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燈比喻佛法。謂佛法能照破迷界癡闇,猶如燈火能照亮暗夜。與法光、法炬同義。心地觀經卷二(大叁·二九九下):“法寶猶如一切明燈。”又燃此燈者爲佛,故指佛爲法燈。弘傳教法即稱傳燈。又教法乃自佛智所出,故又稱智燈、智火、無漏慧燈,與衆生之癡闇相對而稱。[新華嚴經卷二、梁高僧傳卷十八]
(二)宋代法眼宗僧清涼泰欽之谥號。(參閱“泰欽”4147)
禅宗公案名。此公案系宋代清涼泰欽(法燈)之示衆語。五燈會元卷十(卍續一叁八·一七五下):“師乃曰:“某甲本欲居山藏拙,養病過時,奈緣先師有未了底公案,出來與他了卻。”時,有僧問:“如何是先師未了底公案?”師便打曰:“祖祢不了,殃及兒孫。”曰:“過在甚麼處?”師曰:“過在我,殃及你。””上引之中,法燈所說先師未了之公案,乃謂濟度衆生爲佛教行者永無止盡之悲願。法燈所以打該僧,即示意其若不自救,爲師者亦不得證菩提。
全一卷。據傳乃日僧最澄著于延曆二十年(801)。本書系就正像末叁時而說佛化製之不同,當像法末期,因接近末法,此時佛法不按規定通行,僧綱亦與規製相違。戒律不被遵守,惟仍主張僧寶之尊。本書爲榮西、源空、親鸾、日蓮等鐮倉新佛教之祖師所引用,故爲推動日本末法思想之最有力著作,影響後世頗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