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十誦律卷叁十七載,有叁種肉,病者可食,稱爲淨肉。(一)眼不見殺,自眼不見是生物爲我而殺。(二)耳不聞殺,于可信之人,不聞是生物爲我而殺。(叁)不疑殺,知此處有屠家,或有自死之生物,故無爲我而殺之嫌。(參閱“叁不淨肉”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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