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律儀差別,略爲叁種者:
一、別解脫律儀 謂欲塵戒。
二、靜慮生律儀 謂色塵戒。
叁、道生律儀 謂無漏戒。 - 明·楊卓
雜阿毗昙心論雲:“十二惡律儀。”惡律儀者,謂法所不應作之律儀。
一、屠羊 屠者,殺也。謂人或以自食而常宰殺,或因取利販賣而常殺,是爲惡律儀。
二、養雞 謂因嗜其肉味以充口體,常自畜養,意圖烹殺,是爲惡律儀。
叁、養豬 謂或因自欲充于口腹,或因販賣求利,以資其生,而畜養之者,是爲惡律儀。
四、捕鳥 謂以殺心故,網捕禽鳥,或食或賣,傷害生命,是爲惡律儀。
五、捕魚 謂以殺心故,而用網罟取捕諸魚,或食或賣,傷害物命,是爲惡律儀。
六、獵師 謂以殺心故,獵捕一切禽獸,或食或賣,傷害物命,是爲惡律儀。
七、作賊 謂見一切物,常懷劫盜之心,不思物各有主,妄行攘竊,賊害于人,是爲惡律儀。
八、魁脍 魁脍者,爲官操刃行刑之人。謂人本同類,彼雖犯法,理固當死,然習爲操刃之業,以害其生,實爲惡行,是爲惡律儀。
九、守獄 謂爲獄吏守其牢獄,以杻械枷鎖,非理陵虐罪囚,無慈善心,是爲惡律儀。
十、咒龍 謂習諸邪法咒術,咒于龍蛇,以爲戲樂,是爲惡律儀。
十一、屠犬 謂殺犬以資利養,是爲惡律儀。
十二、伺獵 謂作獵主,伺捕禽獸,以利其生,而自積罪案,是爲惡律儀。 - 明·楊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