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以“正因緣”遍破古代印度盛行的邪因緣,無因緣兩種法執。正因緣說一切法由內因外緣而生,邪因緣說一切法從時、方、梵天等而生,無因緣說一切法自然而生。既然一切法從因緣而生,生必有滅,故無常;生滅相異,故非一;非一則不自在,不能爲主,故必無我;正報既非是我,則依報亦必非我所。以此由淺入深,最後導歸:“萬法是真如(宇宙萬有的終極實在),由不變故;真如萬法,由隨緣故。”因與緣的涵義:《摩诃止觀》卷五下:“招果爲因,緣名緣由。”《止觀輔行傳弘決》卷一之叁:“親生爲因,疏助爲緣。”後來詩文中以“因緣”泛指原因、緣故。唐·白居易《新豐折臂翁詩》:“問翁臂折來幾年,兼問致折何因緣。”也用因緣來表示緣分,泛指人與人或人與事物之間發生的聯系。如唐·韓愈《答張籍書》:“因緣幸會,遂得所圖。”(無名氏) - 中國佛教文化研究所 編
佛教指前世的生死爲前生,即宿世;因而,將前世的因緣,統稱宿世因緣。《法華經·授記品》:“宿世因緣,吾今當說。”同經《化城喻品》還對二乘人說宿世因緣,誘其證悟。唐·姚合《寄主客劉郎中》詩:“漢朝共許賈生賢,遷谪還應是宿緣。”也省作“宿緣”。如南朝宋·何承天《答宗居士書》:“愛欲未除,宿緣是畏。”後來把“宿世因緣”一語的涵義應用到仕途的升遷與兒女之情的恩恩怨怨等方面。如《道山清話》:“彭汝砺久在侍從,晚娶宋氏歸,有姿色器資,承順惟恐不及,後出守九江,病中忽索筆紙,大書雲:“宿世冤家,五年夫婦,從今以往,不打這鼓。”投筆而逝。”(無名氏) - 中國佛教文化研究所 編
作爲本體的“實相”,是沒有文字的。然而,不憑藉文字,便無以诠釋“實相”。比如說,花草不等于春天;而沒有花草,也就感覺不到春天了。禅宗所說的“不立文字”,並不是摒棄一切文字,而是不執著文字,要因文字而悟“實相”。通過讀經、印經、作文、寫字等同佛法結下善緣,均可稱爲“文字因緣“。《居土傳》卷十九記載,白居易曾說:“願以文字因緣,回向實地。希于來世,贊歎佛乘,勸轉法輪。”後因以稱詩文等往來而結下的緣分、友誼。如清·馮桂芬《皖水迎師記》:“越叁年,谒公金陵,猶縱言及之曰:“厥後東南事,不出君一書。”亦一段文字緣也。”(李明權) - 中國佛教文化研究所 編
“香火”指香燭或指香與燈火,泛指一切供佛之物。同信佛法,同在佛門,彼此往來的契合者,稱爲香火因緣。如唐·白居易《祭中書韋相公文》:“長慶初,俱爲中書舍人,日尋詣普濟寺宗律師所,同受八戒,各持十齋,由是香火因緣,漸相親近。”也可省爲“香火緣”。如清·袁枚《子不語·王莽時蛇冤》:“先生辭光武之聘,早登仙道,與吾有香火緣,故來相救。”至于佛門道友共同結合而成的念佛修持團體,則稱爲“香火社”。如白居易在“會昌中,請罷太子少傅,以刑部尚書致仕,與香山僧如滿結香火社”,自稱“香山居士”(見《舊唐書》本傳)。(李明權) - 中國佛教文化研究所 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