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心心所,若細分別,應有四分:謂相分、見分、自證分、證自證分。
一、相分 相、謂相狀也。所緣爲義,縱緣于心。以心爲相,亦唯所緣。相分之心,不能緣故。色塵有青黃等相狀,聲塵有執受非執受等相狀,香塵有香臭差別,味塵有甘辛等相狀,緣觸有堅濕等相狀,第六識緣法塵隨則有色心相狀,第七識緣第八見分帶我法之相狀,第八識緣種子五根器界帶其相狀也。
二、見分 見、謂見照也。能緣爲義,心性明了能照前境,名之爲見。
叁、自證分 此緣自用故名自證,即指見分名曰自用,見分是第叁分緣外之用也。亦名自體分,對余叁分以明自體。
四、證自證分 第叁體用名爲自證,此第四分能證知彼,是故名曰證自證分也。
第二分唯緣第一,第叁能緣第二第四,第四唯緣第叁,相分見分自體叁種,即所能量量果別也。如以尺丈量于物時,物爲所量,尺爲能量。解數之智,名爲量果。心等量境,類亦應然。果是何義?成滿因義。謂第二分,以第叁爲果,自爲能量。第叁緣見,以第四爲果,能量可知。緣第四時,即以第四爲果。第四緣第叁,爲果同此。四分是識之義用分,非是體名,強指其體,即自證分也。此四分中前二是外,後二是內。初唯所緣,後叁通二。第二分通現等叁量,第叁第四皆現量攝。 - 明·楊卓
茲敘大乘之法,亦以信解行證四分說之,其義雖已見于小乘篇中,茲爲大乘篇說,不妨重複述之。謂信解行證者,是佛道之一期,先信樂其法,次了解其法,次依其法而修行,終證得其果也。
又單就信解而言,聞佛之說法,初信之,次解之,則謂信解。又鈍根信之,利根解之,是曰信解。又信者破邪見,解者破無明也。
又就信行而言,信行對法行之稱,自依聖法而行曰法行,信他之教而行曰信行。即信行者鈍根而成聞慧,法行者利根而成思慧也。 - 明·楊卓
茲敘小乘之法,以信、解、行、證四分說之。信解行證者,是佛道之一期。先信樂其法,次了解其法,次依其法而修行,終證得其果也。
又單就信解而言,聞佛之說法,初信之,次解之,則謂信解。又鈍根信之,利根解之,是曰信解。又信者破邪見,解者破無明也。
又就信行而言,信行對法行之稱,自依聖法而行曰法行,信他之教而行曰信行。即信行者鈍根而成聞慧,法行者利根而成思慧也。 - 明·楊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