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無緣不果,緣無因不生,由桃核不遇水土,不能長成結果,水土不種桃核,亦不能突生桃樹也。
問:末學在未入佛門之前,對世間法就看如幻夢。今一聞佛法真理,則覺前所覺一點不虛。今對一切事物似有似無之境即現于心。像此,前是何因,後是何境
(顔文曝)
答:淡泊塵緣,是夙有淨因;今作假觀,是道心增長境界。
問:佛在世時,琉璃王滅釋迦族時,世尊因何不顯通製止他
(寬湛)
答:神通不能抵因果,前已言矣。此事大目犍連尊者,亦曾運用神通,搭救釋種,結果仍歸無效。此必須事前,設法轉變,如盂蘭盆一段公案是。神通何能爲力,因果可畏哉!
問:歌利王割截忍辱仙人肢體,論因果須入地獄,何以來世反生爲陳如而得佛爲度脫耶
(顧鳳英)
答:忍辱仙人被割時,尚未得證極果,自與出佛身血不同。且仙人被割截後,歌利王心已大悔,長跪求忏。仙人既受其忏悔,複發大願,來世得成菩提,先度此人。彼王至心忏悔力,仙人慈受力,佛陀願攝力,俱不可思議。前之因一,後之因叁,前者弱而後者強,譬如討債,強者先牽也。
問:佛家主因果,在因果律中,一因一果;一因數果,與數因一果諸端似易找出事物求證,惟有因無果,與有果無因,頗難求證,未審是否有諸
(黃朝華)
答:原則上有因必有果,有果必有因,尊問二則,在相似法上看,似有此事理,實則非也。“有因無果”者,如種因後,久不遇緣,便伏而不生,因必待緣而起。喻如下種在地,是有其因矣,若不遇日光空氣風雨,亦不能生,但種因仍伏未滅耳,暫似無果。又有轉變其因,使無力而不結滿果者。緣分“助”“障”二類,助緣何
增加因之力量者;障緣何
損滅因之力量者。因遇障緣則轉變,而不結滿果。喻如豆大毒藥,置杯水中,可以殺人,若置五鬥水中,毒雖存在,其力只能病人,而不殺人矣,此皆似無果也。“有果無因”者,因遇緣而結果,有其時間性,更須論因之本力大小,故通過去現在將來叁際,其情至爲複雜,設種一粒豆,叁月即能結果,是在本年即能見因見果也,設種一桃核,必叁年而結果,在見果之時,不得見其因也。現時之人,無大善大惡,而得大福奇福者,夙生之因,實非有果無因也。
問:人之一生,善惡混雜,其所獲果報,究系善惡分開,抑系功罪相抵
(歐陽曼)
答:種瓜得瓜,種豆得豆,何能相抵。但因種之結果,全借緣力。若畏惡果成熟,多作善事,其惡因不遇惡緣,自然不生。如種豆一粒,不加澆水,再使其環境,毫無生機,此豆久久,亦可腐爛。
問:經言定業難消,又共業亦難轉,似此則個人忏罪修善,大衆回心去惡,果皆不足以消弭禍殃,挽回浩劫乎
(歐陽曼)
答:定者如果瓜已經成就,此何能消
只有減損其成分一法。共業者非一人所造之業也,個人忏悔,個人得益,所謂“共中不共”也。大衆回心去惡,共業共轉,自能化戾爲祥,但恐多數人不能如是覺悟耳。
問:佛言中陰身至多經曆四十九天,即受後有,竊意此系指一般芸芸衆生而言。至于世間所謂聖賢英哲,忠臣孝子,義夫節婦或慧業文人藝術名家,生前無大過惡者,死後亦可經曆千百年並不投胎,或只生天界,雖仍不離六道,究屬遠勝人間,又由人生天,當系屬于四生中之化生,此推測,不知當否
(歐陽曼)
答:出此入彼,名曰六道輪回,出此尚未入彼之際,名曰中陰,故其間最短,如雲已生天界,便非中陰矣。天系化生身,聖哲忠孝,是有善業者,自可生彼,慧業文人雖無過惡,但未種十善生天之因,何能有分。
問:五趣衆生,是自無始以來由清淨本體起一妄念,無明相應,而墜落輪回者;此由本體起惑造業而輪轉五趣之衆生,是自無始俱來
抑自無始迄今陸續而來
若無始俱來,以佛菩薩慈悲願力終有度盡之一日,設陸續而來,則五趣衆生隨度隨來,終無窮盡。(羅德彰)
答:風漸起而增狂,浪漸湧而增高,狂風高浪,不由突成。風有一處一時之暫止,浪有一處一時之暫平,悟此可以解彼。
問:既然因果律是自作自受,雲何超度可使亡人業債減輕或上生,果爾超度之“影響”力及他人,系何原理而使然
(張弓)
答:此種問題,情形複雜,解甚費辭,茲舉譬喻,可以了然。一粒瓜種下地是因,後來生芽拖蔓結瓜是果,不下瓜種,何能生蔓結瓜,此自作(因)自受(果)之理也。然因(種)與果(瓜)中間,尚大有事在,即風日雨露等,此名爲“緣”。緣對結果,有增益與減損;兩種力量,如風雨等調和,則增益其結果,不調和能滅損其結果。是果之損益,“緣”之力操其大半,借佛法超度者,乃助緣耳,此減輕之原理也。
問:“種瓜得瓜,種豆得豆”是一個極“正比”的因果定律,何以佛學之因果反成極“反比”呢
若然,即前生種下“殺人”的種子,今生仍應結出“殺人”的種子,才對。何以反結出“被殺”的種子來,在“習性薰染”上如何解釋
又前生“富貴”今生仍應“富貴”才對,正如白種人,生出來的也是白種人,今何白種人反生出黑種人來,這豈不破定律了嗎
