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五法之一。名,指事物之名稱,能诠顯事物之本體;相,指事物之相狀。以名能诠顯事物之相狀,故稱名相。蓋一切事物,皆有名有相,耳可聞者是爲名,眼可見者是爲相。然此名與相皆是虛假而非契于法之實性者,乃系一種方便教化之假立施設,而凡夫常分別此虛假之名相,生起種種妄想執著。 于諸經論中多載有計執名相,而隨相逐流之事,如楞伽經卷四(大一六·五一一上):“愚夫計著俗數名相,隨心流散。”及摩诃止觀卷十載,學人分別名相,隨文作解,心眼不開,而貢高我慢,誇耀于他,求名顯達,诤論無止。(參閱“名”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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