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共業”的對稱。指有情各自依自身所感的善惡業。反之,衆生共通的業因稱爲共業,能感自他共同受用的非有情數之法。其中,關于業之相續,唯識宗立有業種子,就中以不共業所熏之業種子稱爲不共種子,此種子于阿賴耶識中成熟,由其力變現有情之色根等。見《成唯識論》卷二。 - 于淩波居士著
共業,謂衆生共通的業因,能招感自他共同受用的山河大地等器世間,此乃依報之業;而個人的業因,能招感個人受用的五根等正報之業者,則稱爲不共業。而俱舍宗以因之自體爲共業;唯識宗則以共業爲資助共相種子,令其起現行之增上緣。就種子而論,此共業、不共業爲能感的業種子,而依、正二報的親因緣種子, 則爲共相、不共相種子;共業、不共業業種子,能資助親因緣的共相、不共相種子,而令其生起現行。然善惡業所起的現行,隨起即滅,故助他之功能劣弱,但其所熏的業種子相續流注,能資助當來之異熟果,此功能強勝,故唯識宗專就種子而論共業不共業。見《俱舍論》卷十一。 - 于淩波居士著
四變句之一。共中不共業者,如山河、大地的共變中,私人的田宅爲個人獨享,不與他人共用者,曰共中不共。參閱“四變句”條。 - 于淩波居士著
四變句之一。如個人身體的內根(勝義根),只供自己所用,他人不共用,曰不共中不共業。參閱“四變句”條。 - 于淩波居士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