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諸種子總有二種:
一、共相 多人所感,謂之共相。雖知人人所變各別,名爲唯識,以有相似共受用義,說爲共相。
一、共中共 如山河等,非唯一趣用而他趣不能用。
二、共中不共 如己田宅及鬼等所見猛火等物,余人余趣不能受用,余房衣等,准此可知。
二、不共相 唯自能用他不得用,謂之不共,如色根等是也。
一、不共中不共 如眼等根,唯是自識依用,非他所用。
二、不共中共 如自扶根塵,他亦得受用也。 - 明·楊卓
共不共業者:
一、若業能令諸器世間種種差別,謂之共業。
二、能令有情世間種種差別,謂之不共業。
由共業種爲增上緣,共相種子,得生現行。由不共業種爲增上緣,不共相種子,得生現行。其旨應知矣。 - 明·楊卓
造業既有同別,所以受用亦成共與不共。所言變者,謂變異也。共不共四變者:
一、共中共 如無主山河等,多人之識,共同變現,變後多人同共受用。
二、共中不共 如有主田宅等,多人之識,所變相分,唯一人受用,又如一水四見。
叁、不共中共 如浮塵根,初唯自己第八識變,生後他人,亦有受用之義。
四、不共中不共 如勝義根,初托胎時,唯自一念變現,生後亦唯自得受用。 - 明·楊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