(張弓)
答:“因果”之理,極其精微,從簡單言,亦含有變化及反應兩義。如先生所雲者,乃是種因仍是因,種果仍是果,此不得稱曰“因果”,因果者,是由自因感招來果也!喻以吃飯是因,腹飽是果;食品所含之養料是因,體魄得賴充實是果;此皆含有變化反應自然之理;必如來問主張,吃飯是因,所得結果,則仍是吃飯,即當吃飯再吃飯,吃之不已,或吃米吃菜,大便亦須排泄米菜!知夫物體之態乎
汽體遇冷則變液體,液體遇寒則結固體,固體遇熱又變液體,液體遇熱複變汽體,此因果變化反應最明事實也,然因果亦不必遠講來生,即就現在而論,貴如秦始皇,富如石崇,爲何不常貴常富
被殺被盜之家,對于加殺加盜之人,存何反應,亦可以思得其結果矣。如雲薰習種子,此不違于學理,因好殺好盜享富貴之人,其心中總有如是之種子,惟不遇緣,即不能成就而已,再者因果之說,乃萬事萬理自然之行成,並非佛家一私之言,不過佛學能以論其精微耳。
問:佛爲慈悲度衆以病施藥有求必應,看看有許多家庭佛化之信者,早晚不斷焚香課誦念佛,因何亦有偶然身染重病,甚至致命。如此豈不容易使人發生誤會,既是佛徒爲何反受其殃
所以佛教敗在于此,假使對方這樣說,應用何話解
答請示其詳!(楊素月)
答:大致有二義,可許者則許之,如突遇橫禍,凡誠心求,自必應而救之,憫事出乎變也。不可許者則不許,如一期之壽數而身亡,求之不與應,(尚有例外)順其常也。不憫乎變,則失于慈悲;不順其常,則亂因果矣,此其一。一切災殃逆境,皆有其過去之因。念佛人染病,焉知非前世惡因,應墜叁途,或罹非命,而以念佛功德,僅得染病乎
是之謂重報轉輕。至于因病致死,名曰考終命,乃五福之一,皆非不幸,此其二。以外尚有一義,試問世間有不死之肉身人乎
能真不生不滅者,惟佛一人耳。我輩尚在初機,毫無所證焉能不死
若求肉身不死,更是情見顛倒,爲理之所無。若求延壽,佛法中自有其法,亦大有其事也。
問:某甲有悍婦,不事翁夫,漫罵無甯日,勸說再叁仍持偏見毫無理喻,致家人除堅忍不予辯駁令其恣意言行外,殆無辦法可想,其尊翁早已皈依佛教,終日勤持佛號不稍間斷,某甲雖未皈依,但亦崇信佛教默念佛號,是否可蒙佛加被冥冥中稍改彼婦性情
某甲祖母代即于家中設有佛堂,一生素食念佛不懈,修橋鋪路廣事布施,何其後代有遭此惡運
某甲縱或以因果咎由自取,其尊翁爲何亦連遭此磨難
是否亦系因果所致
依因果論,僅及其本身,後代或再後代,何至殃及于長輩,果系孽債所系,則某甲婦今日之言行,即爲索取孽債所應爲之正當言行
抑對伊本人今後或來世有何影響
(桂向元)
答:凡事之成,皆爲衆緣和合,既如是已,則每果辄有多因。某悍婦家,各各家人,亦必與其有共因。其家人精進修持,可減夙業,受辱能忍已是還債,不問此悍婦性改與否,但至債務清了,必有境界轉變,惟應隨緣消舊業,不可更造新殃。再因果有互相報複性,而此悍婦來世有此凶悍習氣,亦必自食其報也。而現在雖雲討債,諒必有超過程度之舉,恐其過分之處,今生亦有報焉。
問:設有一個犯人本想殺張叁,誤殺李四,究竟李四之不可抗力之災殃能說業力所驅使乎
是否該死
如天災地震等,李四本有二、四、六歲的孩兒各一,便失去了撫養人,這孩兒的冤枉是業力乎
如果是業力,這犯人是該殺乎
(林火壽)
答:衆生所受,皆有業因,業因熟時,自受果報,不過有正酬與借酬之別。正酬者,欠甲者酬于甲;借酬者,不必直酬于甲,借他緣代酬之。茲舉例以明,如甲持刀傷乙,乙亦持刀還刺之,是正酬也,乙不還刺,而司法者判甲之罪,是借酬也。知此則天災人禍,莫非無因。至問李死遺孤失養,屬于“共業”所感,而一家聚散,亦各有其因緣,亦各酬其夙業耳。惟智者識機,能使還滅,愚者昧理,任其流轉耳。再問“如果是業力,犯人該殺乎”
國家立法,只論現世行爲,犯人自受應得之罪,蓋甲殺乙,是殺業,乙反殺甲,甯說非殺業耶
八兩與半斤,名有異而實則不異。
問:但我初入佛門,對于念經念佛規矩不大清楚,現我很發心,欲食齋修行,惟不知如何,我越發心我的兒子越壞得很呢
使我無從教導辦法,令人譏笑我仗佛失敗,太不爭氣了。(雷居士)
答:子弟好壞,有今因與前因之別。今因者,乃未受善良教育之過;前因者,或多生怨家來報怨雠。亦只有逆來順受,盡心感化二法,怨解心轉,自有變化。念佛行善,是現在之事;子弟順逆,系以前因果,並非作善事反得惡果也。俗人不明道理,難免誤會譏笑,只可由他去。文王大仁,子被纣醢;孔子大聖,子先少亡;顔淵大賢,竟不永壽;冉耕大德,身生惡疾,請問此類事,在俗人口裏,又當作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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