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作根塵識。即有發識取境之作用者,稱爲根;所緣者,稱爲境;能緣者,稱爲識。五根、五境、五識等,稱爲前十五界;六根、六境、六識等,則稱十八界。例如眼識以眼根爲所依,色境爲其所緣。又如意識以意根爲所依,法境則爲其所緣。[俱舍論卷一、卷十、成唯識論卷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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