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篇,即分犯罪以爲五等也。一、波羅夷,二、僧殘,叁、波逸提,四、提舍尼,五、突吉羅。此五等犯罪,若以世俗罪律之意例之,可配五刑。翻譯名義雲:“五篇配五刑是也。”
一、波羅夷配死 梵語波羅夷,華言極惡,此即根本極惡之戒。謂修行之人,若犯此戒,道果無分,死墮地獄。四分律雲:“譬如斷人頭,不可複生。若犯此法,不得複成比丘。”以由此罪極重,故以死罪配之。
二、僧殘配流 毗尼母律雲:“僧殘者,如人爲他所斫,殘有咽喉,故名爲殘。”蓋言人若犯此罪,僧作法除,庶幾戒德可複,猶如斫殘,咽漠喉未斷,早救尚可。以由此罪稍輕于前,故以流罪配之。
叁、波逸提配徒 梵語波逸提,華言墮。十誦律雲:“墮在燒煮覆障地獄,八熱通爲燒煮,八寒黑暗,通爲覆障。”以由此罪輕于僧殘,故以徒罪配之。
四、提舍尼配杖 梵語提舍尼,華言向彼悔,從對治境以立名。僧祇律雲:“此罪應發露也。”蓋言此罪輕于前之叁罪,乃容對衆發露悔過,故以杖罪配之。
五、突吉羅配笞 善見律中,梵語突吉羅,華言惡作。四分律本中,梵語式叉迦羅尼,華言應當學。謂余戒罪重易持,此戒難持易犯,常須念學,故不列罪名。但言應當學,此又輕于前,故以笞罪配之。 - 明·楊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