹木花果送人者,賠已出院。

  信施護法入寺,執事和清衆私化緣者,量事輕重處罰,不服者出院。

  非爲公事而私走檀越護法家及經常回俗家,經勸教不改者出院。

  師友親朋來寺探親,經主管執事同意後方可留膳宿,違者罰。

  早晚課誦、二時齋供、坐香、布薩、出坡不隨衆者罰,不服者出院。公事、有病、年老體弱者除外。

  除公事,不在本寮學習,串至各寮,縱意放逸者罰,屢教不改者出院。

  普茶日聽宣讀規約,除公事,不隨衆者罰。

  常住所有公物,概不外借,有特殊情況,經客堂同意方可借出,並負責討回,違者罰。

  輕視耆德,惡聞直言,妄生誹謗,貼大小字報,寫匿名信及誣告謾罵人者出院。

  尊師重教,恭敬耆德,服從執事安排,遵守殿堂秩序,因私出門必須請假,如有不遵,給予教育、批評、記過,屢教不改者出院。

  長養須發,不紮褲腿,穿著俗服,暑天赤身者罰,屢教不改者出院。

  夜不歸宿,私自應酬經忏,經教育不改者出院。

  同居諸師經常保持殿堂莊嚴,環境清淨,僧房整潔;保護寺內文物及一切莊嚴法物,注意防火防盜。如有不遵,量情給予批評教育、賠償、記過處分。

  本寺遵照“叢林出家,遵古禁例,唯依住持一人,僧衆並不得各受,違者師徒俱出院”之古製,以住持代表僧團接受出家及在家弟子,由僧團負責考察、教化、攝受、管束。班首、職事及清衆一概不得接受出家、在家弟子,違者不共住。

  叢林無僧值,則內外不正,弊何能除,法何能立,爲僧值者宜盡心督察,不得徇情。如有違犯規約者,按規定處罰;失罰者,僧值受罰。

  遵規守戒、一視同仁。同居大衆,各宜珍重。

  柏林禅寺常住立

  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日製定

  二000年農曆叁月十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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