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惡”是十種當招致地獄、餓鬼和畜生這“叁惡道”苦報的惡業,故又稱“十惡業道”。“十惡”的具體內容,如《未曾有經》說:“起罪之由,起身、口、意。身業不善:殺、盜、邪淫;口業不善:妄言、兩舌、惡口、绮語;意業不善:嫉妒嗔恚、憍慢、邪見。是爲十惡,受惡罪報。”行“十惡”而程度嚴重的,據說要受大苦報。如《南史·高逸傳論》指出:“今則十惡,墜及五無間(地獄),刀樹劍山,焦湯猛火。”與“十惡”相反的,稱爲“十善”,是修行人努力的目標,所謂“行十惡者,受于惡報;行十善者,受于善報” (南朝·梁武帝《斷酒肉文》)。我國古代刑法中出現“十惡”的名稱,始見于《隋書·刑法志》,晚于佛教。刑法“十惡”包括謀反、謀大逆、謀叛、謀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內亂等十條重罪,不在論赦之列,如《明史·刑法志》:“十惡及故犯者不赦。”因此,俗有“十惡不赦”之說,謂罪大惡極,不可原宥。如元·關漢卿《窦娥寃》第四折:“這藥死公公的罪名,犯在十惡不赦。” (李明權) - 中國佛教文化研究所 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