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離合釋法式》述義
王孺童
甲一、解題
“六離合釋”者,梵語音譯殺叁磨娑,殺爲六義,叁磨娑爲合義,故稱六合釋;又因每釋各有離合之相,故稱六離合釋。“法式”者,謂于每釋之中各舉詞法,以作例式之用。本文旨在解說梵語複合詞之六種構成文法,故名《六離合釋法式》。此乃玄奘大師譯傳,後世諸師莫不宗之,舉解名句,以成相宗之要也。
甲二、釋文
乙一、總標
丙一、示源流
西方釋名,
此示釋名之法,源自印度,後行于西域諸國。
丙二、列名目
有其六種:一、依主,二、持業,叁、有財,四、相違,五、帶數,六、鄰近。
此釋名之法,共有六種,其名曰:依主釋、持業釋、有財釋、相違釋、帶數釋、鄰近釋。
丙叁、明離合
丁一、具二則是
以此六種有離合故,一一具二。
此明六種釋名之法,乃就複合詞而言。既爲複合,拆則爲離,複則爲合。六法皆有離合,故雲“一一具二”。此“二”義指離合,非謂由“二詞”複合。文中所舉法式,雖多爲二詞複合,然實可由二及多,以二爲基數也。
丁二、單一即非
若單一字名,即非六釋,以不得成離合相故。
“單一字名”者,謂與複合詞相對之“單字詞”,即不能拆分之詞。此單字詞不屬“六釋”範疇,以其不成離合之相故也。又單字詞,其所表義,一目了然。而複合詞,每一單詞各有其義,合而觀之,相濫不明,故需六釋以作辨析。
乙二、別釋
丙一、依主釋
丁一、釋依主
初依主者,謂所依爲主。如說眼識,識依眼起,即眼之識,故名眼識;舉眼之主,以表于識也。
“依主”者,謂所依之對象爲主。此處舉“眼識”爲法式。依眼根生起之識,稱爲眼識。其義在識,而不在眼。故知此詞之構成,是以所依之眼,而表能依之識。既然眼爲所依,據“所依爲主”之界定,眼即爲主,故眼識爲依主釋。
丁二、釋依士
亦名依士釋,此即分取他名,如名色識。
依主釋,又名依士釋。此處舉“色識”爲法式。色,謂眼根所緣之色境;識義同前。由眼根所緣色境而生起之識,稱爲色識。“分取他名”者,謂分取他法之名而爲己名之一部分。色識之名,乃取色、識二名合而成之;無論色名,還是識名,皆爲色識之名之一分,故稱分取。眼識亦同。又色爲所依,識爲能依,何故色識不名依主,而名依士?
丁叁、明優劣
如子取父名,名爲依主;父取子名,即名依士,所依劣故。
承接上問,有如子以父名而爲己名,即爲依主;父以子名而爲己名,即爲依士。故知主、士之別,在于優劣。依勝而顯劣,名爲依主;依劣而顯勝,名爲依士。既然主勝而士劣,何故眼根勝于色境?《五事毗婆沙論》雲:“問:“眼、色及作意爲緣生眼識,何故但說眼識非余?”答:“眼根勝故,如舞染書;眼不共故,如其種芽;眼所依故,如鼓聲等;眼鄰近故,如說覺支。””故知所依眼根爲勝,所緣色境爲劣。
丁四、示離合
戊一、明依主離合
言離合相者:離,謂眼者是根,識者了別;合,謂此二合名眼識。
以眼識而言離合相者:離相,謂眼爲眼根,識爲了別;合相,謂將此根、識合名爲眼識。換言之,離即分取單義,合即複取合義。
戊二、略五釋離合
余五離合,准此應知。
已明依主釋離合之相,余之持業、有財、相違、帶數、鄰近等五釋離合之相,均准此例,故後正文略而不說。
丙二、持業釋
丁一、釋持業
言持業者,如說藏識。識者是體,藏是業用。用能顯體,體能持業。藏即識故,名爲藏識,故言持業。
