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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林傳》或問

  《寶林傳》或問

  陳士強

  《寶林傳》,全稱《雙峰山曹侯溪寶林傳》,十卷(今存七卷,佚叁卷)。唐貞元十七年(801),金陵沙門智炬(又作“惠炬”、“慧炬”)與天竺沙門勝持集。原書自南宋起失散。1933年在山西趙城縣廣勝寺發現的金代雕刻的《大藏經》(即“金藏”、“趙城藏”)中刊有此書的殘卷,1935年由上海影印宋版藏經會和北平叁時學會將它編入《宋藏遺珍》第叁函(在第叁十一至第叁十叁冊)。今據中國佛教協會收藏的《宋藏遺珍》本解說。

  《寶林傳》是一部根據禅宗南宗的祖統說編定的通記禅宗西天二十八祖和東土六祖事迹的著作。見錄于《唐書·藝文志》、北宋惟白《大藏經綱目指要錄》卷八、南宋宗鑒《釋門正統》卷四、本覺《釋氏通鑒》卷十和元覺岸《釋氏稽古略》卷叁等。《大藏經綱目指要錄》卷十說:

  《寶林傳》十卷。西天勝持叁藏同金陵沙門惠炬于韶州曹溪寶林山集。靈徹師序。其間唯有後漢員外郎張(上)成撰《大迦葉碑》事迹詳美。諸祖緣起具如《傳燈》所錄也。(《法寶總目錄》第二冊第768頁中)

  《釋氏通鑒》卷十在“貞元十七年”條下說:

  金陵沙門惠炬、天竺叁藏勝持編次諸祖傳法偈谶,及宗師機緣爲《寶林傳》。(《續藏經》第一叁冊第950頁下)

  金版《大藏經》中的《寶林傳》在初刻時就已是缺第二卷和第十卷的殘本。當時的雕版者在“雙峰山曹侯溪寶林傳卷第二”之下加小注說:“失第二、第十兩卷,而京師遍問,皆無。遂取《聖胄集》立章品補此卷,由欠第十。”原來,在智炬之後,有華嶽玄偉禅師于光化二年(899)撰《玄門聖胄集》,“編次貞元以來宗師機緣”(見《釋氏通鑒》卷十一),其中有關西天諸祖及東土諸祖的事迹可能取材于《寶林傳》,或者大致相似,故雕版者就將其中的一品“立章品”抽出來,補爲《寶林傳》中的第二卷,這樣就只缺第十卷了。

  然而,待金版《大藏經》于1933年被發現,其中的《寶林傳》文字齊全的只有卷二、卷四、卷八;大部分完整,有些地方有缺文的是卷一、卷叁、卷五;初刻時缺的卷十仍然缺;初刻時有的卷六、卷七、卷九全佚。《宋藏遺珍》的編集者取日本學者常盤大定發現的“大唐韶州雙峰山曹溪寶林傳卷第六”(內有一些缺文,原載昭和八年《東方學報》),補爲卷六。這樣,今本《寶林傳》仍缺卷七、卷九、卷十。茲將見存各卷的品目摘錄如下:

  卷一:(首缺)(釋迦牟尼)度衆付法章涅槃品第叁;第一祖大迦葉章結集品第四;婆耆德政章征述品第五(即上柱國常山張上成的《摩诃大迦葉尊容碑》)。

  卷二:第二祖阿難章中流寂滅品第六;第叁祖商那和修章降火龍品第七;第四祖優婆毱多章化叁屍品第八;第五祖提多迦章仙受化品第九;第六祖彌遮迦章除觸品第十;第七祖婆須蜜章梵王問品第十一;第八祖佛陀難提章白光通貫品第十二。

  卷叁:第九祖伏馱蜜多章(品名失落)第十叁;第十祖脅尊者章預感金地品第十四;第十一祖富那夜奢章察馬鳴品第十五;第十二祖馬鳴菩薩章現日輪品第十六;第十叁祖毗羅尊者他心知疑品第十七;第十四祖龍樹菩薩章辯天戰品第十八;第十五祖迦那提婆章興百論品第十九;第十六祖羅睺羅章取甘露品第二十;第十七祖僧伽難提章辯金河品第二十一。

