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口意一致無乖角也,如身爲禮拜而意無敬重之念,則非叁業相應矣。 - 明·楊卓
八論名曰心王,唯緣境之總相。五十一心所,亦緣別相。言相應者,時、依、緣、事,四義俱故,說名相應。
一、時 時謂刹那,是簡前後。
二、依 依謂依根,即俱有無間是也,簡別識。
叁、緣 緣謂所緣,簡別見分。
四、事 事謂體事,即簡體多。
第八識與五心所相應, 謂遍行五心所。
第七識與十八心所相應, 謂四我煩惱、遍行五數、八隨煩惱、並別境慧。
第六識五十一心所皆相應, 廣緣內外叁世諸法故。
前五識唯叁十四心所相應, 謂遍行五、別境五、善十一、本惑叁、即貪嗔癡、中隨二惑、八大隨惑。 - 明·楊卓
此體用熏習,分別複有二種,雲何爲二?
一者、未相應 謂凡夫二乘初發意菩薩等,以意意識熏習,依信力故,而能修行,未得無分別心,與體相應故。未得自在業修行,與用相應故。
二者、已相應 謂法身菩薩,得無分別心,與諸佛智用相應。唯依法力,自然修行,熏習真如,滅無明故。
複次染法從無始以來,熏習不斷,乃至得佛,後則有斷。淨法熏習,則無有斷,盡于未來,此義雲何?以真如法常熏習故。妄心則滅,法身顯現,起用熏習,故無有斷。 - 明·楊卓
第四心不相應行法:略有二十四種:一得,二命根,叁衆同分,四異生性,五無想定,六滅盡定,七無想報,八名身,九句身,十文身,十一生,十二住,十叁老,十四無常,十五流轉,十六定異,十七相應,十八勢速,十九次第,二十時,二十一方,二十二數,二十叁和合性,二十四不和合性。相應者,和順之義。今得及命根等二十四種。非能緣故,不與心及心所相應。非質礙故,不與色法相應。有生滅故,不與無爲法相應。故唯識論雲:“非如色心及諸心所體相可得,非異色心及諸心所作用可得。由此故知,定非實有,但依色心及諸心所分位假立。而色是心及心所之所現影,心所又即與心相應,故但言心,明其總不離心也。”
一、得 得者依一切法造作成就假立。
二、命根 命根者,依于色心連持不斷假立。
叁、衆同分 衆同分者,如人與人同,天與天同,依于彼此相似假立。
四、異生性 異生性者,妄計我法不與聖人二空智性相同,依于聖凡相對假立。
五、無想定 無想定者,外道厭惡想心,作意求滅,功用淳熟,令前六識心及心所,一切不行。惟第七識俱生我執,與第八識仍在,不離根身,依此身心,分位假立。
六、滅盡定 滅盡定者,叁果以上聖人,欲暫止息受想勞慮,依于非想非非想定,遊觀無漏,以爲加行,乃得趣入。入此定已,前六識心及心所一切不行,第七識俱生我執及彼心所,亦皆不行。惟第七識俱生法執與第八識仍在,不離根身,依此身心,分位假立。
七、無想報 無想報者,外道修無想定,既得成就,舍此身後,生在第四禅天。五百劫中,前六識心及彼心所,長時不行。惟有第七識俱生我執,與第八識仍在。攬彼第四禅中,微細色質爲身,彼微細色,即是第八識所變相分,依此色心分位假立。
八、名身 名身者,名诠諸法自性,如眼耳等種種名字。
九、句身 句身者,句诠諸法差別,如眼無常耳無常等種種道理。
十、文身 文身者,文即是字,爲名句之所依,此之皆依色聲法塵分位假立。若語言中所有名句及字,即依聲立。若當冊中所有名句及字,即依色立。若心想中所有名句文字,即依法立。此方眼耳意叁種根識獨利,故遍約叁塵立名句文。若他方余根識利,則香飯天衣等,並可依之假立名句文叁,是故六塵皆爲教經,亦複皆爲行經,皆爲理經也。
十一、生 生者,依于色心,仗緣顯現假立。
十二、住 住者,依于色心,暫時相似相續假立。
十叁、老 老者,亦名爲異。依于色心。遷變不停,漸就衰異假立。
十四、無常 無常者,亦名爲滅,依于色心,暫有還無假立。
十五、流轉 流轉者,依于色心,因果前後相續假立。
十六、定異 定異者,依于善惡因果種子現行,各各不同假立。
十七、相應 相應者,依于心及心所和合俱起假立。
十八、勢速 勢速者,依于色心,諸法遷流,不暫停住假立。
十九、次第 次第者,依于諸法,前後引生庠序不亂假立。
二十、時 時者,依于色心,刹那展轉假立,故有日月年運長短差別。
二十一、方 方者,依于形質前後左右假立,故有東西南北四維上下差別。
二十二、教 教者,依于諸法多少相仍相待假立,故有一十百千乃至阿僧祗之差別。
二十叁、和合 和合者,依于諸法,不相乖違假立。
二十四、不和合 不和合者,依于諸法,互相乖違假立。 - 明·楊卓
複次無明又有二種:
一、獨頭無明 又雲不共無明。如起信論謂:業轉現叁細之間,無明獨起,爲獨頭無明。
二、相應無明 六粗與余惑相應而起,爲相應無明。 - 明·楊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