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作理事。事指事相、事法;理指真理、理性。在佛教中,事、理之相對意義有二:一、凡夫依迷情所見之事相,稱爲事;聖者依智見所通達之真理,稱爲理。而此所謂“真理”,依各宗派之說而有不同,或指四谛之理,或指真空之理,或指中道之理。二、視之爲現象與本體之相對,即以森羅差別之現象事法,稱爲事;以此等現象之本體乃平等無差別之理性真如,稱爲理。而事與理之關系,各家所說不一. 依唯識家說,事乃依他而起之事法,理則爲本自圓成如實之真如,二者具有不即不離之關系。因爲事與理之別,概在于有爲與無爲的不同,故謂事理不即(非一體);而真如之理者,其自體雖凝然不動,寂靜止息,然又可綿綿衍出現象,而爲事法所依據之實體,故謂事理不離(此外無他)。見《大乘法苑義林章》卷一。 - 于淩波居士著
五法指心王法、心所法、色法、不相應行法、無爲法。謂心、心所等事理之五法皆爲唯識。這是大乘唯識家的說法。其中,心法爲識的自相,心所法爲與八識心王相應而起者,色法爲心法與心所法所變現者,不相應法爲心王法、心所法、色法等之分位而假立者,無爲法則爲識之實性。 - 于淩波居士著