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爲“共”與“不共”之並稱。共,即共通之意;不共,則指特殊而不共通之意。關于“共”與“不共”之分別,有下列數種:
(一)就教法而言,共通于諸乘而說之教法,稱爲共教;反之,不共通于諸乘之教法,則稱不共教。例如華嚴宗認爲般若經系共通于叁乘之教法,故稱爲共教;而華嚴經則僅爲菩薩而說之教法,故稱爲不共教。
(二)就所依而言,爲二識以上共通之所依者,稱共依;若僅爲一識之所依者,稱爲不共依。例如阿賴耶識爲諸識之根本依,故稱爲共依;而眼根僅爲眼識所依,故稱不共依。
(叁)就功德而言,于佛所具有之無量功德中,共通于其他聖者與凡夫之功德法,稱爲共法,又稱共功德;而僅爲佛所特有之功德,則稱不共法,又稱不共佛法。
此外,一般共通之法則,亦稱共法;反之,獨特而不與他者共通之法則,則稱不共法。又引生自己果報之業,稱爲不共業;而引生衆人共同受用環境之業,稱爲共業。例如山河、大地等環境,即由共業所成,爲衆人所共用,是爲共相;而個人之自身,則由不共業而成,是爲不共相。在共相之中,如山河、大地等,爲大家所共用者,稱爲共中共;而如自己之家園,不與人共用者,稱爲共中不共。又于不共相之中,自身雖由不共業而成,但衆人亦可受用(如五根所緣之境,他人亦能緣而受之),稱爲不共中共;而個人之精神、人格等,則不爲衆人所共用,稱爲不共中不共。(參閱“共相”2195)
(二)因明用語。(一)因明稱立論者爲“自”,敵者(問難者)爲“他”,立、敵合稱爲共。(二)指共不定過,爲因明叁十叁過中,因(理由)十四過之第五,六不定過之一。因不盡爲宗同品(命題、賓語之同品類),且共通于宗異品(異于命題、賓語之品類),因而無法確定“宗”之過失。亦即“因”缺乏“異品遍無性”之條件。(參閱“共不定過”2193、“因明”2276)
據宗鏡錄卷四十九載,阿賴耶識變現根身、器界等相,依共業、不共業之所感,可分爲四種,即:(一)不共中不共變,如眼等五根之勝義根,乃自己第八識中最初之一念,于托生時變現,稱爲不共變;而出生之後,此等根亦唯自己受用,故稱不共中不共變。又如眼識唯依眼根而發,乃至身識唯依身根而發,彼此不相混雜,此爲不共中不共變。(二)不共中共變,如五根之扶塵根,初唯自己之第八識所變現,稱爲不共變;然出生之後,他人亦可緣而受用,故稱爲共,此爲不共中共變。(叁)共中共變,如山河、大地等,由多人之識共同變現,稱爲共變;而己與一切人共同用之,此爲共中共變。(四)共中不共變,如山河、大地等共變中,自己之田宅不與人共用;又如一水,人見是水,然餓鬼見之則是猛火、膿血等物,此爲共中不共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