持,謂任持。業,謂業用。體能任持業用,故名持業。此處舉“藏識”爲法式。識乃諸法之本,故爲體;藏能含藏萬有,故爲用。含藏業用,能顯本識之體;本識之體,能持含藏業用。然此含藏業用乃本識所具,並非于本識之外別有含藏業用。又此含藏業用乃本識所獨具,舉含藏業用即指本識,藏即識故。以本識之業用而名本識,顯于自體,別于他識,謂之藏識,故名持業釋。
丁二、釋同依
亦名同依釋。藏取含藏用,識取了別用,此二同一所依,故雲同依也。
持業釋,又名同依釋。依,謂所依之體。此處仍舉“藏識”爲法式,然取義與上有別。藏,仍取含藏之用。而識取了別之用,而非謂本識之體。此含藏、了別二用,同依本識之體而有,非離本識之外別有二用,故名同依釋。若以同依所取藏、識二義,翻上亦合,即以藏識之體任持藏、識二用,故名持業釋。
又此持業、同依,非開二類,乃爲必要,以別他釋。若只言體業,不謂同一所依,則如眼識。故知同依一體之業用,方爲持業釋也。
丙叁、有財釋
丁一、釋有財
言有財者,謂從所有以得其名。
財,爲財富、財寶之義。有財,謂擁有財富。此乃譬喻之說,從其所有以立其名,故名有財釋。
丁二、明分全
戊一、分取覺者
一、如佛陀,此雲覺者,即有覺之者,名爲覺者。此即分取他名。
此處舉“覺者”爲法式。覺,謂境;者,謂人;覺者,謂已達覺境之人。此覺境爲人所有,故爲有財釋。覺者之名,乃分取境、人二名合而成之,故爲分取他名。
又以上所舉諸法式,字序一如,然法式重義,而非囿于字序前後也。今別舉“佛土”法式,以申其義。佛,謂化主;土,謂化境;佛土,謂佛陀所教化之國土。前“覺者”爲“者”所有“覺”,今“佛土”爲“佛”所有“土”,雖字序有別,然均爲分取他名、有財釋也。
戊二、全取對法
二、如《俱舍》,非對法藏。對法藏者,是本論名。爲依根本對法藏造,故此亦名爲對法藏論。此全取他名,亦名有財釋。
前標《俱舍》,然此處所舉法式實爲“《俱舍論》”。《俱舍論》,全稱《阿毗達磨俱舍論》。阿毗達磨,意譯爲對法;俱舍,意譯爲藏;故《阿毗達磨俱舍論》意譯爲《對法藏論》。而對法藏乃一切論部之通名,即爲叁藏之論藏,非爲某一具體之論名。故知《俱舍論》雖名爲《對法藏論》,然實非論藏之對法藏。《俱舍論》雖非對法藏,然其爲世親菩薩依阿毗達磨“六足論”、《大毗婆沙論》等根本對法藏所造,故取名爲《對法藏論》,意謂含攝根本對法藏一切要義之論。《俱舍論》乃全取對法藏名而爲己名,故爲全取他名。又因其含攝對法藏之要義,故亦爲有財釋。
丙四、相違釋
丁一、釋相違
言相違者,如說眼及耳等,各別所诠,皆自爲主,不相隨順,故曰相違。
“相違”者,謂複合詞各構成要素之間,本無任何關聯。此處舉“眼及耳”爲法式。若單論眼、耳,分指二根,各有自性,互不相順,故稱相違;以“及、與”等字相連其間,則合而爲名。
又因各國語言文法不同而有差異,如漢語只列名相,不加連綴之詞,然其所表仍爲並列集合之義;而德語必加連詞,不得直接合爲一語。
丁二、非依主持業
爲有“及、與”二言,非前二釋,
“非前二釋”者,謂相違釋不通“依主、持業”二釋。將“眼、耳”以“及、與”連綴,構成“眼及耳”或“眼與耳”之複合詞,其所表仍爲一種集合之義。眼、耳並爲根名,無有能所、主士之分,故非依主釋。眼、耳各有體用,非一體所持之業用,故非持業釋。
