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作根境。乃五根與五塵,或六根與六塵之並稱。色之所依而能取境者,稱爲根,乃認識對象之器官;根之所取者,稱爲塵(亦稱境),乃所認識之對象。五根即眼、耳、鼻、舌、身,加上“意”則稱六根;五塵即色、聲、香、味、觸,加上“法”則稱六塵。根塵二字並舉,猶如主觀、客觀之並列,含有相依又相對立之意。俱舍論卷十(大二九·五二中):“雖有根境不發于識,而無有識不托根境。”此外,六根六境合之,稱爲十二處、十二入。(參閱“根”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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