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即諸法之體性、本質。體爲梵語svabha^va 之譯,或譯作自性、自體。法體即指存在的本體、存在自身、或存在的本質之意,如部派佛教中說一切有部之基本主張“叁世實有,法體恒有”之“法體”即是。
(二)于日本淨土宗,指其所信所行之彌陀名號。或以念佛爲法體。
(叁)指穿著法衣之出家相。
(四)尊稱師長之身體,如“法體如意”或“法體違和”等慰問語之用例。
謂一切諸法之實體,于過現未叁世恒常存在。部派佛教中說一切有部主張“叁世實有,法體恒有”,謂構成現象存在之諸要素與其關系,可由叁方面加以考察:法未起作用之位(即未來)、正在起之位(即現在)、已作用之終位(即過去);而主張過現未叁世之法體爲實有、恒有。對于此說,經量部認爲“現在有體,過未無體”,即指法于現在位爲實在,然于未來位與過去位俱不實在。
法體,即護持佛法之身體,指出家之行者。十戒持律法體,乃尊稱受十戒而能住持不犯之法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