丁叁、通帶數有財
義通帶數、有財。
“義通帶數、有財”者,謂相違釋雖不通“依主、持業”二釋,但其表義可通“帶數、有財”二釋。眼、耳乃至鼻、舌、身,中以“及、與”連綴,可表其根數爲五,故通帶數釋。又並列根名,或二、或叁、或四、或五,其表義均謂五根;諸根爲五根所有,從所有以得其名,故通有財釋。
丙五、帶數釋
丁一、釋帶數
言帶數者,以數顯義,通于叁釋。
帶,謂挾帶。此以挾帶數法爲名,以數顯義,故名帶數釋。“通于叁釋”者,謂帶數釋通于“持業、依主、有財”叁釋。如下自釋。
丁二、通叁釋
戊一、持業帶數
如五蘊、二谛等,五即是蘊,二即是谛。此用自爲名,即持業帶數。
此處舉“五蘊、二谛”爲法式。五蘊以五顯義,即爲帶數。而五蘊即蘊,蘊開即五,非于蘊外別有五數。五即蘊故,名爲五蘊,故言持業。此用自體之五爲名,即爲持業帶數。二谛以二顯義,即爲帶數。而二谛即谛,谛開即二,非于谛外別有二數。二即谛故,名爲二谛,故言持業。此用自體之二爲名,即爲持業帶數。
戊二、依主帶數
如眼等六識,取自他爲名,即依主帶數。
此處舉“六識”爲法式。六識以六顯義,即爲帶數。而依前“眼識”法式例,知眼等六識皆以所依根主而立能依識名,故爲依主。能依爲自,所依爲他,雙取自他挾數以爲識名,即爲依主帶數。此自他之說,乃依文末“結頌”之例,本無主次,只明體異,此義當知。
戊叁、有財帶數
如說五逆爲五無間,無間是果,即因談果。此全取他名,即有財帶數。
此處舉“五逆”爲法式。“五逆”乃五種極惡之重罪也,“五無間”乃阿鼻地獄之別名也。一爲重罪之行,一爲地獄之名,本爲二法,何能“說五逆爲五無間”?此乃“即因談果”之說。由人犯此五逆罪行,必定招感無間地獄之苦報,故知五逆爲因,五無間爲果。而世人言稱五逆,其義不在昭示罪因,而重在深明苦果。以五顯義,即爲帶數。五無間報爲五逆所有,故爲有財。又全取五逆罪名以代五無間名,故爲全取他名。此即爲有財帶數。
丙六、鄰近釋
丁一、釋鄰近
言鄰近者,從近爲名。如四念住,以慧爲體,以慧近念,故名念住。
“鄰近”者,謂自體非彼,因近彼而取彼爲名。雖雲“四念住”,此處所舉法式實爲“念住”。《俱舍論》雲:“何緣于慧立念住名?毗婆沙師作如是說:慧由念力持令住故,理實由慧令念住境。”故知念住實是以慧爲體,爲何而以念名?以慧鄰近于念,故名念住。
丁二、不通持業釋
既是鄰近,不同自爲名,無持業義。
既然念、慧鄰近,又以慧爲體,豈非念爲業用,慧持念業,念顯慧體,而成持業乎?此義不然。持業釋者,以自體用,而相任持;而鄰近釋者,二雖相近,其體各別。故知念住雖以慧爲體,然非慧爲念體、念爲慧用,念、慧本爲二體,以慧近念,而得念名。此異體鄰近得名,不同以自體業用爲名,故無持業義也。
丁叁、通依主有財
通余二釋:
“通余二釋”者,謂鄰近釋通于“依主、有財”二釋。如下自釋。
戊一、依主鄰近
一、依主鄰近。如有人近長安住,有人問言:“爲何處住?”答雲:“長安住。”此人非長安,以近長安,故雲“長安住”。以分取他名,複是依主鄰近。
如有人近于長安住,有人問言:“汝于何處住?”答雲:“吾于長安住。”此人並非住于長安,只是住地近于長安,故以“長安住”作答。此處舉“長安住”爲法式。因住近于長安,以長安爲名,故爲鄰近釋。長安爲所依,住爲能依,長安勝于住,故爲依主釋。又分取長安、住之二名而成長安住名,故爲分取他名。此即爲依主鄰近。
