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意是官府斷案的公文案牍。禅宗認爲曆代宗門祖師典範性的言行可以判別學人的是非迷悟,故亦稱公案。明·株宏《正訛集》指出:“公案者,公府之案牍也,所以剖斷是非。而諸祖問答機緣,亦只爲剖斷生死,故以名之。”禅宗自稱“不立文字”、“教外別傳”,然而從唐代始,禅門各宗就傳誦著許多祖師言行和內省經驗,後來陸續記載在各類語錄和燈錄中。如風幡、立雪、柏樹子、西來意、拈花微笑、當頭棒喝等,均燴炙人口。“公案”被視爲禅門傳法的“血脈”,祖師“直指”的法門。其作用在于對機開示,打破情識之網,進而悟入“無分別智”。正如宋·圓悟《碧岩錄》第九八則評唱指出:“古人事不獲已,對機垂示,後人喚作公案因緣。”禅宗的公案號稱有千七百則。如果僅在字面上兜來兜去,不去悟入言外之意,弦外之音,那未公案便成糾纏的葛藤了。“公案翻騰舊葛藤”(元·耶律楚材《和裴子法韻》詩),這是不足爲訓的。公案不但有一針見血的機鋒和理趣,而且還有诙諧活潑的語言和簡潔生動的情節,對話本和公案小說的發展有其影響。此外,公案在俗語中亦指一樁事件或糾葛,如謂:了卻一樁公案。(李明權) - 中國佛教文化研究所 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