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即诸法之体性、本质。体为梵语svabha^va 之译,或译作自性、自体。法体即指存在的本体、存在自身、或存在的本质之意,如部派佛教中说一切有部之基本主张“三世实有,法体恒有”之“法体”即是。
(二)于日本净土宗,指其所信所行之弥陀名号。或以念佛为法体。
(三)指穿着法衣之出家相。
(四)尊称师长之身体,如“法体如意”或“法体违和”等慰问语之用例。
谓一切诸法之实体,于过现未三世恒常存在。部派佛教中说一切有部主张“三世实有,法体恒有”,谓构成现象存在之诸要素与其关系,可由三方面加以考察:法未起作用之位(即未来)、正在起之位(即现在)、已作用之终位(即过去);而主张过现未三世之法体为实有、恒有。对于此说,经量部认为“现在有体,过未无体”,即指法于现在位为实在,然于未来位与过去位俱不实在。
法体,即护持佛法之身体,指出家之行者。十戒持律法体,乃尊称受十戒而能住持不犯之法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