戊二、有財鄰近
二、有財鄰近。如問:“何處人?”答雲:“長安。”以全取他處,以標人名,即是有財。以近長安,複名鄰近。
承接上例,若人繼問:“汝何處人?”答雲:“長安。”此處舉“長安”爲法式。依所問義,答語當爲“長安人”,然僅雲“長安”,未現“人”字,何也?此乃全取長安之名,以標何處之人,如前《俱舍》法式,故爲有財釋。既雲“全取他處,以標人名”,爲何不取別處,而獨以長安標名?乃因近于長安,故爲鄰近釋。此即爲有財鄰近。
乙叁、結頌
頌曰:用自及用他,自他用俱、非,通二、通叁種,如是六種釋。
此以一頌,結上六釋。持業釋以自體爲名,故雲“用自”;有財釋以取他爲名,故雲“用他”;依主釋乃以能依所依爲名,自他雙用,故雲“自他用俱”;相違釋乃多體集合爲名,非自非他,故雲“自他用非”;鄰近釋通于“依主、有財”二釋,故雲“通二”;帶數釋通于“持業、依主、有財”叁釋,故雲“通叁”。
甲叁、興問
問曰:“文盡千言以辯六釋之別,末頌何以自他二字以結其要?”答曰:“此顯離合之相也。法式之名,離相爲他,合相爲自。若離相諸義,與合相同體,如藏、識體與藏識體同,雖取藏、識合爲藏識,然體一如,故謂持業用自爲名。若離相諸義,與合相異體,如覺體爲境、者體爲人,皆非覺者之體,故謂有財用他爲名。若離相諸義,與合相體有同異,如眼體爲根,與眼識體異,識體即識,與眼識體同,雙取同異以成眼識,故謂依主俱用自他爲名。若離相諸義各有其體,合相無體,如眼、耳爲根,各有實體,合爲眼耳乃一假名,離有合無,他實自假,雖用眼耳之字,非取眼耳之實,故謂相違非用自他爲名。”
問曰:“鄰近、帶數,亦用自他,爲何另以通別?”答曰:“鄰近釋,依主雙用,有財用他。帶數釋,持業用自,依主雙用,有財用他。二釋雖用自他,然其不定,故以通別。”
問曰:“以明自他,文中分全,又當何解?”答曰:“文中分全,謂取他名,故除用自,無持業義。有財用他,故全取他名皆通有財。依主雙用,故分取他名皆通依主。”
問曰:“文雲相違不通依主、持業,義通帶數、有財,爲何不言通鄰近否?”答曰:“文雲:“言鄰近者,從近爲名。”從近則順,順則不違,本不相通,故略而不言。”
問曰:“文雲帶數、鄰近均通依主,爲何不謂依主通二?相違、帶數、鄰近均通有財,爲何不謂有財通叁?”答曰:“頌雲鄰近通二、帶數通叁,意謂二叁之外,無他鄰近、帶數釋也。而依主、有財則不然,二叁之外,有他依主、有財釋也,故不以通別。”
問曰:“縱觀全文,義仍不周。”答曰:“言語文詞,本自天然,隨性而有;離合法式,締構人爲,輔學之具。《金剛經》雲:“知我說法如《筏喻》者,法尚應舍,何況非法?”即通聲明六相,何須複執離合六相哉。”
問曰:“文雲:“西方釋名,有其六種。”窺基雲:“論今釋者,西域相傳,解諸名義,皆依別論,謂六合釋。”然此六釋,攝法盡否?”答曰:“當知諸法得名,有從單體得名,有從遮诠得名,有從譬喻得名,有從相形得名,而此六釋乃從離合得名。故知若欲盡攝諸法得名差別,應從十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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