  卷四:第十八祖伽耶舍多章檐狗品第二十二;第十九祖鸠摩羅多章試神足品第二十叁;第二十祖阇夜多章示終神力品第二十四;第二十一祖婆修盤頭章舉太子品第二十五;第二十二祖摩拏羅章伏術師品第二十六。

  卷五:(首缺一品)摩拏羅印國土章指泉示化品第二十八;第二十叁祖鶴勒尊者章辯難氣品第二十九;第二十四祖師子比丘章辯珠品第叁十;師子弟子章橫師統引品第叁十一(原注:“此下一章魏支疆梁接叁藏《續法記》”)。

  卷六:叁藏辨宗章示化異香品第叁十二(原注:“此章亦名錄”);第二十五祖婆舍斯多章焚衣感應品第叁十叁;婆舍斯多濟儲兒乳章弁瑞日月品第叁十四;第二十六祖不如密多章辨毒龍地品第叁十五。

  卷八:達摩行教遊漢土章布六品第叁十九(原注:“並梁武帝碑文,昭文祭文並集于後此一章,亦名東流小傳”);第二十九祖可大師章斷臂求法品第四十;第叁十祖僧璨大師章卻歸示化品第四十一。

  《寶林傳》的主要意義,在于最終確定了禅宗西天二十八祖和東土六祖的名單和排次。這個名單既不同于《付法藏經》,也不同于與《付法藏經》有一定學術淵源的《曆代法寶記》和敦煌本《壇經》。如敦煌本《壇經》中有的“末田地”、“優婆掘”、“僧迦邏”,在《寶林傳》中則無;反之,敦煌本《壇經》無的“彌遮迦”、“婆須蜜”、“般若多羅”,在《寶林傳》中則有。《寶林傳》編定的這一新的祖統說,成爲後世禅宗公認的史說,無論是《祖堂集》、《景德傳燈錄》、《傳法正宗記》、《五燈會元》,還是元宗寶改編的《壇經》都無不沿其軌轍。

  但就《寶林傳》的具體內容而言,舛誤極多。就連以它爲張本而敷述的《傳法正宗記》、《傳法正宗定祖圖》、《傳法正宗論》對它也多有批評,不敢全盤采用。如《傳法正宗論》卷上說:“若《寶林傳》者,雖其文字鄙俗,序致煩亂,不類學者著書,但其事有本末,世數名氏亦有所取,雖欲竊取之,及原其所由,或指世書,則時所無有;或指釋部,又非藏經目錄所存,疑其無證,不敢辄論。”又說,“其枝細他緣,張皇過當,或煩重事理相反,或錯誤差舛,殆不可按。”(見《大正藏》第五十一卷,第774頁中、第775頁下)

  尤其是傳中提到的各種年代,十有八九是錯的。如達摩章中說,達摩被菩提流支和慧光的第六次投毒毒死(當據《曆代法寶記》),斯年爲“後魏第八主孝明帝大和十九年”,而“梁大同二年者,即後魏大和十九年也”,“是時昭明太子而撰祭文”(見卷八)。僅此叁句話,沒有一處是對的。因爲,第一,“大和”當是“太和”,它不是孝明帝的年號,而是孝文帝的年號。第二,“太和十九年”相當于南齊建武二年(495)而不是梁大同二年(536)。第叁,若以“太和十九年”立言,則當時尚無梁朝,也無昭明太子;若以“大同二年”立言,則昭明太子已亡五年。無論何說,都不可能有撰祭文之事。此外,諸如達摩章中說期城太守楊衒之曾問法于達摩,達摩在時,有“學徒千萬”。惠可章中說唐法琳爲惠可撰碑文等,皆是訛說。還有,將漢譯《四十二章經》全文抄入釋迦牟尼章,也違章法。

  《寶林傳》撰後九年,即五代後梁開平四年(910),南嶽沙門惟勁,“集唐昭宗光化年以來宗師機緣”,而爲《續寶林傳》四卷(見《釋氏稽古略》卷叁),後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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