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存在”之義。叁種有,指叁種存在之法,即:(一)相待有,如對長而有短,對短而有長;對境有心,對心有境;又如輕重、彼此、大小、高低等亦如是。(二)假名有,假多數集合爲一物,如假四大和合爲人,有假名而無實體;又如山林、毛疊等亦如是。(叁)法有,一切法由因緣而生,雖無自性,然亦非如兔角龜毛之有名無實,故稱爲法有。[大智度論卷十二、大明叁藏法數卷十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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