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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种法性”地持经云二种法性:法即轨则之义,性即不改之义,谓一切法性无改易,皆可轨则而修,故名法性。 一、实法性 谓一实之理,离虚妄相,本性平等,无有变易,一切诸佛,莫不轨此法性,修之而成正觉,是名实法性。 二、事法性 谓世间种种诸法,皆依于理,施设建立,所谓地水火风五阴等法,随俗所知所见,虽属于事,实不外乎法性之理,是名事法性。 - 明·杨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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