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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種法性”地持經雲二種法性:法即軌則之義,性即不改之義,謂一切法性無改易,皆可軌則而修,故名法性。 一、實法性 謂一實之理,離虛妄相,本性平等,無有變易,一切諸佛,莫不軌此法性,修之而成正覺,是名實法性。 二、事法性 謂世間種種諸法,皆依于理,施設建立,所謂地水火風五陰等法,隨俗所知所見,雖屬于事,實不外乎法性之理,是名事法性。 - 明·楊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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